海洋行政執法監督規定

為加強對各級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實施行政執法的監督,保證海洋行政執法行為合法、公正、廉潔、高效地實施,國家海洋局依據《行政許可法》、《行政處罰法》、《海洋行政處罰實施辦法》、《委託簽發廢棄物海洋傾倒許可證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及規章,於2007年5月制定本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海洋行政執法監督規定
  • 發布部門:國家海洋局
  • 發布時間:2007年5月24日
  • 發布文號:國海發〔2007〕12號
  • 實施時間:2007年6月1日
檔案通知,正文,

檔案通知

關於印發《海洋行政執法監督規定》的通知
國家海洋局 國海發〔2007〕12號
沿海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畫單列市海洋廳(局),國家海洋局北海、東海、南海分局,中國海監總隊,局機關各有關部門:
為進一步加強海洋行政執法監督,規範海洋行政執法監督的內容和程式,我局組織制定了《海洋行政執法監督規定》。該規定已經2007年5月11日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零零七年五月二十四日

正文

海洋行政執法監督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各級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實施行政執法的監督,保證海洋行政執法行為合法、公正、廉潔、高效地實施,依據《行政許可法》、《行政處罰法》、《海洋行政處罰實施辦法》、《委託簽發廢棄物海洋傾倒許可證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及規章,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海洋行政執法監督,是指上級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對下級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各級海洋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主管部門”)對其所屬機構及其委託的單位實施下列活動的監督,主要包括:
(一)海洋法律、法規、規章及規範性檔案的制定、執行情況;
(二)主管部門、受委託的部門或者單位依法履行職責情況,包括是否超越職權、濫用職權、不作為等;
(三)主管部門政務公開情況、有關行政執法監督工作機制、行政執法責任制、評議考核制度的建立和執行情況;
(四)行政許可、行政處罰等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合理性;
(五)主管部門組織聽證的情況,行政許可專用章、行政處罰專用章使用情況,執法證件的管理使用情況;
(六)行政複議、行政訴訟和國家賠償工作情況;
(七)其他應當依法監督的事項。
第三條 海洋行政執法監督可以採用備案、審查、檢查、報告、評估等方式進行。
第四條 國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海洋行政執法監督工作。地方各級海洋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的海洋行政執法監督工作,並對下一級主管部門的海洋行政執法工作實施監督。
主管部門的法制工作機構具體負責組織本部門行政執法監督工作,並協助人事、監察部門實施責任追究。
第五條 海洋行政執法監督工作應當堅持實事求是、有錯必糾、違法必究的原則,保障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及規範性檔案的正確實施。
第六條 主管部門應當依法接受人大監督、司法監督、輿論監督和人民民眾的監督。
第七條 主管部門應當遵循公平、公開、公正原則,實行政務公開制度,逐步建立健全便民服務制度。
第八條 主管部門應當建立行政執法監督工作機制,健全行政執法評議考核制度、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制度。

  
第二章 監督的實施
第九條 省級(含計畫單列市,下同)主管部門應當於每年3月底前將海洋類立法計畫報國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條 省級主管部門起草海洋類地方法規、規章的,在上報審批前應書面徵求國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
海洋類地方法規、規章發布後三十日內,省級主管部門應當將法規、規章文本及立法說明一式五份報送國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一條 主管部門制定發布的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規範性檔案,應當向社會公布。未經公布的,不得作為行政執法依據。
前款規定的規範性檔案公布前應當由本級主管部門法制工作機構進行合法性審查。
第十二條 主管部門所屬機構、受委託的單位應當每年將本單位執行海洋法律、法規、規章及規範性檔案的情況書面報告本級主管部門。
主管部門應當結合執法檢查情況,定期評估本部門執行海洋法律、法規、規章及規範性檔案的情況,並將執行情況、存在的問題以及改進的建議等事項書面報告上一級主管部門。
第十三條 主管部門根據工作需要,組織開展所轄區域內執法檢查工作。檢查可以是對單項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貫徹實施情況的檢查,也可以是對行政執法中的專門性問題進行的專項檢查或綜合檢查。
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受委託的部門或者單位以及下一級主管部門行政執法情況的監督檢查。
第十四條 受委託的單位依照《海洋行政處罰實施辦法》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實施行政處罰監督的,應當將擬監督的具體內容、方式、採取的措施以及理由等報同級主管部門的法制工作機構審查。
法制工作機構提出審查意見並報主管部門領導批准後,受委託的單位應當配合主管部門開展行政處罰監督工作。經批准,受委託的單位單獨以同級主管部門的名義實施行政處罰監督工作的,應當將監督結果報主管部門法制工作機構。
第十五條 執行執法檢查的機構應對存在的問題提出整改意見,通報被檢查單位,對檢查中發現的違紀問題,應同時通報被檢查單位的監察部門;被檢查單位應當將糾正情況報送執行檢查的機構。
第十六條 除屬於國家規定的保密事項外,主管部門應當公開海洋行政許可、行政處罰等具體行政行為的依據、條件、程式、辦理時限等內容。
第十七條 情節複雜或者重大的海洋違法案件作出行政處罰前依法需要會審的,由主管部門的法制工作機構具體組織實施。
第十八條 下級主管部門應當每年將本部門組織聽證的情況、行政複議及行政訴訟情況報送上一級主管部門。
第十九條 下級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規定向上級主管部門報送各類行政執法監督情況統計報表。
主管部門對所填報的統計表抽查核實。
第二十條 受委託的部門或者單位應當依法使用行政許可專用章、行政處罰專用章,並接受主管部門的監督。
省級主管部門受國家主管部門委託使用行政許可專用章的,應當於每季度末將加蓋專用章的行政許可決定書報送國家主管部門備案。
受委託使用國家主管部門行政處罰專用章的部門或者單位,應當將加蓋專用章的法律文書報送國家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一條 省級主管部門應當按月將下列行政許可、行政處罰決定文書報送國家主管部門法制工作機構備案:
(一)省級人民政府或者省級主管部門審批的海洋行政許可項目;
(二)《海洋行政處罰實施辦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的重大海洋違法案件。
第二十二條 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本部門從事海洋行政許可和行政處罰工作的人員進行業務知識和法律知識的培訓。

  
第三章 其 他
第二十三條 行政執法監督檢查發現的問題,按下列辦法處理:
(一)規範性檔案與法律、法規、規章牴觸或者違背的,主管部門應視情況通知改正、責令廢止或提請有權機關予以撤銷;
(二)主管部門對下級主管部門、主管部門對其委託的部門或者單位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職責的,應當責令履行或者限期改正;
(三)上級主管部門對下級主管部門作出的違法或者不當的具體行政行為,決定糾正、責令改正或者撤銷,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行政複議的,按行政複議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前款規定的監督措施,上級主管部門也可以建議當地人民政府責令糾正或者撤銷,建議糾正或者撤銷的,應當製作《行政執法監督意見函》。
第二十四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行政案件或違法行政行為進行申訴、控告和檢舉的,主管部門應當及時辦理。案件重大、複雜,本級主管部門難以辦理的,可以由上一級主管部門調查處理。
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對各種舉報、投訴、檢舉、控告情況進行匯總分析,編制年度綜合報告。
第二十五條 國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實施行政執法評議考核制度,對在行政執法和行政執法監督工作中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按照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十六條 本規定自二〇〇七年六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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