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科學技術獎獎勵辦法(暫行)

2013年3月29日,國家海洋局印發《海洋科學技術獎獎勵辦法》(暫行)。該《辦法》分總則、組織機構、獎勵範圍、獎勵等級及評審標準、申報與推薦、受理與評審、異議與處理、批准與獎勵、附則9章45條,自發布之日起施行。2007年印發的《海洋創新成果獎獎勵辦法》(試行)(國海科字〔2007〕430號)予以廢止。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海洋科學技術獎獎勵辦法(暫行)
  • 發布時間:2013年3月29日
  • 施行時間:2013年3月29日
  • 發布單位:國家海洋局
國家海洋局通知,海洋科學技術獎獎勵辦法(暫行),第一張 總 則,第二章 組織機構,第三章 獎勵範圍,第四章 獎勵等級及評審標準,第五章 申報與推薦,第六章 受理與評審,第七章 異議與處理,第八章 批准與獎勵,第九章 附 則,附屬檔案,

國家海洋局通知

國家海洋局關於公布《海洋科學技術獎獎勵辦法》(暫行)的通知
沿海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畫單列市海洋廳(局),局屬有關單位,其它相關單位:
為獎勵在海洋科學技術創新活動中做出突出貢獻的集體和個人,充分調動廣大海洋科學技術工作者的積極性和創造性,鼓勵科技成果轉化和產業化,促進我國海洋經濟和海洋事業的科學發展,根據新形勢,新任務,國家海洋局海洋創新成果獎轉為中國海洋學會、中國太平洋學會和中國海洋湖沼學會共同設立的海洋科學技術獎。並對《海洋科學技術獎獎勵辦法》、《海洋科學技術獎評審範圍與標準》進行了修訂。現將《海洋科學技術獎獎勵辦法》(暫行)予以公布,請遵照執行。
附屬檔案:1.《海洋科學技術獎獎勵辦法》(暫行)
2.《海洋科學技術獎評審範圍與標準》(暫行)
國家海洋局
2013年3月29日

海洋科學技術獎獎勵辦法(暫行)

第一張 總 則

第一條 為獎勵在海洋科學技術創新活動中做出突出貢獻的集體和個人,充分調動廣大海洋科學技術工作者的積極性和創造性,鼓勵科技成果轉化和產業化,促進我國海洋經濟和海洋事業的科學發展,依據《國家科學技術獎勵條例》和科學技術部《社會力量設立科學技術獎管理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海洋科學技術獎由中國海洋學會、中國太平洋學會、中國海洋湖沼學會共同設立。海洋科學技術獎是全國海洋行業的綜合性科學技術獎,主要獎勵海洋科學研究、技術創新與開發、科技成果推廣套用、高新技術產業化、科學技術普及、國際科學技術合作等方面取得的科技成果。
第三條 海洋科學技術獎貫徹尊重知識、尊重人才、尊重創新的方針,堅持以科學技術創新服務經濟社會發展的宗旨。
第四條 海洋科學技術獎設海洋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以下簡稱“獎勵委員會”)和海洋科學技術獎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評審委員會”)。獎勵委員會下設獎勵工作辦公室(以下簡稱“獎勵辦公室”)。
第五條 海洋科學技術獎的推薦、評審和授獎,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不受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的非法干涉。

第二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 獎勵委員會是海洋科學技術獎的組織領導機構。主要職責是:對獎勵工作進行巨觀管理和指導,包括制定獎勵政策,籌措獎勵資金,組建評審委員會及獎勵辦公室,仲裁爭議問題,批准評審結果並授獎。
第七條 獎勵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名,顧問若干名,常務副主任委員一名,副主任委員若干名。獎勵委員會實行聘任制,每屆任期四年。
第八條 評審委員會是海洋科學技術獎的評審工作機構。主要職責是:負責海洋科學技術獎的評審工作;向獎勵委員會報告評審結果;對完善海洋科學技術獎獎勵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九條 評審委員會由海洋行業各相關專業的權威專家組成,評審委員會主任和副主任從獎勵委員會中選任。
第十條 獎勵辦公室是獎勵委員會的辦事機構,設在中國海洋學會秘書處。主要職責是:承擔海洋科學技術獎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組織推薦、形式審查,組織評審、異議處理和公布結果等工作。

第三章 獎勵範圍

第十一條 海洋科學技術獎的獎勵範圍包括:在海洋環境保護、海洋綜合管理、海洋公益服務、海洋安全保障與權益維護、海洋資源開發利用以及海洋經濟與社會可持續發展等領域海洋科學技術研究與成果轉化取得突出貢獻的科技成果,獎勵分為兩類:
(一)海洋科學技術研究
1.套用先進的理論、方法和技術,開展基礎性、公益性、戰略性和綜合性海洋調查、考察取得的研究成果。
2.為揭示和闡明海洋自然現象、特徵和規律,取得的具有重要科學價值的基礎研究和套用基礎研究成果。
3.在海洋環境保護、海洋綜合管理、海洋公益服務、海洋安全保障與權益維護、海洋資源開發利用等方面,取得的具有前瞻性、創新性和重要經濟社會價值的海洋高新技術研究成果。
4.為實現海洋管理現代化和科學化,在海洋規劃、區劃、標準、計量、監測、檢測、信息、檔案等技術支撐方面的實踐套用中,取得的具有顯著成效的研究成果。
5. 在開展海洋科學普及和國際科技交流合作等方面取得的成果。
(二)海洋科技成果轉化
1.在轉化、示範、推廣國內外先進海洋技術等方面,形成新產品、新裝備、新材料和新工藝等,對海洋產業結構最佳化升級有重要作用,實踐證明已取得了顯著經濟社會效益的成果。
2.在轉化、示範、推廣國內外先進海洋技術等方面,形成的海洋管理或公益服務業務套用系統、產品等,對提高海洋綜合管理或公益服務水平有重要促進作用,實踐證明已取得了顯著經濟社會效益的成果。
3.採用先進科學技術手段或自主創新方法,為海洋重大建設工程或科學技術工程項目的實施提供技術支撐和保障,並產生顯著經濟社會效益的成果。

第四章 獎勵等級及評審標準

第十二條 海洋科學技術獎設立一等獎和二等獎兩個等級。在推動海洋科學技術進步、海洋經濟與社會發展或海洋安全與權益維護等方面做出特別重大貢獻,在國內外產生特別重大影響的成果,可授予特等獎。
第十三條 獎勵標準
一等獎評審標準:成果有顯著創新或重要發明、發現,達到同類成果的國際先進水平;取得重大經濟社會效益;對推動海洋科技進步,提高海洋綜合管理能力發揮了重要作用,為海洋經濟、社會發展和海洋安全與權益維護做出了重要貢獻。
二等獎評審標準:成果有明顯的創新或改進、發現,達到同類成果的國內領先水平;取得較大的經濟社會效益;對推動海洋科技進步,提高海洋綜合管理能力發揮了較大作用,為海洋經濟、社會發展和海洋安全與權益維護做出了較大貢獻。
關於“海洋科學技術研究”和“海洋科技成果轉化”兩類成果的具體評審標準另行規定。

第五章 申報與推薦

第十四條 海洋科學技術獎每年獎勵一次,每年3月1日至4月30日為海洋科學技術獎推薦受理時間。
第十五條 海洋科學技術獎的推薦方式:
1.沿海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畫單列市海洋廳(局)負責本地區項目的組織推薦工作;
2.國家有關部門所屬科研教學單位、國家海洋局局屬有關單位以及中央企業,可直接推薦;
3.中國海洋學會、中國太平洋學會、中國海洋湖沼學會所屬分會及專業委員會,全國性涉海行業聯合會、協會、學會,可直接推薦;
4.經獎勵委員會確認具有推薦資格的其它法人單位,可直接推薦;
5.擬通過專家推薦的項目,須由與項目內容相關專業領域的五名以上正高級權威專家(含一名院士)聯合簽名推薦。
第十六條 推薦部門(單位)應本著嚴肅負責的態度,按照獎勵辦公室的有關形式審查要求,提前做好本部門(單位)推薦材料的初審工作,並在推薦項目的完成單位及主要完成人排序公示無異議後,按規定將合格的推薦材料按時報送獎勵辦公室。
第十七條 多個單位共同完成的重大項目或專項,經協商一致後,原則上按整體成果由主持單位負責報獎。若重大項目或專項中的子項目單獨報獎,需徵得總項目承擔單位及項目負責人書面同意。總項目再報獎時,應扣除獲獎子項目相關內容。單獨獲獎的子項目,不再分享重大項目的榮譽和獎金。
第十八條 正在研究中的項目、成果權屬有異議的項目不得作為推薦項目,已獲國家級、省級和其他行業部門科學技術獎的項目不得作為推薦項目。
第十九條 推薦海洋科學技術獎的科技成果應符合獎勵範圍及評獎標準,並在推薦之前按有關規定完成成果登記、歸檔工作。
第二十條 推薦海洋科學技術獎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提交《海洋科學技術獎推薦書》(以下簡稱“推薦書”)。推薦書材料包括有關技術資料(研究或研製報告等)、技術評價證明(指在國內外權威刊物上發表論文情況,國家相關部門的技術檢測報告、科技成果鑑定、驗收和評審意見,專利證書,查新報告,法定審批檔案等)、引用或套用證明、歸檔證明等。推薦材料應裝訂成冊,一式三份,加蓋推薦單位印章。
第二十一條 一等獎項目的主要完成人不超過15人,主要完成單位不超過10個;推薦二等獎項目的主要完成人不超過10人,主要完成單位不超過7個。主要完成人名次順序應按其在成果中的貢獻大小排列,提前協商一致,並提供主要完成人書面簽字材料。特等獎的獲獎單位數和人數由獎勵委員會研究確定。
第二十二條 推薦海洋科學技術獎的項目主要完成人是指對項目的完成做出創造性貢獻的相關人員(項目組織部門及其管理人員不得列入)。具體為:
(一)創新點、發明點、技術改進點的設計或完成者;
(二)重要科學現象、特徵或規律、學說的提出或闡明者;
(三)項目技術實施方案設計、組織協調者;
(四)關鍵技術和疑難問題的解決者;
(五)在成果轉化、推廣套用和產業化中做出重要貢獻者。

第六章 受理與評審

第二十三條 海洋科學技術獎經過形式審查、預審和正式評審三個階段。
第二十四條 獎勵辦公室組織對推薦項目進行形式審查。形式審查主要包括:
(一)推薦資料及其附屬檔案齊全,列印並裝訂成冊;
(二)獎勵範圍、推薦單位、推薦條件、推薦程式等符合有關要求;
(三)推薦題目與推薦內容一致;
(四)主要完成單位、主要完成人資格、排序及數量符合規定;
(五)推薦項目的技術內容和經濟社會效益科學、合理;
(六)推薦的項目須提交成果登記證明;
(七)推薦項目未獲得過國家級、省部級科學技術獎;
(八)推薦項目技術證明檔案齊全,項目應通過科技成果鑑定、驗收、評審,科技成果應經實際套用一年以上(含一年)。
經形式審查,不符合規定的申報材料,推薦單位須在規定時間內補正,逾期不補或經補正仍不符合要求的不再受理。
第二十五條 獎勵辦公室負責建立海洋科學技術獎評審專家庫,並定期對專家庫信息更新與維護。
第二十六條 對通過形式審查的項目,獎勵辦公室從專家庫隨機抽取專家進行網路預審,原則上在十五個工作日內完成。網路評審結果作為會議評審的重要參考依據。
第二十七條 獎勵委員會根據當年推薦項目總體情況,按一定比例確定獲獎項目數,獲獎項目總數原則上不超過推薦項目總數的40%。
第二十八條 每年評獎時,從評審專家庫中選取適合本年度項目的專家組成評審委員會,其中需包括三分之一以上的獎勵委員會成員。
第二十九條 通過預審的項目,提交評審委員會進行會議評審。評審委員會依成果分類,按照分組討論,會議評議,記名投票表決等程式開展項目評審。因故未參加投票的評審委員,其表決權視為自行放棄。
第三十條 一等獎項目須得到參加投票評審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的贊成票,二等獎項目須得到參加投票評審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不含二分之一)的贊成票,方可生效。
第三十一條 海洋科學技術獎評審實行迴避制度,評審專家不得參加所在單位項目的預審和評審工作。
第三十二條 評審委員和相關的工作人員應當對參評項目的技術內容、智慧財產權及評審情況嚴格保密,並簽署保密承諾書。
第三十三條 評審委員會評審通過的擬獎勵項目按有關程式報獎勵委員會審核,審核通過的擬獎勵項目在國家海洋局中國海洋學會等網站以及《中國海洋報》上公示。

第七章 異議與處理

第三十四條 海洋科學技術獎實行先評獎後異議的程式。自評審結果公示之日起30日內為異議受理期。任何單位或個人對公示項目持有異議的,應在異議期內向獎勵工作辦公室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第三十五條 提出異議的單位或個人須提供書面材料和證明,匿名的異議函件不予受理。
第三十六條 凡涉及項目主要完成單位、主要完成人或名次排列、推薦等級等異議問題,由該項目的推薦單位負責處理,處理意見報獎勵辦公室備案。
第三十七條 屬於對推薦項目評定等級提出異議的,不予受理。對有重大異議的項目,獎勵辦公室將組織對獲獎項目進行答辯或實地考核。必要時,報獎勵委員會進行裁定。

第八章 批准與獎勵

第三十八條 公示異議處理期結束後,獎勵辦公室將擬獎勵項目報獎勵委員會批准,通過國家海洋局、中國海洋學會等網站和《中國海洋報》向社會公布本年度獲獎項目。
第三十九條 獎勵委員會對獲海洋科學技術獎項目的主要完成單位和主要完成人分別授予集體和個人獲獎證書及獎金,一等獎2萬元,二等獎1萬元,特等獎獎金由獎勵委員會研究確定。
第四十條 海洋科學技術獎獲得者的獎金應按其貢獻大小合理分配。
第四十一條 海洋科學技術獎是推薦國家科學技術獎的基礎,國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從歷年獲獎項目中擇優推薦申報國家科學技術獎。
第四十二條 海洋科學技術獎主要完成單位和主要完成人,應繼續推進獲獎項目成果向現實生產力轉化套用,服務海洋事業發展和經濟社會建設。
第四十三條 如發現有弄虛作假或剽竊他人成果者,經獎勵委員會批准,撤銷對該項目或有關當事人的獎勵,並視情節輕重對有關單位和當事人給予批評和處分,有關當事人三年內不得申報海洋科學技術獎。

第九章 附 則

第四十四條 本辦法由獎勵委員會授權獎勵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四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海洋創新成果獎獎勵辦法》(試行)(國海科字[2007]430號)廢止。

附屬檔案

海洋科學技術獎評審範圍與標準(暫行)
為了規範海洋科學技術獎評獎工作,根據《海洋科學技術獎獎勵辦法》,制定本標準。
海洋科學技術獎的獎勵範圍包括:海洋科學技術獎的獎勵範圍包括:在海洋環境保護、海洋綜合管理、海洋公益服務、海洋安全保障與權益維護、海洋資源開發利用以及海洋經濟與社會可持續發展等領域,具有廣泛套用或突出貢獻的科技成果。
海洋科學技術獎設立一等獎和二等獎兩個等級。在推動海洋科學技術進步、海洋經濟與社會發展或海洋安全與權益維護等方面做出特別重大貢獻,在國內外產生特別重大影響的成果,可授予特等獎。
一、海洋科學技術研究類
(一)一等獎評審標準
1.在海洋調查、考察或勘查中採用先進的技術手段,取得重大發現、實現原創性重大突破或填補國內空白並產生重大影響,經技術評價總體達到國際先進水平,對海洋環境保護、海洋防災減災、海洋綜合管理、海洋權益維護、海洋安全保障、海洋資源開發以及海洋經濟與社會可持續發展有重大推動作用,具有重大社會效益或經濟效益。
2.在國內外首次闡明自然現象、特徵和規律,科學上取得突破性進展,經技術評價學術上處於國際先進水平,其主要科學理論在國內外公開發表,為科學界所公認和廣泛引用,推動了本學科或者相關學科的發展或對國家經濟建設、社會發展有重大影響。
3.在海洋高新技術研究領域實現重大突破,形成具有自主智慧財產權的新技術、新裝備、新設備、新工藝、新材料、新方法、新標準,經技術評價總體技術水平和主要技術經濟指標達到國際先進水平,並在海洋資源探查與開發利用、海域海島管理、海洋環境保護、海洋防災減災、維護海洋權益、海洋公益服務等領域已實施套用一年以上,取得顯著的示範效應和社會效益或經濟效益。
4.為實現海洋管理現代化和科學化,在海洋規劃、區劃、標準、計量、監測、檢測、信息、檔案、海洋科普等海洋公益技術支撐和基礎性工作等方面,形成具有前瞻性和創新性,並在實踐套用中取得顯著效果的研究成果,對國家和行業層面的決策和實際工作具有指導意義,經技術評價總體技術先進,對促進海洋經濟、社會和環境協調發展起到重大作用。
5.在開展雙邊或者多邊國際科技合作中研究、開發等方面取得的重大科技成果,在促進我國與其他國家或者國際組織的科技交流與合作方面做出重要貢獻,對我國經濟與社會發展有重要推動作用,並取得顯著的經濟效益或者社會效益。
(二)二等獎評審標準
1.在海洋調查、考察或勘查中採用先進的技術手段,取得重要發現,實現原創性明顯突破或填補國內空白並產生重要影響,經技術評價總體達到國際同類水平或國內領先水平,對海洋環境保護、海洋防災減災、海洋綜合管理、海洋權益維護、海洋安全保障、海洋資源開發以及海洋經濟與社會可持續發展有較大推動作用,具有明顯社會效益或經濟效益。
2.在國內外首次闡明自然現象、特徵和規律,科學上取得重要進展,經技術評價學術上處於國際同類水平或國內領先水平,其主要科學理論在國內外公開發表,為科學界所公認和廣泛引用,有助於推動本學科或者相關學科的發展或對國家經濟建設、社會發展有明顯影響。
3.在海洋高新技術研究領域實現較大突破,形成具有自主智慧財產權的新技術、新裝備、新設備、新工藝、新材料、新方法、新標準,經技術評價總體技術水平和主要技術經濟指標達到國際同類水平或國內領先水平,並在海洋資源探查與開發利用、海域海島管理、海洋環境保護、海洋防災減災、維護海洋權益、海洋公益服務等領域已實施套用一年以上,取得良好的示範效應和社會效益或經濟效益。
4.為實現海洋管理現代化和科學化,在海洋規劃、區劃、標準、計量、監測、檢測、信息、檔案、海洋科普等海洋公益技術支撐和基礎性工作等方面,形成具有創新性,並在實踐套用中取得良好效果的研究成果,經技術評價總體技術先進,對促進海洋經濟、社會和環境協調發展起到明顯作用。
5.在開展雙邊或者多邊國際科技合作中研究、開發等方面取得的科技成果,在促進我國與其他國家或者國際組織的科技交流與合作方面做出貢獻,對我國經濟與社會發展有明顯的推動作用,並取得明顯的經濟效益或者社會效益。
二、海洋科技成果轉化類
(一)一等獎評審標準
1.在技術研發、高新技術產業化以及成果中試、轉化、推廣等活動中,形成引領行業的重大技術創新和顯著市場價值的示範工程、產品、技術、工藝、材料和生物品種等,技術創新性突出,推廣機制和措施有很大創新,經技術評價總體技術水平和主要技術經濟指標達到同類成果國際先進水平。成果經過一年以上實際套用,對促進產業結構最佳化、升級或開拓新的經濟成長點和海洋新興產業發揮了重要作用,取得顯著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
2.在海洋管理或社會公益服務領域,研發的模式模型、技術平台、業務化系統等,經過一年以上示範或運行,成果技術自主創新、集成創新或引進消化吸收再創新突出,經技術評價總體達到了同類成果國際先進水平,對提高海洋綜合管理水平和公益服務能力具有重要促進作用,取得顯著社會效益或經濟效益。
3.採用先進科學技術手段或自主創新方法,為海洋重大建設工程或科學技術工程項目的實施提供保障和服務的技術研究成果,經一年以上實踐證明,並經技術評價總體技術水平和主要技術經濟指標達到國際先進水平,並產生顯著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
(二)二等獎評審標準
1.在技術研發、高新技術產業化以及成果中試、轉化、推廣等活動中,形成顯著市場價值的示範工程、產品、技術、工藝、材料和生物品種等,技術創新性較突出,推廣機制和措施有較大創新,經技術評價總體技術水平和主要技術經濟指標達到國際同類水平或國內領先水平。成果經過一年以上實際套用,對促進產業結構最佳化、升級或開拓新的經濟成長點和海洋新興產業發揮了明顯作用,取得良好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
2.在海洋管理或社會公益服務領域,研發的模式模型、技術平台、業務化系統等,經過一年以上示範或運行,成果技術自主創新、集成創新或引進消化吸收再創新明顯,經技術評價總體達到了同類成果國內領先水平,對提高海洋綜合管理水平和公益服務能力具有明顯促進作用,取得良好社會效益或經濟效益。
3.採用先進科學技術手段或自主創新方法,為海洋重大建設工程或科學技術工程項目的實施提供保障和服務的技術研究成果,經一年以上實踐證明,並經技術評價總體技術水平和主要技術經濟指標達到國際同類水平或國內領先水平,並產生良好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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