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漁政船通信設備配備規範(試行)

2012年11月13日,農業部辦公廳以農辦漁〔2012〕121號印發《海洋漁政船通信設備配備規範(試行)》。該《規範》分主要內容和適用範圍、規範性引用檔案、術語和定義、配備定額及要求4部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海洋漁政船通信設備配備規範(試行)
  • 發布部門:農業部辦公廳
  • 發文字號:農辦漁〔2012〕121號
  • 時間:2012年11月
農業部辦公廳通知,海洋漁政船通信設備配備規範(試行),目 錄,主要內容和適用範圍,規範性引用檔案,術語和定義,配備定額及要求,

農業部辦公廳通知

農業部辦公廳關於印發《海洋漁政船通信設備配備規範(試行)》的通知
農辦漁〔2012〕121號
沿海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畫單列市漁業主管廳(局),各海區漁政局:
為進一步加強漁政船通信保障,統一漁政船通信設備配備要求,促進漁政船正規化建設,我部組織制定了《海洋漁政船通信設備配備規範(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農業部辦公廳
2012年11月13日

海洋漁政船通信設備配備規範(試行)

(2012年11月)

目 錄

1 主要內容和適用範圍
2 規範性引用檔案
3 術語和定義
3.1 射頻識別(RFID)系統設備
3.2 漁政船北斗報務通信系統
3.3 漁政船北斗移動監控指揮系統
3.4 漁政船衛星寬頻數字通信系統
3.5 CDMA船載移動基站
3.6 電子海圖導航儀
3.7 視頻採集傳輸系統
4 配備定額及要求
4.1 配備定額
4.2 配備說明
4.3 配備要求

主要內容和適用範圍

本規範規定了海洋漁政船(艇)通信設備的配備定額及要求。

規範性引用檔案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檔案,僅所注日期的版本適用於本檔案。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檔案,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於本檔案。
GB/T 18766 奈伏泰斯系統技術要求
GB/T 18913 船舶和航海技術 航海氣象圖傳真接收機
GB/T 20068 船載自動識別系統(AIS)技術要求
JT/T 629 Ku波段車/船載衛星電視接收站
SC/T 6070 漁業船舶船載北斗衛星導航系統終端技術要求
SC/T 8002 漁業船舶基本術語
SC/T 8145 漁業船舶自動識別系統B類船載設備技術要求
YDC 014 800MHz CDMA 1X數字蜂窩移動通信網設備技術要求:基站子系統
《漁業船舶法定檢驗規則》(2000)
《漁業船用調頻無線電話機(27.50MHz~39.50MHz)通用技術規範(試行)》(農辦漁[2007]41號)
《全國海洋漁業安全通信網CDMA通信系統規範》(農辦漁[2007]42號)
《漁船動態監管信息系統平台技術規範(試行)》(農辦漁[2010]95號)

術語和定義

SC/T 8002、《漁業船舶法定檢驗規則》中界定的以及下列的術語和定義適用於本檔案。
3.1 射頻識別(RFID)系統設備
利用RFID技術和後台管理資料庫,遠距離讀寫漁船電子標籤或近距離讀寫IC卡信息的漁船身份自動識別系統設備,包括電子標籤(標示牌)、標籤閱讀器(讀寫器)以及數據存儲處理設備。
3.2 漁政船北斗報務通信系統
能通過北斗衛星導航系統全時段線上收、發通信報文,具有收發記錄、存儲、導出、編輯、列印、通信目標管理等功能的通信系統。
3.3 漁政船北斗移動監控指揮系統
基於北斗衛星信道,可在船上實時接收海上北斗船載終端用戶上報的位置、航向、航速等信息,直接監控海上北斗船載終端用戶,具有系統管理、海圖操作、海圖顯示、導航設定、軌跡回放、報警管理等功能的移動監控指揮平台。
3.4 漁政船衛星寬頻數字通信系統
使用衛星通信寬頻和公眾移動通信系統,建立集調度管理、通信、視頻管理等套用為一體的,能連線海上和陸地的數字通信系統。該系統可以實現視頻功能:一對一視頻會議、多方視頻會議、視頻監控等;通信功能:公網專網互通、專網語音互通、專網簡訊互通、專網PTT對講、通信調度等;網際網路功能:電腦上網,收集上網。
3.5 CDMA船載移動基站
安裝部署在漁政船上,可通過衛星寬頻與地面公共電話交換網路(PSTN)進行連線,提供全船的網路信號覆蓋,符合CDMA 2000無線通信標準的基站通信系統。該系統可以實現CDMA船載終端與其他公眾移動(固定)電話進行通信。
3.6 電子海圖導航儀
以電子海圖顯示與信息處理系統為核心的船用綜合導航系統。該系統可接入來自GPS、AIS、雷達、電羅經、計程儀、測深儀、自動舵、風向風速儀等多種導航通信設備的數據,能夠綜合處理和顯示海上地理信息、本船航行狀態信息、多種目標船動態信息、雷達圖像信息、航行環境信息,具有船位實時顯示、航向航跡監測、航行報警、航跡存儲、進出港引航、避碰輔助和航行管理功能。
3.7 視頻採集傳輸系統
主要由前端視頻採集、編碼、存儲設備和後端視頻管理監控設備構成,具有現場監視、圖像錄製、錄像檔案查詢、錄像檔案回放等功能的視頻監控、採集、傳輸系統。

配備定額及要求

4.1 配備定額
漁政船(艇)應按表1的定額配備指定的通信設備。
表1 漁政船(艇)通信設備配備定額
序號
設備名稱
噸位G(噸)
漁政艇
備註
G<
100
100≤G<300
300≤G<500
500≤G<1000
G≥
1000
1
中頻/高頻無線電裝置(MF/HF)
1
1
2
2
2
2
奈伏泰斯接收機(NAVTEX)
1
1
1
1
3
甚高頻無線電裝置(VHF)
1
1
2
2
2
2
4
救生艇筏雙向甚高頻無線電話(Two-way VHF)
2
3
3
3
3
1
可依救生艇筏數量增加配備
5
漁業船用調頻無線電話機
(27.50MHz~39.50MHz)
1
1
1
1
1
1
6
搜救雷達應答器(SART)
2
2
2
2
1
7
自動識別系統(AIS)船載設備
1
1
1
1
1
1
8
射頻識別(RFID)系統設備
1
1
1
1
1
1
9
CDMA船載終端
4
4
4
4
4
4
10
衛星緊急無線電示位標(1.6GHz或406MHz-EPIRB)
1
1
1
1
11
航海氣象圖傳真接收機
1
1
1
2
2
12
海事衛星(INMARSET)船舶地球站
1/
選配
1
1
1
1
13
漁業船舶船載北斗終端
1
1
1
1
1
1
14
漁政船北斗報務通信系統
1
1
1
1
1
15
漁政船北斗移動監控指揮系統
1
1
1
1
16
漁政船衛星寬頻數字通信系統
1/
選配
1/
選配
1
1
17
CDMA船載移動基站
1/
選配
1/
選配
1
1
18
視頻採集傳輸系統
1/
選配
1/
選配
1
1
19
視頻會議系統終端
1/
選配
1/
選配
1
1
20
計算機區域網路
1/
選配
1/
選配
1
1
21
電子海圖導航儀
1
1
2
2
2
22
船載衛星電視接收站
1/
選配
1/
選配
1/
選配
1/
選配
1/
選配
4.2 配備說明
各類漁政船(艇)均應配備1套RFID系統設備,包括RFID系統標識牌1個,RFID系統讀寫器(固定式1個,手持式多個),RFID系統存儲設備1台。
4.3 配備要求
4.3.1中頻/高頻無線電裝置(MF/HF)
具有數字選擇呼叫(DSC)功能,且符合《漁業船舶法定檢驗規則》(2000)的規定。
4.3.2 奈伏泰斯接收機(NAVTEX)
具有兼容中英文系統的功能,且符合GB/T 18766和《漁業船舶法定檢驗規則》(2000)的規定。
4.3.3 甚高頻無線電裝置(VHF)
具有數字選擇呼叫(DSC)功能,且符合《漁業船舶法定檢驗規則》(2000)的規定。
4.3.4 救生艇筏雙向甚高頻無線電話(Two-way VHF)
符合《漁業船舶法定檢驗規則》(2000)的規定。
4.3.5漁業船用調頻無線電話機(27.50MHz~39.50MHz)
符合《漁業船用調頻無線電話機(27.50MHz~39.50MHz)通用技術規範(試行)》的規定。
4.3.6 搜救雷達應答器(SART)
符合《漁業船舶法定檢驗規則》(2000)的規定。
4.3.8 自動識別系統(AIS)船載設備
符合GB/T 20068、SC/T 8145和《漁船動態監管信息系統平台技術規範(試行)》的規定。
4.3.9 射頻識別(RFID)系統設備
滿足如下要求:
具有遠距離讀寫漁船電子標籤或近距離讀寫IC卡的功能;
能實現不登船查詢漁船的基本信息,如進出港情況、年審情況、年檢情況、違規列表、違規情況、處罰情況等;
具有接入網際網路的功能。
4.3.10 CDMA船載終端
符合《全國海洋漁業安全通信網CDMA通信系統規範》的規定。
4.3.11 衛星緊急無線電示位標(1.6GHz或406MHz-EPIRB)
符合《漁業船舶法定檢驗規則》(2000)的規定。
4.3.12 航海氣象圖傳真接收機
能存儲30張以上最新氣象雲圖數據,且符合GB/T 18913-2002的規定。
4.3.13 漁業船舶船載北斗終端
符合SC/T 6070和《漁船動態監管信息系統平台技術規範(試行)》的規定。
4.3.14 漁政船北斗報務通信系統
滿足如下要求:
能通過北斗衛星導航系統全時段線上收、發通信報文;
具有報文收發記錄、存儲、導出、編輯、列印、通信目標管理等功能。
4.3.15 漁政船北斗移動監控指揮系統
滿足如下要求:
能通過北斗衛星信道實時接收海上北斗船載終端用戶上報的位置、航向、航速等信息,直接監控海上北斗船載終端用戶;
具有系統管理、海圖操作、海圖顯示、導航設定、軌跡回放、報警管理等功能;
具有接收數據單向通信功能;
能同時監測不低於2000個海上北斗移動目標。
4.3.16 漁政船衛星寬頻數字通信系統
滿足如下要求:
能接入CDMA移動基站,支持1Mbps以上頻寬通信;
具有視頻傳輸功能,能向陸地漁政指揮機構傳輸海面視頻取證、監控信號及進行多方視頻會議;
具有網際網路接入功能,能將漁政船船載漁政指揮系統與陸地漁政指揮機構進行網路連線,實現在海上進行船位監控管理和移動監控指揮;
能將船上的計算機區域網路與網際網路連線,實現海上網路遠程辦公;
能將船上通信系統與陸地公眾移動通信系統連線,實現船上、艙內信號全覆蓋。
4.3.17 CDMA船載移動基站
滿足如下要求:
符合CDMA_1X_Compact 基站系統要求;
能通過衛星寬頻進行傳輸,與PSTN對接;
在2Mbps傳輸頻寬的條件下,能同時支持不少於120路信道的通信;
符合YDC 014的規定;
滿足在船舶上安裝部署的環境要求。
4.3.18 電子海圖導航儀
符合《漁船動態監管信息系統平台技術規範(試行)》的規定,並滿足如下功能:
能進行航線輔助設計、船位實時顯示、航向航跡監測、航行自動警報(如偏航、誤入危險區等);
能自動存儲並實時動態顯示本船航跡(如每秒刷新船位、航速、航向等);
能與其他航海儀器(如GPS、電羅經、計程儀、雷達、NAVTEX、AIS等)進行數據與信息交換,將雷達、AIS等設備捕捉到的目標船信息動態疊加顯示在海圖上;
具有與網際網路設備連線的接口;
在網路條件具備的情況下,能實現線上自動更新海圖數據;
能依據航海通告手動改正或編輯電子海圖;
存儲有我國一級漁港和三海區島礁地圖數據和潮汐表,存儲的海圖應包括世界範圍海圖以及詳細的中國海圖。
4.3.19 計算機區域網路
符合《漁船動態監管信息系統平台技術規範(試行)》的規定,並滿足如下要求:
能適應漁政船的工作環境,滿足漁政管理日常工作的需要;
支持在線上事務處理,支持多用戶、多進程訪問,實現船上各種信息資源共享;
設定有防火牆與系統安全機制,提供用戶訪問許可權管理;
能實現網路通信、綜合查詢、電子郵件、網路辦公等功能;
當漁政船配備有漁政船衛星寬頻數字通信系統時,計算機區域網路應能與網際網路連線,並能接入漁業管理網路系統;
具有良好的可集成性、可伸縮性和可管理性,支持安裝各種漁政船管理信息系統軟體、船舶信息管理系統軟體和先進的套用系統軟體;
組網技術先進、性能穩定、安全可靠、使用維護簡便。
4.3.20 視頻採集傳輸系統
滿足如下要求:
能實現鏡頭和雲台的控制,具有現場監視、圖像錄製、錄像檔案查詢、錄像檔案回放等功能;
具有夜視拍攝功能,能在夜間或弱光線情況下實現現場取證,進行現場照像、錄像;
能接入視頻會議系統和漁政船衛星寬頻數字通信系統,將視頻信號傳輸到陸地漁政指揮機構。
4.3.21 視頻會議系統
滿足如下要求:
能與漁政船衛星寬頻數字通信系統連線;
能同時支持多個會議通道;
能進行遠程的Web方式管理,組織會議和會議授權簡單、方便,有較強的控制功能;
音視頻傳輸圖像清晰、流暢,語音清晰、連續,保證音視頻的同步性;
具備視頻點播功能;
具有會議錄製記錄功能;
能滿足會議室終端、桌面終端、移動終端等的接入需要;
使用方便,操作簡單,有良好擴展性。
4.3.22 船載衛星電視接收站
符合JT/T 629—2005的規定。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