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戰中立

海戰中立

國際上對海戰中不參加戰爭而保持中立的國家法律地位的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海戰中立
  • 所屬領域:軍事
根據《海牙第十三公約》(1907)、《倫敦海戰法規宣言》(1909)、《聖雷莫海上武裝衝突國際法手冊》(1994)等國際條約和文獻,主要內容有:①交戰國軍艦進入中立國領水和港口規則。交戰國軍艦可以進入中立國領水和港口,但不得在中立國領水內從事交戰行為,不得在中立國領水內進行禁運、封鎖、臨檢和拿捕,不得在中立國領土上或領水內的船舶上設立捕獲法庭,不得將中立國領水或港口作為攻擊敵國的基地。交戰國軍艦在中立國領水或港口內停留的時間一般不得超過24小時。同一交戰國在中立國同一港口停泊的軍艦不得超過3艘;敵對雙方的軍艦同時在中立國同一港口時,雙方軍艦駛離時間至少應相隔24小時;交戰國軍艦在中立國港口只能進行對航行安全絕對必要限度內的修理,不得利用中立國領水和港口補充和增加船員、武器彈藥或其他軍需品,添加燃料以能夠到達其本國最近的港口為限度。曾在中立國的一個港口裝載燃料的交戰國軍艦,3個月內不得在同一港口補充燃料。除非因失去航行能力、氣候惡劣或缺乏燃料與糧食,交戰國不得將拿捕的船舶帶入中立國港口等。②禁運規則。交戰國有權宣布禁止中立國向敵國運送的貨物種類,此類貨物被稱為禁運品。③封鎖規則。交戰國有權採取海上封鎖的方式限制中立國與敵國進行貿易往來。中立國的領海和中立化的海域不得被封鎖。封鎖必須以封鎖國或封鎖國海軍當局的名義向所有交戰國和中立國宣告。封鎖宣告應詳細說明封鎖的開始時間、持續時間、位置、範圍,以及允許中立國船隻駛離被封鎖海岸的期限。④禁止非中立業務規則。交戰國有權沒收從事非中立業務的中立國私人船舶。⑤捕獲規則。交戰國實施禁運、封鎖和禁止非中立業務活動時,有權進行臨檢、拿捕和捕獲審判。
發布者:中國軍事百科全書編審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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