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康附加安康無憂重大疾病保險

海康附加安康無憂重大疾病保險是指重大疾病保險條款,是保險的一種。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海康附加安康無憂重大疾病保險
  • 定義:海康附加「安康無憂」
  • 解釋:重大疾病保險條款
  • 所屬:保險
詳細條款:
海康附加「安康無憂」重大疾病保險條款
在本條款中,“您”指投保人,“我們”指海康人壽保險有限公司,“本附加契約”指您與我們之間訂立的“海康附加「安康無憂」重大疾病保險契約”。
1您與我們訂立的契約
1.1契約構成
本附加契約依您的申請,附加於您與我們訂立的主保險契約《海康「安康無憂」兩全保險》(以下簡稱“主契約”)之上,並經我們審核同意,在保險單或批註中列明後生效。本附加契約未約定的事項,以主契約為準;若主契約與本附加契約的條款內容互有衝突,則以本附加契約為準。
本附加契約的保險費及現金價值將分別併入主契約的保險費及現金價值,本附加契約構成主契約的一部分,不可分解。
1.2契約終止
本附加契約因以下事項而終止效力:
1.主契約終止效力;
2.您於本附加契約有效期內向我們申請解除本附加契約及其不可分解的主契約;
3.本附加契約保險期間屆滿;
4.本附加契約因其它條款所列情況而終止。
2我們提供的保障
2.1基本保險金額
本附加契約的基本保險金額等值於主契約的基本保險金額。如果主契約的基本保險金額發生變更,則本附加契約的基本保險金額等值於主契約變更後的基本保險金額。
2.2保險期間
本附加契約的保險期間等於主契約的保險期間。
如果主契約因發生賠付而效力終止,則本附加契約效力終止且不退還本附加契約及其主契約效力終止時的現金價值。
2.3保險責任
在本附加契約有效期限內,若被保險人因意外傷害事故或於本附加契約生效(或最後一次復效,以較遲者為準)日起九十天后首次發病,經我們指定或認可的醫院的專科醫生確診首次罹患本附加契約約定的重大疾病,則我們按基本保險金額給付“重大疾病保險金”(若被保險人同時符合一項以上重大疾病時,該給付以一項為限)予被保險人,本附加契約及其不可分解的主契約效力終止。
2.4責任免除
在本附加契約有效期內,因下列原因之一導致被保險人罹患本附加契約約定的重大疾病,我們不承擔給付“重大疾病保險金”的責任:
1.您對被保險人的故意殺害、故意傷害;
2.被保險人故意自傷、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採取的刑事強制措施;
3.被保險人主動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險人酒後駕駛,無合法有效駕駛證駕駛,或駕駛無有效行駛證的機動車;
5.被保險人感染愛滋病病毒或患愛滋病;
6.戰爭、軍事衝突、暴亂或武裝叛亂;
7.核爆炸、核輻射或核污染;
8.遺傳性疾病,先天性畸形、變形或染色體異常。
3保險金的申請
3.1保險事故通知
您或被保險人應於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十日內通知我們。
如果您或被保險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及時通知,致使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難以確定的,我們對無法確定的部分,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我們通過其他途徑已經及時知道或者應當及時知道保險事故發生或者雖未及時通知但不影響我們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的除外。
3.2保險金申請
若被保險人經我們指定或認可的醫院確診首次罹患本附加契約約定的重大疾病,申請人應填寫保險金給付申請書,並向我們提供以下證明和資料原件:
1.保險契約;
2.被保險人的有效身份證件;
3.由我們指定或認可的醫院的專科醫生出具的病歷、必須的病理檢驗、血液檢查及其他科學診斷報告、診斷書或手術證明;
4.司法鑑定機構所出具的被保險人傷殘程度鑑定報告書;
5.其它與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等有關的證明和資料。
以上證明和資料不完整的,我們將及時一次性通知申請人補充提供有關證明和資料。
3.3訴訟時效
被保險人向我們請求給付保險金的訴訟時效期間為兩年,自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計算。
4解除契約
4.1您解除契約的手續及風險
您於猶豫期後,可以向我們書面申請同時解除本附加契約及其不可分解的主契約,但不得單獨解除本附加契約。
自我們收到您的解除契約申請書時起,本附加契約效力終止。我們自收到您的解除契約申請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您退還本附加契約解除時的現金價值。若有借款,則先扣除未償還的借款及借款利息。
您猶豫期後解除契約會遭受一定損失。
5釋義
5.1重大疾病
重大疾病指下列所定義的二十八項疾病或手術,其中前二十四種重大疾病採用中國保險行業協會頒布的《重大疾病保險的疾病定義使用規範》中的定義。
5.1.1惡性腫瘤
指惡性細胞不受控制的進行性增長和擴散,浸潤和破壞周圍正常組織,可以經血管、淋巴管和體腔擴散轉移到身體其它部位的疾病。經病理學檢查結果明確診斷,臨床診斷屬於世界衛生組織《疾病和有關健康問題的國際統計分類》(ICD-10)的惡性腫瘤範疇。
下列疾病不在保障範圍內:
1.原位癌;
2.相當於Binet分期方案A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細胞白血病;
3.相當於AnnArbor分期方案I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4.皮膚癌(不包括惡性黑色素瘤及已發生轉移的皮膚癌);
5.TNM分期為T1N0M0期或更輕分期的前列腺癌;
6.感染愛滋病病毒或患愛滋病期間所患惡性腫瘤。
5.1.2急性心肌梗塞
指因冠狀動脈阻塞導致的相應區域供血不足造成部分心肌壞死。須滿足下列至少三項條件:
1.典型臨床表現,例如急性胸痛等;
2.新近的心電圖改變提示急性心肌梗塞;
3.心肌酶或肌鈣蛋白有診斷意義的升高,或呈符合急性心肌梗塞的動態性變化;
4.發病90天后,經檢查證實左心室功能降低,如左心室射血分數低於50%。
5.1.3腦中風后遺症
指因腦血管的突發病變引起腦血管出血、栓塞或梗塞,並導致神經系統永久性的功能障礙。神經系統永久性的功能障礙,指疾病確診180天后,仍遺留下列一種或一種以上障礙:
1.一肢或一肢以上肢體機能完全喪失;
2.語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喪失;
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喪失,無法獨立完成六項基本日常生活活動中的三項或三項以上。
5.1.4重大器官移植術或造血幹細胞移植術
重大器官移植術,指因相應器官功能衰竭,已經實施了腎臟、肝臟、心臟或肺臟的異體移植手術。
造血幹細胞移植術,指因造血功能損害或造血系統惡性腫瘤,已經實施了造血幹細胞(包括骨髓造血幹細胞、外周血造血幹細胞和臍血造血幹細胞)的異體移植手術。
5.1.5冠狀動脈搭橋術(或稱冠狀動脈旁路移植術)
指為治療嚴重的冠心病,實際實施了開胸進行的冠狀動脈血管旁路移植的手術。
冠狀動脈支架植入術、心導管球囊擴張術、雷射射頻技術及其它非開胸的介入手術、腔鏡手術不在保障範圍內。
5.1.6終末期腎病(或稱慢性腎功能衰竭尿毒症期)
指雙腎功能慢性不可逆性衰竭,達到尿毒症期,經診斷後已經進行了至少90天的規律性透析治療或實施了腎臟移植手術。
5.1.7急性或亞急性重症肝炎
指因肝炎病毒感染引起肝臟組織瀰漫性壞死,導致急性肝功能衰竭,且經血清學或病毒學檢查證實,並須滿足下列全部條件:
1.重度黃疸或黃疸迅速加重;
2.肝性腦病;
3.B超或其它影像學檢查顯示肝臟體積急速萎縮;
4.肝功能指標進行性惡化。
5.1.8良性腦腫瘤
指腦的良性腫瘤,已經引起顱內壓增高,臨床表現為視神經乳頭水腫、精神症狀、癲癇及運動感覺障礙等,並危及生命。須由頭顱斷層掃描(CT)、核磁共振檢查(MRI)或正電子發射斷層掃描(PET)等影像學檢查證實,並須滿足下列至少一項條件:
1.實際實施了開顱進行的腦腫瘤完全切除或部分切除的手術;
2.實際實施了對腦腫瘤進行的放射治療。
腦垂體瘤、腦囊腫、腦血管性疾病不在保障範圍內。
5.1.9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償期
指因慢性肝臟疾病導致肝功能衰竭。須滿足下列全部條件:
1.持續性黃疸;
2.腹水;
3.肝性腦病;
4.充血性脾腫大伴脾功能亢進或食管胃底靜脈曲張。
因酗酒或藥物濫用導致的肝功能衰竭不在保障範圍內。
5.1.10腦炎後遺症或腦膜炎後遺症
指因患腦炎或腦膜炎導致的神經系統永久性的功能障礙。神經系統永久性的功能障礙,指疾病確診180天后,仍遺留下列一種或一種以上障礙:
1.一肢或一肢以上肢體機能完全喪失;
2.語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喪失;
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喪失,無法獨立完成六項基本日常生活活動中的三項或三項以上。
5.1.11深度昏迷
指因疾病或意外傷害導致意識喪失,對外界刺激和體內需求均無反應,昏迷程度按照格拉斯哥昏迷分級(Glasgowcomascale)結果為5分或5分以下,且已經持續使用呼吸機及其它生命維持系統96小時以上。
因酗酒或藥物濫用導致的深度昏迷不在保障範圍內。
5.1.12雙耳失聰
指因疾病或意外傷害導致雙耳聽力永久不可逆性喪失,在500赫茲、1000赫茲和2000赫茲語音頻率下,平均聽閾大於90分貝,且經純音聽力測試、聲導抗檢測或聽覺誘發電位檢測等證實。
本附加契約僅對三周歲以上的被保險人予以理賠。
5.1.13雙目失明
指因疾病或意外傷害導致雙眼視力永久不可逆性喪失,雙眼中較好眼須滿足下列至少一項條件:
1.眼球缺失或摘除;
2.矯正視力低於0.02(採用國際標準視力表,如果使用其它視力表應進行換算);
3.視野半徑小於5度。
本附加契約僅對三周歲以上的被保險人予以理賠。
5.1.14癱瘓
指因疾病或意外傷害導致兩肢或兩肢以上肢體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肢體機能永久完全喪失,指疾病確診180天后或意外傷害發生180天后,每肢三大關節中的兩大關節仍然完全僵硬,或不能隨意識活動。
5.1.15心臟瓣膜手術
指為治療心臟瓣膜疾病,實際實施了開胸進行的心臟瓣膜置換或修復的手術。
5.1.16嚴重阿爾茨海默病
指因大腦進行性、不可逆性改變導致智慧型嚴重衰退或喪失,臨床表現為明顯的認知能力障礙、行為異常和社交能力減退,其日常生活必須持續受到他人監護。須由頭顱斷層掃描(CT)、核磁共振檢查(MRI)或正電子發射斷層掃描(PET)等影像學檢查證實,且自主生活能力完全喪失,無法獨立完成六項基本日常生活活動中的三項或三項以上。
神經官能症和精神疾病不在保障範圍內。
5.1.17嚴重腦損傷
指因頭部遭受機械性外力,引起腦重要部位損傷,導致神經系統永久性的功能障礙。須由頭顱斷層掃描(CT)、核磁共振檢查(MRI)或正電子發射斷層掃描(PET)等影像學檢查證實。神經系統永久性的功能障礙,指腦損傷180天后,仍遺留下列一種或一種以上障礙:
1.一肢或一肢以上肢體機能完全喪失;
2.語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喪失;
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喪失,無法獨立完成六項基本日常生活活動中的三項或三項以上。
5.1.18嚴重帕金森病
是一種中樞神經系統的退行性疾病,臨床表現為震顫麻痹、共濟失調等。須滿足下列全部條件:
1.藥物治療無法控制病情;
2.自主生活能力完全喪失,無法獨立完成六項基本日常生活活動中的三項或三項以上。
繼發性帕金森綜合徵不在保障範圍內。
5.1.19嚴重Ⅲ度燒傷
指燒傷程度為Ⅲ度,且Ⅲ度燒傷的面積達到全身體表面積的20%或20%以上。體表面積根據《中國新九分法》計算。
5.1.20嚴重原發性肺動脈高壓
指不明原因的肺動脈壓力持續性增高,進行性發展而導致的慢性疾病,已經造成永久不可逆性的體力活動能力受限,達到美國紐約心臟病學會心功能狀態分級IV級,且靜息狀態下肺動脈平均壓超過30mmHg。
5.1.21嚴重運動神經元病
是一組中樞神經系統運動神經元的進行性變性疾病,包括進行性脊肌萎縮症、進行性延髓麻痹症、原發性側索硬化症、肌萎縮性側索硬化症。須滿足自主生活能力完全喪失,無法獨立完成六項基本日常生活活動中的三項或三項以上的條件。
5.1.22語言能力喪失
指因疾病或意外傷害導致完全喪失語言能力,經過積極治療至少12個月(聲帶完全切除不受此時間限制),仍無法通過現有醫療手段恢復。
精神心理因素所致的語言能力喪失不在保障範圍內。
本附加契約僅對三周歲以上的被保險人予以理賠。
5.1.23重型再生障礙性貧血
指因骨髓造血功能慢性持續性衰竭導致的貧血、中性粒細胞減少及血小板減少。須滿足下列全部條件:
1.骨髓穿刺檢查或骨髓活檢結果支持診斷;
2.外周血象須具備以下三項條件:
i.中性粒細胞絕對值≤0.5×109/L;
ii.網織紅細胞<1%;
iii.血小板絕對值≤20×109/L。
5.1.24主動脈手術
指為治療主動脈疾病,實際實施了開胸或開腹進行的切除、置換、修補病損主動脈血管的手術。主動脈指胸主動脈和腹主動脈,不包括胸主動脈和腹主動脈的分支血管。
動脈內血管成形術不在保障範圍內。
5.1.25細菌性腦膜炎
細菌性腦膜炎是細菌感染造成的覆蓋腦和脊髓的腦脊膜的炎症。細菌性腦膜炎必須造成永久性神經系統功能損害並且符合下列條件:
1.導致三周歲以上被保險人永久不可逆性的喪失下列活動能力:
i.在室內從房間到房間之間的平地移動;或者
ii.在食物已經準備好的情況下自己進食。
2.導致三周歲以下被保險人持續超過180天以上的一項或多項下列後遺症:癲癇症、阻塞性腦積水、癱瘓、肢體強直痙攣或共濟失調。
5.1.26慢性呼吸功能衰竭
終末期慢性肺部疾病。必須滿足以下所有條件:
1.一秒鐘用力呼氣容積占用力肺活量比值(FEV1.0%)小於50%;
2.最大通氣量占預計值百分比40%以下;
3.殘氣量/肺總量比值(RV/TLC)60%以上;
4.動脈血氧分壓(PaO2)持續低於60mmHg,二氧化碳分壓(PaCO2)持續高於50mmHg。
5.1.27多發性硬化症
多發性硬化症為中樞神經系統白質多灶性脫髓鞘病變,病變有時累及灰質。多發性硬化症診斷必須明確無疑。本附加契約僅對多發性硬化症造成神經系統功能損害並且符合下列條件的情況予以理賠。
1.被保險人永久不可逆性的喪失下列活動能力:
i.在室內從房間到房間之間的平地移動;或者
ii.在食物已經準備好的情況下自行進食。
5.1.28脊髓灰質炎
脊髓灰質炎是由於脊髓灰質炎病毒感染所致的癱瘓性疾病,臨床表現為運動功能損害或呼吸無力。脊髓灰質炎診斷必須明確無疑。本附加契約僅對脊髓灰質炎造成的神經系統功能損害已導致被保險人一個肢體或一個以上肢體功能的完全和永久不可逆性喪失的情況予以理賠。肢體功能的完全喪失指的是肢體關節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關節不能隨意識活動。肢體的定義為整個上肢或是整個下肢。
5.2肢體機能完全喪失
指肢體的三大關節中的兩大關節僵硬,或不能隨意識活動。肢體是指包括肩關節的整個上肢或包括髖關節的整個下肢。
5.3語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喪失
語言能力完全喪失,指無法發出四種語音(包括口唇音、齒舌音、口蓋音和喉頭音)中的任何三種、或聲帶全部切除,或因大腦語言中樞受傷害而患失語症。
咀嚼吞咽能力完全喪失,指因牙齒以外的原因導致器質障礙或機能障礙,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運動,除流質食物外不能攝取或吞咽的狀態。
5.4六項基本日常生活活動
是指(1)穿衣:自己能夠穿衣及脫衣;(2)移動:自己從一個房間到另一個房間;(3)行動:自己上下床或上下輪椅;(4)如廁:自己控制進行大小便;(5)進食:自己從已準備好的碗或碟中取食物放入口中;(6)洗澡:自己進行淋浴或盆浴。
5.5永久不可逆
指自疾病確診或意外傷害發生之日起,經過積極治療180天后,仍無法通過現有醫療手段恢復。
5.6意外傷害
指遭受外來的、突發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觀事件直接致使身體受到的傷害。
5.7發病
指出現疾病的前兆或異常的身體狀況,或已經顯現足以促使一般普通謹慎人士引起注意、尋求診斷、治療或護理的病症。
5.8指定或認可的醫院
本附加契約所稱的指定或認可的醫院應符合下列所有條件:
1.擁有合法經營執照;
2.設立的主要目的為向受傷者和患病者提供留院治療和護理服務;
3.有合格的醫生(被保險人本人、其配偶或其直系親屬除外)和護士提供全日24小時的醫療和護理服務;
4.具有系統性診療等程式或手術設備的二級或以上綜合性醫院或專科醫院,但不包括觀察室、聯合病房和康復病房;
5.非主要作為康復醫院、診所、護理、療養、戒酒、戒毒或類似的醫療機構。
5.9專科醫生
專科醫生應當同時滿足以下四項資格條件:
1.具有有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醫師資格證書》;
2.具有有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醫師執業證書》,並按期到相關部門登記註冊;
3.具有有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主治醫師或主治醫師以上職稱的《醫師職稱證書》;
4.在二級或二級以上醫院的相應科室從事臨床工作三年以上。
5.10毒品
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的鴉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嗎啡、大麻、古柯鹼以及國家規定管制的其他能夠使人形成癮癖的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但不包括由醫生開具並遵醫囑使用的用於治療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處方藥品。
5.11酒後駕駛
指經檢測或鑑定,發生事故時車輛駕駛人員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達到或超過一定的標準,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認定為飲酒後駕駛或醉酒後駕駛。
5.12無合法有效駕駛證駕駛
指下列情形之一:
1.沒有取得駕駛資格;
2.駕駛與駕駛證準駕車型不相符合的車輛;
3.持審驗不合格的駕駛證駕駛;
4.持學習駕駛證學習駕車時,無教練員隨車指導,或不按指定時間、路線學習駕車。
5.13無有效行駛證
指下列情形之一:
1.機動車被依法註銷登記的;
2.未依法按時進行或通過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
5.14感染愛滋病病毒或患愛滋病
愛滋病病毒指人類免疫缺陷病毒,英文縮寫為HIV。愛滋病指人類免疫缺陷病毒引起的獲得性免疫缺陷綜合徵,英文縮寫為AIDS。在人體血液或其它樣本中檢測到愛滋病病毒或其抗體呈陽性,沒有出現臨床症狀或體徵的,為感染愛滋病病毒;如果同時出現了明顯臨床症狀或體徵的,為患愛滋病。
5.15遺傳性疾病
指生殖細胞或受精卵的遺傳物質(染色體和基因)發生突變或畸變所引起的疾病,通常具有由親代傳至後代的垂直傳遞的特徵。
5.16先天性畸形、變形或染色體異常
指被保險人出生時就具有的畸形、變形或染色體異常。先天性畸形、變形和染色體異常依照世界衛生組織《疾病和有關健康問題的國際統計分類》(ICD-10)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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