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產權式酒店管理暫行辦法

海口市產權式酒店管理暫行辦法

為積極引導發展本市旅遊房地產業,規範產權式酒店管理,根據《物權法》等法律法規以及《國務院關於推進海南國際旅遊島建設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09〕44號)等規定,制定《海口市產權式酒店管理暫行辦法》。該《辦法》經2011年11月10日海口市人民政府第86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2011年12月12日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82號發布。《辦法》共23條,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海口市產權式酒店管理暫行辦法
  • 通過時間:2011年11月10
  • 實施時間: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 頒發機構:海口市人民政府
通知,內容,

通知

第82號
《海口市產權式酒店管理暫行辦法》已經2011年11月10日市人民政府第86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市長:冀文林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二日

內容

第一條 為積極引導發展本市旅遊房地產業,規範產權式酒店管理,根據《物權法》等法律法規以及《國務院關於推進海南國際旅遊島建設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09〕44號)等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產權式酒店的規劃、建設、銷售、登記、經營等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產權式酒店,是指建設單位開發建設後將客房產權分割出售,酒店配套經營性用房及設施由建設單位或酒店產權人所有並由其統一經營管理的酒店。
本辦法所稱客房產權人,是指通過購買或受讓等方式取得產權式酒店可分割轉讓客房產權的單位或個人。
本辦法所稱酒店產權人,是指基於開發建設或轉讓等方式取得除已分割進行銷售的客房外酒店其他客房、配套用房及設施產權的單位或個人。
第四條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市住建部門)負責產權式酒店的銷售、房屋產權登記等管理工作。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產權式酒店的土地出讓、土地登記等管理工作。
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產權式酒店的規劃報建審批管理等工作。
市市政市容、工商、稅務、旅遊、公安、衛生、價格、環保、質監等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產權式酒店的相關管理工作。
第五條 產權式酒店應當在旅遊度假區、景觀區、文化風景區和交通便利、配套設施完善的區域建設,開發用地應當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規劃和特定地區規劃。
第六條 開發建設產權式酒店項目,在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時應標明產權式酒店。
第七條 商服用地、住宅用地、金融辦公用地可兼容建設產權式酒店,用地性質和年限可以不變。
第八條 產權式酒店應按不低於三星級酒店的標準進行規劃、設計、建設及裝修。配套服務設施的建築面積應占建築總面積的16%以上。
產權式酒店交付使用前,應當由建設單位按建設的相應星級標準進行統一裝修及配套設施建設並經工程質量、消防、規劃、人防、園林、水務、環保等相關部門整體驗收合格。未經整體驗收或整體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九條 產權式酒店建設單位在申請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前,應委託房屋測繪單位對預售房屋進行預測繪,出具測繪報告書,並以電子件形式報市住建部門備案。
房屋測繪單位應按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批准的規劃許可及設計方案出具預售房屋的測繪報告書。
預售房屋的測繪報告書應包括建築物專有部分房號及套內建築面積,共有部分的名稱、範圍及建築面積等。
第十條 產權式酒店客房按套、間等房屋基本單元進行銷(預)售。
建設單位應按裝修後的套內建築面積計價銷(預)售產權式酒店客房,不得按建築面積計價銷(預)售。
第十一條 建設單位在產權式酒店客房預售前,應向市住建部門申請辦理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不得預售。
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應當標明銷(預)售客房的套內建築面積以及客房房號。
第十二條 建設單位分割銷(預)售產權式酒店客房應當與客房購買人簽訂書面買賣契約。
產權式酒店客房買賣契約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內容:客房及共有部分翻新維護責任和費用承擔、退出和回購、違約責任等以及物權法規定的地役權契約的一般條款內容。
產權式酒店的建設單位、酒店產權人、客房產權人之間涉及房屋銷售、地役權等方面的權利和義務,本辦法未作規定的,當事人應以契約方式約定明確,以避免產生糾紛。凡是未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相關義務由建設單位或酒店產權人承擔。
第十三條 建設單位依據與購房人(客房產權人)簽訂的包含地役權條款的客房買賣契約,取得對客房產權人客房的地役權。
基於包含地役權條款的客房買賣契約設立的地役權自客房買賣契約生效時設立。當事人要求登記的,可以向登記機構申請地役權登記,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第十四條 市住建部門應當會同市工商、旅遊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產權式酒店的客房買賣契約示範文本,向契約雙方當事人推廣使用。
第十五條 客房產權人對酒店中下列滿足居住基本需求的配套用房及設施等法定共有部分享有無償使用權:門廳(或獨立門廳)、大廳、外牆面、樓梯間(井)、電梯間(井)、電梯機房、通道、管理井、垃圾道、設備房、水箱間、物業管理用房、值班警衛室等。
客房產權人可與酒店產權人約定酒店下列專有配套經營性用房及設施的優惠有償使用權:餐飲用房、商場、會議用房、娛樂用房、文體用房、室內(外)游泳池、室內車庫和車位等。
第十六條 酒店產權人不得將除已分割銷售客房外的配套用房及設施分割進行銷售、轉讓和抵押。
第十七條 酒店產權人、客房產權人應當按規劃用途使用和經營管理酒店房屋,不得擅自改變房屋的規劃用途、結構和使用性質。
第十八條 按本辦法的規定分割進行銷售的客房按套內建築面積分割登記;其他按本辦法的規定不得分割銷售的酒店配套用房及設施等專有部分按建築面積統一登記,並標明不得分割進行銷售、轉讓和抵押。
產權式酒店法定共有部分,其產權共有情況記載於房屋登記簿,不頒發房屋所有權證。
第十九條 客房產權人在辦理客房產權登記後,可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土地使用權登記
第二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登記機構應當不予登記:
(一)違反本辦法第十條規定,未按裝修後的套、間等房屋基本單元的套內建築面積計價銷(預)售的客房;
(二)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酒店產權人將不得分割銷售的配套用房及設施分割進行銷售、轉讓和抵押的;
(三)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不予登記的情形。
根據前款規定不予辦理登記的,房屋登記機構應告知申請人並要求其按本辦法的規定整改;整改後符合規定的,可以辦理登記。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頒布前已分割轉讓客房的酒店,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可以按本辦法辦理客房產權登記;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經整改後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可以按本辦法辦理客房產權登記。
本辦法頒布前,已經投入經營使用且未分割銷售客房的酒店,或本辦法頒布後,在已投入經營使用的非產權式酒店的用地上進行客房擴建的,不適用本辦法,即不得再按本辦法分割銷售其酒店客房;分割銷售的,不予辦理客房產權登記。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具體套用中的問題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相關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