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高爾夫球協會

海南省高爾夫球協會

海南省高爾夫球協會於1997年3月13日註冊,1997年4月12日宣布成立,旨在發展和普及海南省高爾夫球運動,促進高爾夫球運動水平的提高,是一個具有法人資格、非盈利性的社會團體,業務上接受中華全國體育總會海南省總會、中國高爾夫球協會以及省文體廳、省民政廳的指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海南省高爾夫球協會
  • 成立時間:1997年3月13日
  • 目的:發展和普及海南省高爾夫球運動
  • 所屬地區:海南省
簡介,宗旨,業務範圍,協會章程,發展歷程,機構人員,社會影響,

簡介

海南省高爾夫球協會是為發展和普及海南省高爾夫球運動,促進高爾夫球運動水平的提高,加強海南省高爾夫球運動市場協調和管理的具有法人資格、非盈利性的社會團體。經海南省文體廳和民政廳審批通過,於1997年3月13日正式註冊,1997年4月12日宣布成立。業務上接受中華全國體育總會海南省總會、中國高爾夫球協會以及海南省文化廣電出版體育廳、海南省民政廳的指導。

宗旨

1. 遵守憲法、法律、法規、社會道德風尚,遵照執行黨、國家及海南省政府有關部門頒布的各項方針、政策、法令、條例。
2. 積極倡導和推動高爾夫球運動在海南省的普及與推廣,促進高爾夫球運動水平的提高。
3. 發揮協會的紐帶作用,協調政府部門和高爾夫球實體的聯繫,增進政府部門對海南省高爾夫球運動市場的管理。為海南省高爾夫球企業和廣大高爾夫球運動愛好者提供指導和服務。
4. 在活動中遵守國際高爾夫球組織公布的國際通用競賽規則。
5. 加強與國內外高爾夫球界的聯繫與合作,促進海南省高爾夫球運動與國際接軌,並增進海南省高爾夫球界與國內外高爾夫球組織及運動員的友誼與團結。

業務範圍

海南省高爾夫球協會遵照國家及海南省政府有關部門頒布的各項方針、政策、法令、法規開展以下活動。
1. 宣傳和普及高爾夫球運動。
2. 研究高爾夫球競賽規則。
3. 組織各類訓練班及運動學校、培訓高爾夫球運動員、裁判員、教練員。
4. 選派運動員、教練員、裁判員參加國內外各類高爾夫球比賽。
5. 開展與國內、國際高爾夫球組織和人士的經驗交流和學術研究活動。翻譯和出版國內外高爾夫球運動的競賽規則、科研訓練、球場設計開發與管理、運動技術及其他高爾夫球運動相關的信息資料和書刊。
6. 依法保護會員各項合法權利,組織會員進行各種交流活動,並向會員提供各種諮詢和服務。

協會章程

海南省高爾夫球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海南省高爾夫球協會,簡稱“海南省高協”。英文名稱為“HAINANGOLF ASSOCIATION”,英文縮寫“HGA”。
第二條 海南省高爾夫球協會是由各市縣、行業所屬高爾夫球運動組織,及其他合法的高爾夫球社會團體、俱樂部等單位和高爾夫球運動愛好者自願組成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全省性體育社團,是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
第三條 海南省高爾夫球協會的宗旨是:遵守憲法和相關的法律、法規,遵守國家和海南省有關的政策規定,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和體育道德精神;團結全省高爾夫球工作者、運動員和愛好者,積極推動全省高爾夫球運動的普及,努力提高高爾夫球運動技術水平;積極發揮協會的紐帶、服務和行業的自律作用,促進海南高爾夫球運動和高爾夫產業健康發展;增進與國內外各地區高爾夫球協會和組織以及運動員間的友誼、團結、交流和合作,推動海南國際旅遊島建設。
第四條 海南省高爾夫球協會接受海南省體育總會和海南省民政廳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是中國高爾夫球協會、海南省體育總會的團體會員。是代表海南省參加全國高爾夫球組織及其相應的全國高爾夫球活動的合法組織,並在訓練和賽事活動中遵守國際高爾夫球組織公布的國際通用的競賽規則。
第五條 海南省高爾夫球協會的地址在海南省海口市(具體地址待定)。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是:
(一) 宣傳和普及高爾夫球運動,組織和指導廣大民眾和青少年積極參與高爾夫球運動,提高人們對該項運動的正確認識,愉悅身心,增強體質;
(二) 參與研究全省高爾夫球運動的發展規劃和有關規章、制度的制定;
(三) 推動全省青少年兒童高爾夫球運動的開展,大力培養青少年兒童高爾夫球愛好者和運動員,促進運動技術水平的提高;
(四) 協同相關方面組織高爾夫球技術培訓活動,培養教練員、裁判員、球場管理專業人才;開展與高爾夫球運動相關的學術研討和科研活動;
(五) 舉辦全省性高爾夫球競賽活動,承辦或協辦國際、國內高爾夫球競賽;
(六) 組織開展高球界對外交流活動,擴大協會的影響,提高協會的知名度;
(七) 竭誠為會員服務,維護會員正當權益,協調解決有關問題;
(八) 承辦政府及相關部門委託的相關事項。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會的會員種類為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兩種。
第八條 申請入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承認本會章程;
(二) 自願加入並承擔本會會員義務;
(三) 在海南省高爾夫球運動業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 從事與高爾夫球運動相關的社會和商業活動的團體和個人。
第九條 會員入會程式是:
(一) 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 團體會員需提交註冊營業執照、稅務登記檔案的複印件;個人會員提交本人的有效身份證件;
(三) 協會常務委員會討論通過;
(四) 由協會頒發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 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 參加本會組織的培訓、研討、學術交流和各類賽事活動;
(三) 優先獲得技術指導和諮詢等相關專業服務;
(四) 對本會工作提出批評建議和監督;
(五) 向會員代表大會提出議案;
(六)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 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 維護本會合法權益和集體榮譽;
(三) 完成本會委託或交辦的任務和工作;
(四) 為本會組織的訓練、競賽和相關活動提供便利;
(五) 按規定繳納會費;
(六) 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在一年內未繳納會費的,取消會員資格。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會章程的行為,給海南省高爾夫球協會造成重大名譽或經濟損失的,經本會常務委員會議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會員代表大會是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每屆四年。會員代表由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選出。
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 制定和修改協會章程;
(二) 選舉和罷免主席、常務副主席和副主席;
(三) 聽取和審議常務委員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 決定協會重大變更和終止事宜;
(五)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本會設常務委員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每屆四年,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的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七條 常務委員會由主席、常務副主席、秘書長和常務副秘書長組成。由主席或主席委託的常務副主席召集和主持常務委員會會議。
第十八條 常務委員會的職權是:
(一) 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 籌備和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三) 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四) 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五) 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和其他有關機構;
(六) 決定名譽主席、高級顧問、秘書長、常務副秘書長、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七) 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八) 決定本會法定代表人;
(九) 制定內部管理制度,決定其他重大執行事項。
第十九條 常務委員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方可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本會設:
名譽主席若干名,高級顧問若干名;
主席1名,主持本會全面工作;
常務副主席3—5名,協助主席負責本會日常工作或分管某方面工作;
副主席若干名。
以上人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政治素質好;
(二) 在高爾夫球運動業內有一定影響;
(三) 協會主席、常務副主席、非企業家擔任的副主席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名譽主席、高級顧問和企業家擔任的副主席不受年齡限制。
(四)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秘書長、常務副秘書長、副秘書長。
秘書長行使以下職權:
(一) 主持辦事機構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 協調所屬各有關機構開展工作;
(三) 決定辦事機構專職人員的聘用;
(四) 處理有關事務。
常務副秘書長協助秘書長工作。
第二十二條 本會法定代表人由一名常務委員會委員擔任。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三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 會費;
(二) 社會捐贈;
(三) 政府資助;
(四) 在核准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四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二十五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按規定接受年度財務審計。
第二十六條 本會聘用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變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二十七條 本會的會計年度為每年的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本會年度財務預算計畫由秘書長提出,經常務會議審查通過執行。每年年初,秘書長要向常務委員會提出上年度財務計畫預算執行情況報告。
第二十八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助、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二十九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吞和挪用。
第三十條 本會所聘用的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一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常務委員會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三十二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報海南省體育總會審查同意,並報海南省民政廳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三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時,由常務委員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三十四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過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三十五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相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三十六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之日即為終止。
第三十七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八條 本會會旗、會徽等標誌由常務委員會審定頒發,未經本會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複製或用於商業活動。
第三十九條 本章程經2012年 月 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歸本會常務委員會。
第四十一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發展歷程

1、海南高協於1996年12月19日召開第一次會議(籌委會),宣布海南高爾夫球協會籌委會成立,確定以陳玉益為主席、馬爾強(兼秘書長)、王長有為副主席的領導班子(見附頁1)。 2、海南高協籌委會於1997年1月8日召開第二次會議,審議和通過了《海南省高爾夫球協會章程》,推選李維和文哲任協會副主席。 3、經過三個月向海南文體廳和民政廳提交註冊申請,經審批通過,海南省高爾夫球協會於1997年3月13日正式註冊成立。 4、1997年4月12日至13日成功舉辦’97金海岸杯四省市高爾夫球邀請賽,賽事由中國高爾夫球協會和海南省高爾夫球協會聯合組織,分職業組和業餘組。在頒獎儀式上,由協會主席陳玉益宣布海南省高爾夫球協會成立。 5、1997年5月16日召開第三次會議,討論海南高協召收會員的細節,確定了入會標準。 6、1997年10月,任命彭振明為海南省高爾夫球協會副主席。 7、1998年7月20日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42號檔案《關於黨政機關領導幹部不兼任社會團體領導職務的通知》的精神,陳玉益和馬爾強辭去海南省高爾夫球協會主席、副主席兼秘書長的職務。申請陳玉益為名譽主席,馬爾強為名譽副主席,現主席職位待定,協會秘書長由常務副秘書長劉慶懷代理。 8、吸收新的理事單位:協會在籌備成立初期原定13家理事單位,有6家辦手續。兩年來有6家公司先後成為理事單位,其中包括南燕灣、亞龍灣球場和康樂園球場。9、2012年8月22日下午,在海南省三亞市召開第四屆代表大會,回顧四年來海南省高爾夫事業和產業取得的成就,提出今後四年的主要奮鬥目標和工作任務。大會宣讀了省委書記、省人大常委會主任羅保銘,全國政協人口資源環境委員會副主任汪嘯風以及中高協發來的賀信(電)。全國人大財經委副主任委員、省高協主席衛留成作第三屆海南省高爾夫球協會工作報告。會議審議通過《第三屆海南省高爾夫球協會工作報告》和《海南省高爾夫球協會章程》,選舉海南省高爾夫球協會第四屆名譽主席、高級顧問、主席、常務副主席、副主席、秘書長。衛留成當選省高爾夫球協會第四屆主席。

機構人員

海南省高爾夫球協會成員名單  名譽主席 陳玉益 海南省省政協主席
名譽副主席 馬爾強 海南省委副秘書長
副主席 王長有 海南省文體廳副廳長
李 維 海南黃金海岸投資集團公司董事長
文 哲 海南省證券公司董事長
彭振明 海南省國際信託投資公司總經理
秘書長 劉慶懷 海南省高爾夫球協會秘書長
副秘書長 張小武 經貿部中國海南公司總經理
郭海冬 海南東日建業(香港)有限公司
陳亞俊 海南省體育局訓練競賽處、處長
競賽規則委員會主任 王先雄
協會下設監事會和理事會
2012年2月8日,海南省高爾夫球協會在海口觀瀾湖球會舉行屆中改選會議。全國人大財經委副主任委員衛留成當選主席,省高爾夫球協會原主席陳玉益被聘為名譽主席。

社會影響

協會自成立以來,積極發揮協會的紐帶作用,協調政府部門和高爾夫球實體的聯繫,增進政府部門對海南省高爾夫球運動市場的管理,為海南省高爾夫球企業和廣大高爾夫球運動愛好者提供指導和服務,同時積極推動海南省高爾夫球運動與國際接軌,增進海南省高爾夫球界與國內外高爾夫球組織及運動員的友誼與團結。
在省高爾夫球協會的推動下,海南省加強了與國內外高爾夫球界的聯繫與合作,並積極組織各類訓練班及運動學校、培訓高爾夫球運動員、裁判員、教練員,翻譯和出版國內外高爾夫球運動的競賽規則、科研訓練、球場設計開發與管理、運動技術及其他高爾夫球運動相關的信息資料和書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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