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陸域水產養殖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規定

《海南省陸域水產養殖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規定》是2022年12月海南省生態環境廳印發的規定。

印發通知,規定全文,

印發通知

海南省生態環境廳關於印發《海南省陸域水產養殖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規定》的通知
瓊環規字〔2022〕2號
各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各有關部門:
  為進一步防治陸域水產養殖建設項目導致的環境污染,推進陸域水產養殖業綠色發展、產業升級,我廳對2018年7月印發的《海南省陸域水產養殖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規定(試行)》進行了修訂,經省政府同意,現予以印發。請認真遵照執行。
海南省生態環境廳
2022年12月23日
  (此件主動公開)

規定全文

海南省陸域水產養殖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規定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海南經濟特區海岸帶保護與利用管理規定》《海南省生態保護紅線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陸域水產養殖建設項目是指在以海岸線為基線向陸地側延伸的陸地區域建設的水產養殖項目,以及位於海岸或者與海岸連線、工程主體位於海岸線向陸地一側的水產養殖項目。
  第三條 陸域水產養殖建設項目按照養殖水體和養殖模式進行分類。養殖水體分為淡水養殖和海水養殖。淡水養殖模式分為池塘養殖、工廠化養殖和灘涂養殖等;海水養殖模式分為池塘養殖、工廠化養殖等。
  第四條 市縣政府應加強水產養殖產業管理,組織編制養殖水域灘涂規劃,劃定禁養區、限養區和養殖區,對水產養殖進行合理布局和管控。
  第五條 市縣政府組織編制養殖水域灘涂規劃時應當依法開展規劃環評,編寫環境影響篇章,作為規劃草案的組成部分一併報送規劃審批機關。規劃環評應重點開展“三線一單”(生態保護紅線、環境質量底線、資源利用上線和生態環境準入清單)符合性分析、規劃協調性分析、資源與環境承載力分析等,並提出預防或者減輕不良環境影響的對策和措施,統籌陸域、海域污染防治。
  未按規定編制養殖水域灘涂規劃和開展規劃環評的市縣,不得開展陸域水產養殖項目建設。
  第六條 市縣政府可基於生態環境質量改善的需要,在生態保護紅線、飲用水水源地保護區等環境敏感區域,依照有關規定劃定一定範圍的禁養區。禁養區內不得新建、改建、擴建陸域水產養殖建設項目,現有的水產養殖項目,市縣政府依法限期搬遷或關停,並主動向社會公開。
  第七條 限養區內應嚴格限制水產養殖種類、數量和規模,不得新建、改建、擴建污染物排放量增加的陸域水產養殖建設項目。限養區內現有的水產養殖項目,污染物超標排放的,市縣政府應當責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後仍不達標的,由市縣政府依法限期搬遷或關停。
  第八條 市縣政府應引導陸域水產養殖建設項目向水產養殖區聚集,統一建設取水、排水與養殖尾水集中處理等公共設施。水產養殖區的水產養殖項目應落實污染防治和生態環境保護措施,確保污染物達標排放,防止污染環境。
  第九條 市縣政府應根據水域灘涂承載力,按照“以水定產”的原則,有序控制水產養殖區規模,以提質增效、增產減污為著力點,推動水產養殖業綠色發展、產業升級。對推動水產養殖業綠色轉型升級,有利於改善流域水環境質量的陸域水產養殖建設項目,市縣政府可使用重點生態功能區轉移支付等資金予以獎勵。
  第十條 鼓勵設立陸域水產養殖產業園,市縣政府應採取激勵政策,引導陸域水產養殖企業入園。產業園養殖尾水應統一收集、集中設定統一排放口,編制產業園區開發建設規劃時應依法開展環境影響評價,作為一項整體建設項目的規劃,按照建設項目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公共基礎設施完善、符合園區規劃準入的單個水產養殖建設項目實行環評登記管理。
  陸域水產養殖產業園外的水產養殖建設項目按照《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管理,並嚴格管控。
  第十一條 根據“誰污染、誰治理”的原則,陸域水產養殖建設項目應依據受納水體環境功能要求進行污水處理,確保污染物達標排放,防止環境污染及生態破壞。鼓勵陸域水產養殖尾水離岸深海排放。
  市縣政府應加強水產養殖投入品使用管控,防範新污染物產生的環境與健康風險。
  第十二條 陸域水產養殖建設項目應依法申領取水許可證、排污許可證,取水口、排污口及其管線設定應滿足生態保護紅線、海岸帶保護等法律法規及規範性檔案要求。陸域水產養殖尾水排向海域的,不得在低潮線以上範圍及岸邊布設排污口,不宜在水動力交換差的海灣、潟湖等區域布設排污口。實施離岸深海排放的,執行《污水海洋處置工程污染控制標準》;排向地表水體的,執行《污水綜合排放標準》;水產養殖尾水強制性排放標準發布後執行標準相關規定。陸域水產養殖建設項目水污染物排放,應確保不影響受納水體環境功能。
  第十三條 現有陸域水產養殖建設項目所在區域水環境質量問題突出的,應開展污染源溯源調查,並以滿足當地水環境功能目標為底線,開展區域環境綜合整治。所在區域水環境質量未達到水環境功能目標前,除改善水環境質量的水產養殖建設項目外,不得建設其他水產養殖項目;長期不達標的,市縣政府應開展掛牌督辦。
  第十四條 各市縣應建立和完善陸域水產養殖建設項目事中事後監管制度。生態環境部門應加強水產養殖項目日常生態環境監管和尾水排放監測;生態環境執法部門應結合“雙隨機一公開”方式開展生態環境執法檢查,對未依法履行環評手續、未執行建設項目環境保護“三同時”、超標排放污染物等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的,依法查處。
  鼓勵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本省陸域水產養殖建設項目環境違法行為進行舉報,相關舉報方式、舉報要求及獎勵按有關檔案執行。
  第十五條 將市縣陸域水產養殖建設項目監督管理和污染防治落實情況納入省級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對陸域水產養殖尾水集中受納水域水環境質量長期超標的、養殖尾水長期不達標排放的、民眾反映強烈的等,依程式對有關市縣開展生態環境保護專項督察。
  針對市縣政府落實陸域水產養殖行業監管及推動產業升級屬地責任建立獎懲機制,並納入污染防治攻堅戰等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考核。對市縣政府有效落實屬地監管、推動產業升級的,在重點生態功能區轉移支付資金分配上予以傾斜;對工作不力的,在污染防治攻堅戰成效考核中扣減相應考核分數,考核結果與重點生態功能區轉移支付資金分配掛鈎。
  第十六條 全省各級生態環境、農業農村、自然資源與規劃、水務、財政等部門應按照各自職責加強陸域水產養殖建設項目監管,協同推動解決區域性突出環境問題。
  第十七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8年7月12日原省生態環境保護廳印發的《海南省陸域水產養殖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規定(試行)》(瓊環評字〔2018〕19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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