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農民小額貸款貼息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海南省農民小額貸款貼息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切實加強海南省農民小額貸款貼息資金的管理,發揮財政貼息資金的引導作用,提高銀行業金融機構(含小額貸款公司,下同)發放農民小額貸款的積極性,促進農民增收和農村經濟發展,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海南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農民小額貸款貼息資金的適用對象為:具有海南省戶籍的個體農民(含林業職工、特別困難的農墾職工)和依託海南本地農民組建的農民專業合作社。
第三條 設立海南省農民小額貸款貼息資金,專項用於支持農民小額貸款工作,其資金來源為中央財政貼息資金和海南省地方財政貼息資金(以下簡稱地方財政貼息資金)。農民小額貸款貼息資金統一由財政部門按規定實行專戶或專賬管理,專款專用,節餘滾存使用。
第四條 中央財政貼息資金主要用於扶貧貸款貼息、農民和林業職工個體營造林小額貸款貼息、農村婦女小額擔保貸款貼息等。貼息對象分別為:國家和省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及非重點縣貧困村中的貧困戶、個體營造林農民和林業職工、農村婦女。中央財政貼息資金的使用和管理按照國家有關部委的規定執行。 
第五條 海南省地方財政安排的貼息資金由省級財政和市、縣財政列入預算並按一定比例據實分攤。省與海口市、三亞市、洋浦經濟開發區的分攤比例為4∶6;省與其他市縣分攤比例為6∶4。 
第六條 設立地方財政貼息資金的主要目的是:加大對農民小額貸款的貼息力度,配套中央財政貼息資金,創造條件爭取更多中央財政支持,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增加農民小額信貸投放。
第七條 地方財政貼息資金用途如下:
(一)中央財政貼息資金不能及時到位時,墊付相應貼息資金,中央財政貼息資金到位後再作相應沖抵。 
(二)對因中央財政貼息額度不足等原因造成不能享受中央財政貼息政策的農民給予農民小額貸款貼息。
(三)對發展熱帶高效農業,創業項目符合海南農業發展規劃和結構調整要求的農民專業合作社給予農民小額貸款貼息。
(四)對獲得中央財政貼息,但貼息標準低於地方財政貼息標準的農民給予貼息率補差。
(五)對發放農村婦女小額擔保貸款的經辦金融機構給予一定比例貼息貸款風險準備金補償。 
(六)對發放農民小額貸款成績突出的金融機構進行獎勵等。 
第八條 地方財政貼息資金的貼息對象為:除貧困戶、個體營造林農戶(含林業職工)外,還包括農村獨生子女戶、農村二胎純女戶、特別困難的農墾職工以及農民專業合作社等。地方財政貼息貸款風險準備金的補償對象為:農村婦女小額擔保貸款經辦金融機構;補償標準為:每戶農村婦女小額擔保貸款金額的一定比例。地方財政已支付風險準備金的農村婦女小額擔保貸款,地方財政擔保基金不再提供貸款擔保。地方財政貼息資金的獎勵對象為:發放農民小額貸款成績突出的金融機構。
第九條 地方財政貼息標準為:
(一)農戶:每戶貸款額度不超過5萬元,年貼息率為5%,貼息期限最長為1年。 
(二)農民專業合作社:每社貸款額度不超過100萬元,年貼息率為3%,貼息期限最長為1年。
第十條 農民小額貸款貼息原則上採取事後貼息的方式,即借款人按約定向經辦金融機構按期還本付息後,財政部門再給借款人予以貼息。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農民小額貸款借款人可依程式申請獲得一定額度的貼息資金。
第十一條 財政部門會同相關業務歸口管理單位負責辦理農民小額貸款貼息手續。貼息資金的申請、撥付程式要簡便易行,貼近農村,方便農民,並能確保貼息資金安全有效運行。各市、縣財政和相關業務歸口管理單位應定期向省級財政部門和上級主管單位上報貼息資金的使用管理情況。
第十二條 經辦金融機構應主動為農民小額貸款借款人申報財政貼息,並對所提供的借款人資料、貸款情況等信息的真實性負責。
第十三條 海南省農民小額貸款貼息資金必須專款專用。財政及各業務歸口管理單位及經辦金融機構每年應對農民小額貸款貼息資金的使用狀況進行監督檢查。對違反貼息資金使用規定,滯留、截留、挪用貼息資金,以及採用虛報、冒領等手段騙取貼息資金的,依據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四條 本辦法實施細則以及相關管理辦法,由省財政廳商有關部門另行制定並報省政府批准執行。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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