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農業機械管理條例

1999年7月30日海南省第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海南省農業機械管理條例
  • 頒布單位:海南省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1999.08.09
  • 實施時間:1999.08.09
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生產、銷售、使用和維修,第三章 科研推廣和社會化服務,第四章 質量、安全監督管理,第五章 法律責任,第六章 附則,條例(草案)的說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農業機械管理,保護農業機械生產者、經營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促進農村經濟的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技術推廣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農業機械,是指用於農業生產的作業機械和從事農用運輸的拖拉機、農用車等。
第三條 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農業機械的生產、銷售、使用、維修、科研、教育、推廣、管理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條例。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農業機械管理工作的領導,把農業機械化事業納入農村經濟發展的總體規劃,重視對農業機械化的投入。
第五條 省農業行政部門主管全省農業機械管理工作;市、縣、自治縣農業機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農業機械管理工作。
質量技術監督、工商行政管理、公安交通、勞動行政、物價等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做好農機管理工作。
第六條 各級農業機械行政主管部門履行下列職責:
(一)貫徹執行有關農業機械管理的法律、法規;
(二)提出農業機械化發展規劃草案,組織實施農業機械化發展規劃;
(三)指導農業機械綜合服務網路建設,協調開展農業機械社會化服務;
(四)指導農業機械科學研究、技術推廣、教育培訓;
(五)負責農業機械化的信息、統計和資金、物資的管理工作;
(六)負責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對農業機械產品質量、作業服務市場進行監督管理;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二章 生產、銷售、使用和維修

第七條 生產、銷售農業機械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對其生產、銷售的農業機械產品質量負責。禁止生產、銷售假冒偽劣的農業機械產品。
第八條 禁止生產、銷售國家已明令淘汰的農業機械。實行安全認證制度的農業機械應當附具安全認證標識。
第九條 本省生產的農業機械新產品在正式投入批量生產前,必須通過省農業行政部門組織的技術鑑定。
第十條 按國家有關規定應當報廢的拖拉機、農用運輸車和聯合收割機的機主應當到縣級以上農業機械行政主管部門進行登記備案,停止使用,繳回牌證,不得按原用途轉讓、買賣。
第十一條 銷售農業機械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其銷售的產品規定質量保證期。在保證期內,屬於產品質量問題的應當對用戶實行包修、包換、包退。
第十二條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對農業機械進行危及作業安全的拼裝和改制。不符合國家規定的技術指標和安全性能要求的農業機械,不得使用。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農業機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組織從事農業機械維修的人員參加職業技能等級考核。
農業機械維修人員必須通過職業技能等級考核,取得農業機械維修職業資格證書,方可從事營業性維修。
第十四條 從事營業性農業機械維修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註冊登記,取得營業執照,方可經營。經營中必須嚴格執行國家、行業維修標準,確保維修質量。農業機械維修質量不合格的,應當無償返修。

第三章 科研推廣和社會化服務

第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積極措施,加強農業機械科研推廣和教育培訓工作。
各級人民政府對於農業機械科研推廣和教育培訓機構興辦的為農業服務的企業和其它經濟組織,應當予以鼓勵和扶持。
第十六條 農業機械科研推廣和教育培訓機構應當根據農村經濟發展的實際需要,開展農業機械的研究開發、引進、示範和推廣工作,提供農業機械技術、信息服務,促進農業機械化的發展。
第十七條 推廣農業機械應當尊重農業生產者的意願,不得運用行政手段強買強賣。
第十八條 受推廣的農業機械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符合國家規定的農業機械推廣技術標準;
(二)經試驗證明在推廣地區具有先進性和適用性。
第十九條 農業機械教育培訓機構負責培養農業機械駕駛、操作、維修及管理人員,圍繞社會需求開展各類技術培訓。
第二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農業機械服務體系建設,鼓勵發展多種經濟成份、多種經營形式的農業機械服務組織,鼓勵和支持各類經濟組織和個人開展農業機械服務活動。
第二十一條 發生嚴重自然災害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統一調集農業機械進行搶險救災。搶險救災結束後,調集農業機械的人民政府應當給予機主適當補償。
第二十二條 從事農業機械作業服務,應當執行國家或本省制定的作業質量標準,尚未制定標準的,由當事人雙方約定。
第二十三條 農業機械社會化服務實行有償原則,服務收費由當事人雙方約定,並接受物價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農業機械經營者不得哄抬服務價格或欺詐用戶。
第二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公安、交通、農機等部門維護跨行政區域的農業機械作業秩序,嚴禁亂設卡、亂收費、亂罰款。

第四章 質量、安全監督管理

第二十五條 各級農業機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農業機械產品和農業機械作業的質量監督,會同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對農業機械產品的質量檢驗、質量認證工作進行監督管理。
第二十六條 省、市、縣、自治縣農業機械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委託農業機械安全監理機構行使以下安全監督管理職能:
(一)進行安全使用農業機械的宣傳教育;
(二)負責農業機械安全技術檢驗,核發農業機械牌證;
(三)負責農業機械操作人員考核發證;
(四)對農業機械及其操作人員進行年檢、年審、季節性安全檢驗和其它安全檢查,糾正違章;
(五)勘查、處理農業機械事故,維護農業機械作業秩序。
第二十七條 實行牌證管理的農業機械包括拖拉機、農用運輸車、聯合收割機、耕整機、機耕船、流動式農副產品加工機械等自走式農業機械和7千瓦以上固定式農業機械。
實行牌證管理的農業機械駕駛(操作)人員必須經培訓、考核合格取得駕駛證(操作證)後,方可駕駛(操作)農機。
第二十八條 實行牌證管理的農機及駕駛員(操作手)應當按規定的時間接受年度檢審。
未經檢驗或檢驗不合格的農機,不得繼續使用。未參加審驗或審驗不合格的駕駛員(操作手),不準繼續駕駛(操作)農業機械。
第二十九條 上道路行駛的農用拖拉機、農用運輸車,按機動車輛進行管理。有關道路行駛安全技術檢驗、駕駛員考核、核發全國統一的道路行駛牌證等項工作,由公安機關委託農業機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實施,並進行監督檢查。
對在道路上行駛的拖拉機、農用運輸車的檢查、糾正違章、處理交通事故等,統一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處理,農機安全監理部門協助;在道路以外發生的拖拉機、農用運輸車事故由農機安全監理部門處理,需要給予治安管理處罰和追究刑事責任的,由公安機關處理。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七條、第八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其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非法所得和違法產品,並可以處以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條規定轉讓、買賣報廢的農機的,由縣級以上農業機械行政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規定,對農業機械進行危及作業安全的拼裝和改制的,由縣級以上農業機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哄抬服務價格或欺詐用戶的,由物價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並處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亂設卡、亂收費、亂罰款的,由監察機關或者有關部門對其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無正當理由不參加年度檢審的,由縣級以上農業機械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並處以50元以下的罰款;無證駕駛(操作)農機或駕駛(操作)無牌證農機的,由縣級以上農業機械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並處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違反交通管理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的規定進行處罰。
第三十六條 農業機械管理人員在農機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貪污受賄的,由各級監察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 本條例的具體套用問題由省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第三十八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條例(草案)的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省政府的委託,現就《海南省農業機械管理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作如下說明:
一、關於制《條例》的必要性和依據
農業機械是現代化農業的主要物質裝備和技術手段,農業機械化水平的高低是衡量一個地區農業發達程度的重要指標。改革開放以來,特別是近幾年,我省農業機械化事業取得了很大的發展。據統計,目前我省農業機械原值12.6億元,總動力已達204.23萬千瓦,擁有各種農用拖拉機 29705台,排灌機械動力 37900台,農副產品加工機械 14000台,水稻收穫機械 16197台,農用運輸車 29014輛,還有大量畜牧機械、林業機械、漁業機械等農用機械和配套農機具。農業機械在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農產品加工和農村運輸方面的廣泛套用,大大地改善農業生產條件,減輕了農民的勞動強度,提高了勞動效率和農作物的產量,方便了我省廣大民眾的生產和生活,有效地促進了我省農村經濟、熱帶高效農業和大規模農業開發的發展。
儘管如此,我省農業機械化程度和管理水平還較低。農機裝備、機耕、機收等大部分技術、經濟指標遠遠落後於全國平均水平。農機化管理工作同樣處於滯後的位置,目前已有23個省市 制定頒布了《農業機械管理條例》。我省至今沒有出台的農機管理法規和規章,農機管理工作無章可依,部門之間職責不規範。主要表現在:
(一)農機生產、流通市場混亂,一些未經技術檢測鑑定和質量認證的產品,甚至假冒偽劣的農機產品(包括零配件) 流入市場,嚴重侵害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給農機安全作業和優質作業帶來隱患,且無法打假;
(二)農用動力機械及其駕駛(操作)人員,無牌證行駛(操作)作業,不參加年度檢審驗以及無視其它安全活動的現象有增無減,農機違章無法查處,致使農機事故時有發生。且農機事故發生後大都私了了之;
(三)農機維修質量、作業質量及其一些收費標準無法監督、檢查處處理。
為使我省農業機械管理工作走上法制軌道,依法行政,規範對農業機械的管理,保護農機生產者、經營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確保農機安全作業,推進農業現代化,促進農村經濟的發展,儘快制定我省的農業機械管理條例十分必要的。
制定《條例》主要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技術推廣法》、 農業部頒發的《農用拖拉機駕駛員安全監理規章》,同時,結合 我省實際,借鑑了四川、貴州、黑龍江、江蘇、湖南、湖北、陝西、廣西等省頒布的農業機械管理條例等有關地方性法規和規章。
二、《條例(審查稿)》起草的過程
為做好《海南省農業機械管理條例》的起草工作,97年3 月,省農業廳農機局會同省法制局有關同志到本省臨高、儋州、三亞、文昌等市縣對我省農機的現狀和存在的問題作了深入廣泛的調查。在此基礎上,參考了四川、貴州、江蘇、廣西等省區頒布的《農業機械管理條例》,形成《海南省農業機械管理條例》 初稿。97年4月省農機化局將《條例(初稿)》發到各市縣農機服務中心和省直農機口單位徵求修改意見,進行修改。為進一步做好《條例》研究和修改工作,97年8月25日至9月2日,省農業廳農機局、省法制局會同省人大有關同志赴農機立法工作開展較好的四川、貴州兩省進行了立法交流和學習,吸取兩省農機立法成功的經驗,對《條例(初稿)》又做了修改。97年11月4日至5日,省農機局召集農機系統比較有農機管理經驗的專家,邀請省人大、省法制局和農業廳有關人員對《條例(討論稿)》 進行認真研討並做了修改,形成了《條例(送審稿)》。97年底 《條例(送審稿)經徵求人省內有關部門的意見後,又作了修改,形成了《條例(審查稿)》。98年11月9日省政府第14次常務 會議討論並原則通過了《條例(送審稿)》,會後省法制局會同省農業廳根據會議審議意見作了進一步修改,經審定,形成了共六章三十九條的《條例(草案)》。
(三)對《條例(草案)》幾個主要問題的說明
(一)對於農業機械範圍問題
農業是國民經濟的基礎,通常又有“大農業”和“小農業”之分。《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所稱的農業,是指種植業、林 業、畜牧業和漁業,即“大農業”的概念。因此本《條例》總則第二條所稱農業機械的概念中,“農業生產”是指種植業、林業、畜牧業和漁業生產。
(二)關於適用範圍問題
解放後,特別是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我省農業機械化事業發展步伐加快,大大改善了傳統落後的農業生產條件。目前,我省已形成了包括農業機械科學研究、生產、銷售、推廣、教育、培訓、使用、維修、安全監督和管理等一條龍農機服務管理體系。由於系統各個環節相互配合,互相促進,加速了我省農業機械化的穩定健康發展,達到目前的社會化服務和管理水平。因此《條例》第三條規定:凡在本省行政區域從事農業機械的生產、銷售、使用、維修、科研、教育、推廣、管理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條例。
(三)關於管理許可權和職責
我省農機管理機構有省、市縣和鄉鎮三級、這一管理模式形成已久,實踐證明是行之有效的,《條例》第五條對三級管理機 構的許可權作了明確的規定。同時《條例》第六條和第七條分別對縣以上農機行政部門和鄉鎮農機管理服務機構的職責作了明確的規定。
(四)關於農機經營機制
由於國家財力有限,發展農業機械化,推進農業現代化,需要吸引農民投資,以減輕國家投資負擔。同時,為消除農民怕農村政策變的疑慮,放心地各級投資發展農業機械,實行多條腿走路,體現黨的十五大精神,《條例》第二十一條對農業機械經營 實行多種經濟成份,多種形式作了規定。
(五)關於農機安全監理工作和納入牌證管理的農業機 《條例(草案)》規定農機安全監理具體工作由各級農機安全監理機構負責。農業機械的品種繁多,為加強對農業機械的管理,同時又能減輕農民的負擔,本《條例》只規定對使用過程中易產生事故、造成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的自走式農業機械和7千瓦以上固定式農業機械,實行安全技術檢驗和牌證管理登記,對上述農業機械的駕駛(操作)人員進行培訓、考核發證,持證上崗。
(六)關於農用運輸車的管理問題
農業運輸車指農用四輪、三輪運輸車。是近幾年在拖拉機的基礎上發展起來的一種新型農業運輸機械。可從事田間作業和農村運輸,深受廣大農民歡迎,發展很快,在我省有些地方數量已超過拖拉機。根據國家計委(86)農規便字103號檔案的指示及機械工業部(85)機農函字2173號文的規定,家用運輸車不列 入汽車行業規劃,其規劃、生產、科技等管理工作由工程農機局負責歸口管理,銷售服務等工作委託中國農業機械總公司負責歸 口。公安部(87)公交第446號和公通字(1993)46號文規定,農用運輸車按機動車安全檢驗標準檢驗合格後,核發拖拉機號 牌,對農用運輸車駕駛員的培訓及考核等參照方向盤式拖拉機的有關規定執行,各地對拖拉機的安全管理有關規定,也適用於農用運輸車。國家統計局編制字(1990)225號檔案批准的農機管理年報2表(國農年綜03表)《農業機械年末擁有量》中把農用運輸車列入農業機械的統計範疇。綜上所述,農用運輸車從一開始出現,各有關部門都把它看作是農業機械,其歸屬管理是農業(農機)部門。但是由於種種原因,我省農用運輸車無牌、無證車輛比較多,有些地方處於無人管理狀態。
我省市縣一級設有農機監理所(站),鄉鎮設有鄉鎮農機管理服務站,並配備了專管農機安全生產的人員或農機監理員。目前,我省擁有和使用農用運輸車主要是農民,活動區域主要在田間和鄉村道路。農機部門管理已深入到鄉鎮、村、組,又有管理拖拉機的成功經驗。農用運輸車由農機部門管理,可以說,既方便管理,又方便農民機手。因此,本《條例(草案)》把農用運 輸車列入實行牌證管理的農業機械。
(七)關於農業機械的維修問題
針對農業機械維修一涌而上,一些不具備維修技術和維修條件、不能保證維修質量的維修網點也在承攬農機維修項目的情 況,國家工商局、農業部聯合頒發了《全國農村機械維修網點管理辦法》,並規定申請從事農村機械維修的服務點,須經農業機 械管理部門考核合格發給技術合格證書。這一管理辦法的實施,對保證農業機械的維修質量起到了良好作用。《條例(草案)》採納了國家工商局、農業部頒發的《全國農村機械維修網點管理辦法》的意見。
(八)關於法律責任
本《條例(草案)》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對違章駕駛、操作、使用農機的作出了警告並罰款的規定;對違章生產、銷售以及違章轉讓、買賣報廢農機的作出了沒收違章所得和罰款的規定;此外,還對農機管理工作有關人員違法行為作出了行政處分和追究刑事責任的規定。
以上說明,請予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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