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物價局、海南省財政廳、海南省交通運輸廳關於機動車輛通行附加費徵收標準的通知

根據《海南經濟特區機動車輛通行附加費徵收管理條例》(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54號),經省政府同意,現將機動車輛通行附加費徵收標準等有關事項通知如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海南省物價局、海南省財政廳、海南省交通運輸廳關於機動車輛通行附加費徵收標準的通知
  • 相關部門:海南省物價局、海南省財政廳等
  • 相關檔案:瓊價費管[2011]17號
  • 類型:通知
基本信息,通知內容,一,二,三,四,五,

基本信息

海南省物價局、海南省財政廳、海南省交通運輸廳關於機動車輛通行附加費徵收標準的通知(瓊價費管[2011]17號)
瓊價費管[2011]17號
省交通規費征稽局,各市縣物價局、財政局、交通局,洋浦經濟發展局、財政局:

通知內容

對汽油和使用柴油的機動車輛,按照條例規定徵收機動車輛通行附加費。汽油由零售企業按照購買汽油的數量和徵收標準價外繳納機動車輛通行附加費,柴油機動車輛按照核定的征費標準計量和徵收標準定額徵收機動車輛通行附加費。徵收機動車輛通行附加費後,不再徵收公路過路費、過橋費。

機動車通行附加費徵收標準
(一)汽油通行附加費徵收標準為0.9元/升
(二)柴油機動車輛通行附加費徵收標準
1.按月征費標準為210/元噸.月。
2.按日征費標準為10/元噸.日。

機動車輛通行附加費的使用與管理,按照《海南經濟特區機動車輛通行附加費徵收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

收費單位應按規定到價格主管部門變更收費許可證,使用省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的《海南省政府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通過非稅收入管理系統征繳,實行銀行代收,收入全額繳入省級財政,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並自覺接受價格、財政、審計等部門的監督檢查。

本標準從2011年1月1日零時起執行,海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海南省財政廳、海南交通廳《關於機動車輛通行附加費徵收標準的通知》(瓊發改收費[2008]2327號)同時廢止。
海南省物價局、海南省財政廳、海南省交通運輸廳
二〇一一年一月四日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