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品牌建設促進會

海南省品牌建設促進會是由海南省熱心支持、重視品牌建設、志在“讓海南成為展示中國風範、中國氣派、中國形象的靚麗名片”的企事業單位和個人依法成立的全省性、聯合性、非盈利性社會組織。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海南省品牌建設促進會
  • 外文名:Hainan Enterprise BrandConstruction Promotion Association(縮寫:HEBCPA)
本會宗旨,業務範圍,組織章程,機構領導,

  

本會宗旨

在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下,認真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和政策,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緊緊圍繞海南省委、省政府加快推進品牌戰略實施,深度服務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加快新舊動能轉換的安排部署,整合社會資源,大力開展品牌建設、品牌培育、品牌理論研究、品牌標準研究、國際交流、技術合作、諮詢培訓、宣傳教育、品牌價值評價、授權發布等活動,旨在協助政府加強品牌建設,培育海南省本土知名品牌,吸引國內外著名品牌企業及人才落戶海南,努力為會員單位服務,維護會員單位合法權益;通過一系列線上線下品牌形象包裝推廣,發布品牌宣言,宣傳報導在建設海南自由貿易試驗區和中國特色自由貿易港實踐中的成果成就、典型案例和感人故事等,強化政企品牌建設意識,展現海南自由貿易試驗區和中國特色自由貿易港建設過程中的品牌形象,打造海南亮麗新名片;協助海南品牌企業國內國際推廣工作,在政府和行業、企業之間發揮橋樑紐帶作用,為海南企業走向世界提供服務,提高海南省品牌國際影響力和國際競爭力,為全面實施品牌戰略,推動海南品牌全面化、高端化、國際化發展,培育經濟成長新動能,實現海南自由貿易試驗區和中國特色自由貿易港各項目標任務提供源源不斷的品牌動力。

業務範圍

(一)貫徹習近平總書記提出“以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為主線,建設自由貿易試驗區和中國特色自由貿易港”的精神指示,落實黨和國家有關品牌建設制度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組織開展品牌建設規律和理論研究,推動相關標準的制定和套用。
(二)承接政府相關部門的委託事項,開展海南省品牌建設發展現狀調查研究,編輯品牌刊物,組織制定品牌建設發展規劃,分析品牌發展趨勢,跟蹤質量狀況,為政府部門決策提供建議。
(三)接受有關方面委託,發布品牌評價結果;參與對品牌的監督、檢查;並承擔相關的技術性、事務性工作。
(四)依託發起單位專家智庫優勢,積極開展國內國際合作與交流,參與品牌國際標準制定,加強與國內外有關品牌評價機構的友好往來、學術交流和技術合作。
(五)為企業提供品牌策劃、品牌設計、品牌行銷、品牌評價等增值服務。
(六)組織開展品牌管理人員的教育和職業能力培訓以及資質認定工作;開展品牌從業人員教育和培訓工作,提升企業及從業人員品牌建設素質和能力,進而提升品牌企業的知名度、美譽度和忠誠度。
(七)依託發起單位媒體資源優勢,發揮輿論導向作用,宣傳實施品牌戰略、塑造名牌產品的重要意義;揭露、批評損害品牌聲譽和品牌侵權行為。
(八)承擔國內外學術活動;組織品牌重大活動、品牌企業展覽、品牌主題論壇。
(九)通過線上線下品牌形象包裝推廣,發布品牌宣言,宣傳報導在建設海南自由貿易試驗區和中國特色自由貿易港實踐中的成果成就、典型案例和感人故事等。
(十)開展符合本會宗旨的其它工作活動。

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團體名稱全稱為:“海南省品牌建設促進會”。
英文譯名:Hainan Enterprise Brand Construction Promotion Association(縮寫:HEBCPA)。
第二條 海南省品牌建設促進會是由海南省熱心支持、重視品牌建設、志在“讓海南成為展示中國風範、中國氣派、中國形象的靚麗名片”的企事業單位和個人依法成立的全省性、聯合性、非盈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會宗旨:在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下,認真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和政策,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緊緊圍繞海南省委、省政府加快推進品牌戰略實施,深度服務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加快新舊動能轉換的安排部署,整合社會資源,大力開展品牌建設、品牌培育、品牌理論研究、品牌標準研究、國際交流、技術合作、諮詢培訓、宣傳教育、品牌價值評價、授權發布等活動,旨在協助政府加強品牌建設,培育海南省本土知名品牌,吸引國內外著名品牌企業及人才落戶海南,努力為會員單位服務,維護會員單位合法權益;通過一系列線上線下品牌形象包裝推廣,發布品牌宣言,宣傳報導在建設海南自由貿易試驗區和中國特色自由貿易港實踐中的成果成就、典型案例和感人故事等,強化政企品牌建設意識,展現海南自由貿易試驗區和中國特色自由貿易港建設過程中的品牌形象,打造海南亮麗新名片;協助海南品牌企業國內國際推廣工作,在政府和行業、企業之間發揮橋樑紐帶作用,為海南企業走向世界提供服務,提高海南省品牌國際影響力和國際競爭力,為全面實施品牌戰略,推動海南品牌全面化、高端化、國際化發展,培育經濟成長新動能,實現海南自由貿易試驗區和中國特色自由貿易港各項目標任務提供源源不斷的品牌動力。
第四條 本團體接受主管單位海南省工商聯(總商會)的業務指導和登記管理機關海南省民政廳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團體住所在海南省海口市海府路168號金鹿大廈。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團體的業務範圍是:
(一)貫徹習近平總書記提出“以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為主線,建設自由貿易試驗區和中國特色自由貿易港”的精神指示,落實黨和國家有關品牌建設制度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組織開展品牌建設規律和理論研究,推動相關標準的制定和套用。
(二)承接政府相關部門的委託事項,開展海南省品牌建設發展現狀調查研究,編輯品牌刊物,組織制定品牌建設發展規劃,分析品牌發展趨勢,跟蹤質量狀況,為政府部門決策提供建議。
(三)接受有關方面委託,發布品牌評價結果;參與對品牌的監督、檢查;並承擔相關的技術性、事務性工作。
(四)依託發起單位專家智庫優勢,積極開展國內國際合作與交流,參與品牌國際標準制定,加強與國內外有關品牌評價機構的友好往來、學術交流和技術合作。
(五)為企業提供品牌策劃、品牌設計、品牌行銷、品牌評價等增值服務。
(六)組織開展品牌管理人員的教育和職業能力培訓以及資質認定工作;開展品牌從業人員教育和培訓工作,提升企業及從業人員品牌建設素質和能力,進而提升品牌企業的知名度、美譽度和忠誠度。
(七)依託發起單位媒體資源優勢,發揮輿論導向作用,宣傳實施品牌戰略、塑造名牌產品的重要意義;揭露、批評損害品牌聲譽和品牌侵權行為。
(八)承擔國內外學術活動;組織品牌重大活動、品牌企業展覽、品牌主題論壇。
(九)通過線上線下品牌形象包裝推廣,發布品牌宣言,宣傳報導在建設海南自由貿易試驗區和中國特色自由貿易港實踐中的成果成就、典型案例和感人故事等。
(十)開展符合本會宗旨的其它工作活動。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團體會員以企業和團體會員為主,其他個人會員視情況待定。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團體章程;
(二)熱心致力本團體活動,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
(三)在本團體的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團體的活動;
(三)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二)維護本團體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繳納會費;
(五)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
會員如果1年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會活動,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海南省民政廳批准同意。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團體設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團體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5年。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團體秘書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團體會長向會員大會負責,並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團體簽署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 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團體按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團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管理費用支出不能超出當年總支出的20%。
第三十三條 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團體的資產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人代表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犯、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團體專職人員的工資和保險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上級部門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有關單位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團體經海南省民政廳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團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有關機構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於本會第一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自海南省民政廳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歸本會理事會。

機構領導

會長(理事長):葉茂
秘書長(法人):姚劍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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