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海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是主管海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工作的省政府組成部門,負責全省房地產行業管理,城鎮建設,建築工程質量安全以及建築節能減排等工作。2009年編制了多項省域規劃,包括"海南省城鄉總體規劃"、"海南省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總體規劃"、"海南省經濟社會發展一體化總體規劃"以及"海南省房地產發展戰略及中長期規劃"等。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海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 性質:建設廳
  • 省份:海南省
  • 所屬類別:國家事務
現任領導,人員編制,內設機構,主要職能,

現任領導

廳長:霍巨燃
副廳長: 陳孝京 劉聯偉 杜海鷹許毅
紀檢監察組組長:盛躍希
副巡視員: 宋 禕

人員編制

海南省和城鄉建設廳行政編制93名。其中:廳長1名,副廳長3名,總規劃師(副廳級)1名;正副處級領導職數35名(含信訪處、老幹部工作處、機關黨委、機關工會領導職數)。機關工勤人員財政預算管理事業編制8名。

內設機構

海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內設15個處級職能機構,7個正處級事業單位。
(一)辦公室(信訪處)
負責文電、會務、機要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及政務稽查督辦工作;負責辦公現代化管理工作;承擔安全、保密、統計和信訪工作;負責機關行政後勤管理;指導、監督直屬單位行政後勤工作;負責城鄉建設檔案;財務管理職能按有關規定執行。
(二)組織人事處(老幹部工作處、機關黨委、機關工會)
負責廳機關及直屬單位的機構編制、人事、老幹部服務和黨政工作;負責專業技術資格評審,國家職業資格制度和職業標準的監督執行;負責本系統的教育培訓工作;負責廳直屬社團組織的管理工作;承擔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業對外交流合作和外事工作。
(三)政策法規處
監督全省住房和城鄉建設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執行情況;擬定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承擔有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工作;負責普法、行政執法監督工作;指導、承辦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等工作。
(四)改革與發展處
擬定全省住房和城鄉建設的改革政策,組織編制行業發展規劃,研究提出重大問題的政策建議;組織編制住房建設規劃和年度計畫並指導實施;起草綜合性文稿;承擔新聞宣傳、信息采編、提案辦理等工作。
(五)住房保障處(省住房制度改革辦辦公室)
擬定全省住房保障政策並指導實施;承辦中央及廉租住房資金安排事項;組織編制全省住房保障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監督實施;指導全省城鎮住房建設和住房制度改革工作。
(六)城鄉規劃處
擬定和監督實施全省城市和村鎮體系規劃;負責省政府交辦的城市總體規劃、城鎮體系規劃的審查報批和控制性詳細規劃的評審工作;負責省政府公布的重點控制區域內的總規、控規、重大項目修歸及建築方案的審核;負責全省重大建設項目的選址工作;參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審查;指導對歷史文化名城(鎮、村)保護和監督管理的有關工作;指導全省城鄉規劃執法檢察;指導城市規劃、村鎮規劃、城市勘察、市政工程測量、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和城市雕塑工作;監督執行城鄉規劃編制單位資質標準。
(七)城市建設處
擬定全省城市建設和市政公用事業的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改革措施、規章並指導實施;指導城市燃氣、市政設施、園林、市容環境治理、城市監察等工作;指導城市規劃區的綠化和生物多樣性工作;參與指導城市規劃區內地下水的開發利用;承擔國家級、省級重點風景名勝區、世界自然遺產項目和世界自然與文化雙重遺產項目的有關工作。
(八)村鎮建設處
擬定全省村莊和小城鎮建設政策並指導實施;指導鎮、鄉、村莊規劃的編制和實施;指導農村住房建設、農村住房安全和危房改造;提出進城定居農民的住房政策建設;指導小城鎮和村莊人居生態環境的改善工作;組織村鎮建設試點工作,指導省級以上重點鎮的建設。
(九)房地產市場監管處
承擔房地產市場的監督管理;擬定全省房地產市場監督和穩定住房價格政策、措施並監督執行;參與指導城鎮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和開發利用工作;提出本省房地產業的發展規劃、產業政策;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指導物業管理、危房管理、白蟻防治工作;指導監督全省房屋徵收拆遷工作;監督執行房地產開發企業、物業服務企業、房屋中介服務機構的資質標準。
(十)建築市場監管處
擬定全省工程建設、建築業、勘察設計的行業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改革方案、產業政策、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擬定規範本省建築市場各方主體行為、房屋和市政工程項目招標投標、施工許可、建築監理、契約管理、工程風險管理的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監督執行建築施工企業、建築安裝企業、建築裝飾裝修企業、建築製品企業、建設監理單位、勘察設計諮詢、工程造價諮詢單位的資質標準;組織協調建築業企業參與國際工程承包、建築勞務合作。
(十一)建築節能與科技處
擬定全省建築節能的政策和發展規劃並監督實施;參與建築節能標準的制定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重大建築節能項目;指導房屋牆體材料革新工作;組織擬定全省住房和城鄉建設的科技發展規劃和經濟政策;組織重大科技項目研究開發;組織省級以上科技合作項目的實施及引進項目的創新工作;指導科技成果的轉化推廣。
(十二)工程質量安全監管處(省工程抗震辦公室)。擬定全省建築工程質量、建築安全生產和建築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的政策、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組織過參與工程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組織擬定建築業、工程勘察設計諮詢技術政策;組織工程建設標準設計的編制、審定和推廣;組織編制城鄉建設防災減災規劃並監督實施;擬定各類房屋建築及其附屬設施和城市市政設施工程抗震設計規範並監督實施;指導或參與擬定各類工程建設標準定額。
(十三)住房公積金監管處
擬定全省住房公積金政策和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制定全省住房公積金繳存、使用、管理和監督制度;監督全省住房公積金和其他住房資金的管理、使用和安全。
(十四)行政審批辦公室
負責住房與城鄉建設管理方面有關行政審批事項的受理和審批工作;組織協調行政審批事項的勘察、論證、審核等相關工作;負責有關行政許可證的發放;負責行政審批事項的業務諮詢;指導市、縣行政審批相關工作。
(十五)建設執法稽查處
負責擬定全省建設執法稽查工作計畫及規章制度並組織實施;對國家和本省有關建設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貫徹執行情況進行稽查,依法對城市規劃、村鎮規劃、建築市場、房地產市場、勘察設計市場、市政公用市場等方面的重大違法違法行為進行稽查;組織對全省建設行業違法違規行為的重大案件進行專案稽查,並依法進行處理;會同機關處室對全省建設行業進行專項執法;指導、協調、監督市縣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的執法工作。

主要職能

(一)貫徹執行黨和國家有關住房保障、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城市規劃和建設、村鎮規劃和建設、工程建設、建築業、房地產業、勘察設計諮詢業、市政公用事業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規章,依法擬定並組織實施本省住房和城鄉建設的政策、法規和規章以及發展規劃、計畫,進行行業管理。
(二)擬定本省廉租住房規劃及政策並指導實施;會同有關部門做好中央及本省有關廉租住房資金安排;指導全省住房建設和住房制度改革工作。
(三)負責全省房地產業行業管理,指導規範全省房地產市場;參與指導城鎮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和開發利用工作。根據有關規定,指導房地產開發、房屋租賃、房屋面積測繪管理、房地產估價與經紀管理、物業管理、危房管理、房屋徵收拆遷工作。
(四)指導和管理全省城市規劃、村鎮規劃工作、負責全省城鎮體系規劃的編制和實施;負責省政府交辦的城市總體規劃的審查報批和控制性詳細規劃的評審工作;參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審查;指導城鄉規劃監督檢查工作。
(五)指導和管理全省城市建設;指導城市燃氣、市政設施、雕塑、園林、綠化、市容、環衛、安全和應急管理工作;參與指導城市規劃區內地下水的開發利用;負責對國家級、省級重點風景名勝區及其規劃的審查報批和保護監督工作;組織世界自然遺產的申報,會同有關部門組織世界自然與文化雙重遺產的申報,會同有關部門負責歷史文化名城(鎮、村)的保護和監督管理工作;指導城市市容環境治理和城市監察。
(六)擬定全省村莊和小城鎮建設政策;指導村鎮規劃編制、村鎮基礎設施建設、農村住房建設及危房改造,指導小城鎮和村莊人居生態環境的改善工作,指導省級以上重點鎮的建設。
(七)指導和監督全省建築活動;規範建築市場,指導監督建築市場準入和工程招投標;參與省內大中型工程竣工驗收工作;組織協調全省建設企業參與省外、國外工程承包建築勞務合作。
(八)貫徹工程建設實施階段的國家標準,組織制定和發布本省工程建設技術標準和各類定額,擬定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經濟評價方法、經濟參數、建設投資估算指標、建設標準和工程造價管理制度,與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等部門聯合發布;監督指導各類工程建設標準定額的實施和工程造價計價,組織發布工程造價信息;擬定我省公共服務設施(不含通信設施)建設標準並監督執行。
(九)貫徹執行國家建築工程質量、建築安全生產和竣工驗收備案的政策、規章制度;指導監督工程監理以及工程質量和安全工作;組織或參與與建築工程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指導實施建築業、工程勘察設計諮詢業的技術政策。指導和監督檢查全省各類房屋建築及其附屬設施和城市市政設施的建設工作的抗震設防;指導城市地下空間的開發和利用。
(十)擬定全省建設科技發展規劃和經濟政策並組織實施;組織實施重大建築節能項目,推進城鎮減排;指導房屋牆體材料革新工作。
(十一) 貫徹落實國家住房公積金方針政策,負責監督本省住房公積金和其他住房資金的管理、使用和安全。
(十二)負責在全省範圍內對國家和省有關建設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貫徹執行情況進行稽查,指導全省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稽查工作,依法對建築行業的重大違法違規行為進行稽查和處罰。
(十三)負責對所屬事業單位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規章的檢查監督,協同有關部門監管其非經營性國有資產。
(十四)負責本系統的人才和教育培訓工作,指導隊伍建設。
(十五)負責全省城鄉建設檔案的管理和利用工作。
(十六)承辦省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檢查指導各市縣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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