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海南省實行格線化環境監管體系指導意見(試行)的通知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環境監管執法的通知》(國辦發〔2014〕56號)和《海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強環境監管執法的實施意見》(瓊府辦〔2015〕100號)關於實施環境監管格線化管理的有關要求,建立全省格線化環境監管體系,落實地方政府及其相關部門環境監管主體責任,健全環境監管體制機制,全面提升我省環境監管水平,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指導意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海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海南省實行格線化環境監管體系指導意見(試行)的通知
  • 發文機關:海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 發文字號:瓊府辦〔2015〕245號
各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屬有關單位:
《海南省實行格線化環境監管體系指導意見(試行)》已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參照執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5年12月22日
海南省實行格線化環境監管體系指導意見( 試行)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環境監管執法的通知》(國辦發〔2014〕56號)和《海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強環境監管執法的實施意見》(瓊府辦〔2015〕100號)關於實施環境監管格線化管理的有關要求,建立全省格線化環境監管體系,落實地方政府及其相關部門環境監管主體責任,健全環境監管體制機制,全面提升我省環境監管水平,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指導意見。
一、工作目標
從2016年開始,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無縫對接、全面覆蓋、責任到人”的原則,以市縣(區)、鄉鎮(街道辦事處)政府為責任主體,各相關部門各負其責,全面實行“橫向到邊、縱向到底”,不留死角,不存盲區的格線化環境監管體系,實現全省環境監管全覆蓋,使轄區內的所有污染源及所有建設項目對生態環境的影響得到有效管控,及時發現並查處環境違法行為,確保我省生態環境安全、環境質量“只升不降”,促進我省生態文明和國際旅遊島建設,推動我省“生態立省、綠色崛起”戰略目標的實現。
二、格線劃分及監管職責
按照省級負責指導、督查,市縣(區)具體組織劃分並落實格線化監管主體責任的原則,建立全省格線化環境監管體系。格線化環境監管體系建設,可與城鄉社會綜合治理格線體系一併建設,協同推進。
(一)格線劃分。
1.全省按行政區劃共劃分20個一級環境監管格線區域,分別為19個市縣和洋浦經濟開發區,監管責任主體分別為各市縣政府及洋浦經濟開發區管委會。
2.海口市所轄的各區劃為二級格線區域,監管責任主體為區政府;區所轄的鎮、街道辦事處劃為三級格線區域,監管責任主體分別為鎮政府、街道辦事處;鎮、街道辦事處所轄的各村委會、居委會劃為四級格線區域,監管責任主體分別為村委會、居委會。
3.三亞市所轄的各區劃為二級格線區域,監管責任主體為區政府;區所轄的村委會、居委會劃為三級格線區域,監管責任主體分別為村委會、居委會。
4.洋浦經濟開發區所轄的各鎮、辦事處劃為二級格線區域,監管責任主體分別為鎮政府、辦事處;鎮、辦事處所轄的村委會、居委會劃為三級格線區域,監管責任主體分別為村委會、居委會。
5.除海口市、三亞市和洋浦經濟開發區外,其他市縣所轄的各鄉鎮劃為二級格線區域,監管責任主體為各鄉鎮政府;鄉鎮所轄的村委會劃為三級格線區域,監管責任主體為各村委會。
6.已經實施城鄉社區格線化服務管理的市縣,要將環境監管納入城鄉社區格線化服務管理的內容,實現環境監管與城鄉社區格線化管理的無縫對接和協調聯動。按照“誰主管、誰負責”和“屬地管理”原則落實監管主體責任。
7.各市縣(區)可根據環境監管的實際需要,將重點開發區、產業園區、自然保護區、重點旅遊區、集中式飲用水源地、重要生態功能區、生態敏感區、生態脆弱區等需要重點防控和監管的區域,獨立劃分為特殊格線,並視情況直接由一級格線責任主體或者二級格線責任主體監管。
8.沿海地區要將轄區內的近岸海域納入格線化環境監管體系。
(二)監管職責。
1.一級格線監管職責。
(1)負責指導監督本轄區各級環境監管格線的建立、運行和責任人的履職情況。
(2)負責及時查處本級管轄的環境違法行為,按要求公開本級管轄的污染源相關信息及環境違法案件查處信息。
(3)負責整合本級環保和其他負有環保監管職能部門的監管執法力量,明確重點監管對象、監管任務、監管責任人。對所監管的格線加強巡查、督查、抽查,發現問題、接到投訴舉報及時督促屬地查處或者直接查處,督導屬地政府落實格線化監管措施等。
2.海口市、三亞市二級格線監管職責。
(1)負責指導下級格線的建立和運行,調查處理上級格線交辦的環境違法案件,及時填報格線化環境監管相關信息。
(2)負責本轄區內的環境監管執法任務,按照法定職責依法查處或者配合上級格線查處轄區內的各類環境違法行為,妥善處理環境信訪投訴、環境污染糾紛案件,排查污染源、飲用水源地等環境安全隱患,按要求公開污染源相關信息及環境違法案件查處信息。
(3)負責整合本級環保和其他負有環保監管職能部門的監管執法力量,明確重點監管對象、監管任務、監管責任人。負責對所監管的格線加強巡查、督查、抽查,督導屬地落實格線化監管措施等。
3.海口市三級格線和其他市縣(不含三亞市)及洋浦經濟開發區二級格線監管職責。
(1)負責指導下級格線的建立和運行。負責對轄區或者監管區域內的環境保護進行巡查、檢查,發現問題及時制止並向上級格線報告。及時填報格線化環境監管相關信息。
(2)配合上級格線排查污染源、飲用水源地等環境安全隱患,調查、報告並協助處理上級格線交辦的環境案件。
(3)組織轄區內居民開展農村環境綜合整治,對畜禽水產養殖、農業面源污染、秸稈焚燒、垃圾焚燒等環境污染問題及時巡查、監督和制止,並向上級格線報告。
4.海口市四級格線和其他市縣及洋浦經濟開發區三級格線監管職責。
(1)負責對監管區域內的環境保護情況進行巡查、檢查,發現問題及時制止並向上級格線報告。
(2)及時向上級格線報送本格線環境監管相關信息。
5.城鄉社區格線環境監管職責。
(1)負責對格線內的環境保護情況進行巡查、檢查,發現問題及時制止並向所屬的上級格線報告。
(2)及時向所屬的上級格線報送本格線環境監管相關信息。
三、格線監管運行
(一)落實格線監管工作責任。
各市縣(區)要建立各級格線內環境監管“五定”機制,即對格線內的環境監管定區域、定人員、定職責、定任務、定獎懲,確保格線邊界清晰、責任主體明確、目標任務具體、考核評價客觀,相關內容應向社會公開。上級格線與下級格線之間要層層簽訂責任狀,明確工作任務和獎懲措施。各級格線內各部門之間要加強協調,密切配合,建立聯動機制,認真履行環境監管職責。
(二)明確格線監管工作任務。
格線責任人員要對轄區內的環境保護情況定期進行巡查和監督,及時發現和制止環境違法行為,並向上級格線報告。格線責任主體或相關部門接到環境違法行為的報告後,應在規定的時限內完成調查處理工作。需要多部門進行聯合調查處理的,由格線責任主體組織實施聯合執法調查處理。做好上下級格線責任主體間的信息溝通,對環境違法問題的查處結果,要及時反饋回復,並按要求公開。要定期考核評價,各級格線應每年對本級格線運行情況進行自評,上級格線應對下級格線進行考核評價,評價結果要逐級上報。
(三)加強格線監管績效監督。
上級格線要監督下級格線的日常運行情況,將其列入考核評價內容,要不斷完善和最佳化格線化環境監管體系。鼓勵公眾積極參與環境監督,增強公眾環保意識,保障民眾對環境監管的知情權和監督權。各級格線要設立環境監督員,並組織社會各界代表對格線化環境監管開展情況、實施效果予以監督。要充分發揮新聞媒體的作用,利用報紙、電視、網路等媒體宣傳環境保護法律法規,曝光環境違法行為,追蹤調查處理結果,參與環境監管工作。
四、格線監管實施步驟
(一)組織準備階段(2015年12月底前)。
各市縣(區)根據轄區實際,制定環境監管格線劃分方案,明確格線邊界、責任人和工作職責,確定重點監管對象,劃分監管等級,健全監管檔案,建立工作制度和工作流程,完成格線化環境監管體系的建立。各市縣(區)環境監管格線劃分方案要在2015年12月31日前報省政府備案,並抄送省生態環保廳,同時要向社會公開。
(二)全面實施階段(2016年1月起)。
全省格線化環境監管體系正式運行。各級政府嚴格按照格線化環境監管體系的工作流程和工作任務,履行環境監管職責,切實做好轄區的環境監管工作。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
各市縣(區)政府要落實屬地環境監管領導責任,組織領導轄區格線化環境監管體系的建立、實施和運行。要將格線化環境監管工作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保證日常工作的正常開展。要加強環境監察機構標準化建設,充實執法力量,增加執法投入,完備執法裝備,保障環境監管執法用車,建立環境監管檔案資料,逐步建立完善“數字格線化”環境監管信息平台,形成要素齊全、數據完備、信息共享的格線化環境監管體系信息資料庫。全省各級各相關部門要認真履行環境監管責任,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密切配合,形成環境監管的合力。省生態環保廳要建立格線化環境監管信息系統,會同省政府直屬有關部門對各市縣(區)格線化環境監管體系的建立和運行進行督查,督促各市縣(區)落實屬地環境監管主體責任。
(二)建立健全工作制度。
要建立健全格線化環境監管的相關制度,明確各級格線責任主體及相關部門環境監管的職能,制定工作流程、考核評價辦法及獎懲措施,保障各級格線的正常高效運轉。要建立健全聯合執法制度,有效解決環保重點、難點、熱點問題,完善移交移送制度,提高環境監管效能。要建立健全信息報告和信息公開制度,及時公布格線化環境監管體系建設情況,格線的環境監管職責和責任人員情況,排污企業的污染物排放情況,以及查處環境違法案件、處理環境信訪問題及區域環境安全隱患等情況。
(三)落實責任追究。
要嚴格落實排污者主體責任,對違法排污的企業和單位要依法嚴肅查處,涉嫌環境犯罪的,要及時移送司法機關查處。要強化各級格線責任人和環境監管人員的監管責任,要嚴格執法、規範執法、文明執法、廉潔執法,要恪盡職守、敢於碰硬,堅決查處環境違法行為,依法保護生態環境,對失職瀆職、未履行或不認真履行環境監管職責,不依法查處環境違法行為,或者對環境監管執法工作推諉扯皮的,依法依紀實施問責。要建立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追究制度,對違反國家及本省有關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政策、法律法規規定以及決策部署要求,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造成環境污染、生態破壞的,要依法依紀追究有關領導和責任人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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