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州重度殘疾人生活補貼實施細則

海南州重度殘疾人生活補貼實施細則,實施時間二〇一二年二月七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海南州重度殘疾人生活補貼實施細則
  • 發布時間:二〇一二年二月七日
  • 實施時間:二〇一二年二月七日
  • 發布單位:海南州人民政府
概要,內容,

概要

關於轉發《海南州重度殘疾人生活補貼實施細則》的通知,南政辦〔2012〕12號,各縣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門:州殘聯、州財政局、州民政局《海南州重度殘疾人生活補貼實施細則》已經州人民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組織實施。海南州人民政府,二〇一二年二月七日。

內容

海南州重度殘疾人生活補貼實施細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青海省《關於建立重度殘疾人生活補貼制度的意見》,切實保障重度殘疾人基本生活權益,促進城鄉統籌協調發展,推進和諧海南建設,規範使用重度殘疾人救助資金,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重度殘疾人,是指具有我州戶籍,未享受城鄉低保和五保供養,本人無經濟收入,且殘疾等級在一級或二級的重度殘疾人。
第三條 實施重度殘疾人生活特別救助要嚴格遵循下列原則:
(一)堅持科學發展觀,保障殘疾人基本生活需求的原則。
(二)堅持特別救助與最低生活保障相結合的原則。
(三)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四)堅持屬地管理、動態管理的原則。
第四條 凡在我州未享受城鄉低保待遇和五保供養,本人無經濟收入的重度殘疾人均有權享受生活特別救助待遇。
第五條 城鎮重度殘疾人每人每月救助100元;農村重度殘疾人每人每月救助50元。
第六條 申請。重度殘疾人本人或法定監護人向戶籍所在地的鄉(鎮)政府提出申請,並出具第二代《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等有關證明材料,填寫《重度殘疾人享受生活補貼審批表》。
第七條 鄉(鎮)政府審核。鄉(鎮)政府在收到申報材料後,應在7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任務,並在《重度殘疾人享受生活補貼審批表》上籤署意見,同時將有關證明材料和初審意見報縣級殘聯審核。
第八條 縣級殘聯審核,縣級民政部門審批。縣級殘聯審核同意後轉同級民政部門審批。民政部門應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對申報對象材料的審批。對經審核不符合條件的,由審核部門書面通知申請人並告知原因;對經審批不符合條件的,由審批部門及時書面通知審核部門及申請人並告知原因。對經審批符合條件的,委託村委會(社區)公示後(公示時間不少於3天),由縣級民政部門負責填發省民政廳統一印製、統一編號的《青海省重度殘疾人生活補貼發放證》。
第九條 重度殘疾人生活救助對象要隨低保對象的調整而調整,實行動態管理。對新增符合條件的要及時審核、審批。民政部門要對符合低保條件的重度殘疾人應保盡保,確保貧困重度殘疾人基本生活得到切實保障。
第十條 重度殘疾人生活救助對象實行縣、鄉兩級檔案管理,做到一戶一檔;州、縣兩級建立重度殘疾人生活救助對象基礎信息資料庫,縣殘聯負責基礎信息資料庫的日常管理並及時上報州殘聯。
第十一條 重度殘疾人發放生活補貼所需資金由各級財政按比例承擔,其中省財政承擔80%,州財政承擔5%,縣財政承擔15%。縣級財政部門要對重度殘疾人生活補貼資金實行專戶管理,確保專款專用、專賬核算。
第十二條 重度殘疾人生活補貼發放由縣級民政部門具體負責,原則上實行社會化發放,按季度直接發放給殘疾人。當年形成的結餘資金,可結轉下年繼續用於發放殘疾人生活補貼。
第十三條 貧困重度殘疾人生活特別救助工作,實行政府領導下的部門負責制。各級殘聯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救助對象的確定、救助管理和實施工作;殘聯、民政、財政部門負責救助政策制定、運行規程的指導檢查及資金的測算、分配和管理;民政部門負責提供城鄉享受低保待遇的殘疾人花名冊等基本情況,並及時向殘聯、財政部門通報殘疾人低保對象調整情況。審計、監察等有關部門配合做好貧困重度殘疾人特別生活救助資金管理有關工作。村民委員會、社區居民委員會受縣殘聯、鄉鎮人民政府的委託,承擔貧困重度殘疾人生活救助的日常管理和服務工作。
第十四條 各縣及各有關部門要按規定的範圍和程式,對申請人的條件認真審查、審核、匯總,防止重、漏、錯現象發生。縣殘聯要向社會公布舉報電話,自覺接受民眾監督。
第十五條 從事重度殘疾人生活救助的工作人員應依法辦事,接受社會監督。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視情節給予批評教育或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一)無故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拒不審批或拖延簽署初審、審核、審批意見的;
(二)違反規定為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辦理享受貧困重度殘疾人生活救助手續的;
(三)貪污、挪用、扣押、拖欠救助金的;
(四)其他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行為的。
第十六條 對採取虛報、偽造證明材料等不正當手段騙取重度殘疾人生活救助的居民,縣殘聯要給予批評教育,追回冒領的救助金。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加強貧困重度殘疾人生活救助工作領導,成立由政府分管領導擔任組長,殘聯、財政、民政等部門領導為成員的領導小組。明確工作人員,工作經費列入財政預算。
第十八條 各縣要結合實際,制定具體的操作規程或實施細則,報州殘聯、州財政局、州民政局備案後執行。
第十九條 本細則由州殘聯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細則自發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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