風暴潮、海嘯、海冰災害應急預案

海冰災害應急預案一般指本詞條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對突發性事件處理的要求,提高海洋災害預防和應對能力,最大程度地減少海洋災害造成的損失,保障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維護國家和社會穩定,促進社會和經濟的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特制定本預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風暴潮、海嘯、海冰災害應急預案
  • 外文名:Storm surges, tsunamis, sea ice disaster emergency plan
  • 性質:應急預案
  • 發布單位:國家海洋局
1 總則
1.2 工作原則
1.2.1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快速反應
在國務院的統一領導下,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建立健全應急反應機制,加強應急工作管理,落實應急反應程式和措施,明確職責,責任到人,確保應急工作反應靈敏、功能齊全、協調有序、運轉高效。
1.2.2加強監測,及時預警,減輕災害
以海洋環境監測預報業務運行系統為主體,對海洋災害實行高頻率、高密度的監視監測,及時掌握海洋災害發生、發展動態,快速做出預測預警,為防災減災提供決策支持。
1.2.3整合資源,信息共享,密切協作
加強各有關部門間的信息交流與合作,建立海洋災害信息實時互通與共享機制,調動各方資源,確保海洋災害的及時預警和有效應對。
1.3 適用範圍
本預案適用於發生在我國近海和沿海地區的風暴潮、海嘯、海冰災害的監測、預報、預警、預防和應對工作。
2 應急組織體系和職責
國家海洋局設立風暴潮、海嘯、海冰災害應急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
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以下簡稱“辦公室”)和應急專家組(以下簡稱“專家組”)。
各分局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畫單列市應建立相應風暴潮、海嘯、海冰災害應急工作機構,落實相關責任。
2.1領導小組組成及主要職責
組長:國家海洋局主管業務領導
副組長:國家海洋局海洋環境保護司領導
成員:中國海監總隊、國家海洋局海洋環境保護司、國家海洋環境預報中心主管業務領導。
領導小組主要職責:負責風暴潮、海嘯、海冰災害應急預案的啟動和結束;負責監督指導應急預案的實施。
2.2辦公室組成及主要職責
辦公室主任:國家海洋局海洋環境保護司領導
成員:國家海洋局海洋環境保護司監測預報處,國家海洋環境預報中心業務處,中國海監總隊相關處室負責人。
辦公室主要職責:負責組織、協調風暴潮、海嘯、海冰災害應急預案的實施;負責組織、協調海洋災害(情)調查和災後評估;組織編寫風暴潮、海嘯、海冰災害(情)調查、評估報告;負責與國家有關部門的協調工作等。
2.3專家組及主要職責
成員:由海洋環境預報領域及其他相關領域專家組成。
主要職責:負責對海洋災害警報發布、應急預案啟動等方面提供建議和業務諮詢。
2.4應急業務運行機構和職責
2.4.1國家海洋局負責海洋災害應急監測預警報的統一領導、監督指導和組織協調工作。
2.4.2沿海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在當地人民政府的統一領導下,積極參與防災減災工作,組織發布本地區的海洋災害預警報及相關業務諮詢;製作大比例尺風暴潮、海嘯災害高風險區淹沒圖,並公布風暴潮、海嘯災害應急疏散路線和避難場所標示圖;及時收集、報告海洋災害災情,參與特別重大海洋災害(情)的調查與評估及組織重大及以下海洋災害(情)的調查與評估。
2.4.3各分局和海口海洋環境監測中心站負責海洋災害監視、監測資料的傳輸和日常業務運行;組織發布所轄海區的海洋災害預警報並提供相關業務諮詢;及時收集、報告海洋災害災情,參與海洋災害(情)調查與評估。
2.4.4國家海洋環境預報中心負責海洋災害監測資料的收集和分發,組織海洋災害會商,發布全海域海洋災害預警報,組織特別重大海洋災害(情)調查評估及相關業務諮詢。
2.4.5北海、東海、南海海洋預報中心和沿海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海洋預報(中心)台等,負責發布風暴潮、海嘯、海冰災害各級預警報和相關業務諮詢。
2.4.6中國海監總隊負責重大及以上海洋災害航空遙感災情調查。
2.4.7國家海洋環境監測中心負責岸基測冰雷達站運行管理。
3. 災害預警啟動標準
3.1 風暴潮預警啟動標準
風暴潮預警級別分為Ⅰ、Ⅱ、Ⅲ、Ⅳ四級警報,分別表示特別嚴重、嚴重、較重、一般,顏色依次為紅色、橙色、黃色和藍色。
3.1.1風暴潮Ⅰ級緊急警報(紅色)
受熱帶氣旋(包括颱風、強熱帶風暴、熱帶風暴、熱帶低壓,下同)影響,或受溫帶天氣系統影響,預計未來沿岸受影響區域內有一個或一個以上有代表性的驗潮站將出現達到或超過當地警戒潮位80厘米以上的高潮位時,至少提前6小時發布風暴潮緊急警報。
3.1.2風暴潮Ⅱ級緊急警報(橙色)
受熱帶氣旋影響,或受溫帶天氣系統影響,預計未來沿岸受影響區域內有一個或一個以上有代表性的驗潮站將出現達到或超過當地警戒潮位30厘米以上80厘米以下的高潮位時,至少提前6小時發布風暴潮Ⅱ級緊急警報。
3.1.3風暴潮Ⅲ級警報(黃色)
受熱帶氣旋影響,或受溫帶天氣系統影響,預計未來沿岸受影響區域內有一個或一個以上有代表性的驗潮站將出現達到或超過當地警戒潮位30厘米以內的高潮位時,前者至少提前12小時發布風暴潮警報,後者至少提前6小時發布風暴潮警報。
3.1.4風暴潮Ⅳ級預報(藍色)
受熱帶氣旋或受溫帶天氣系統影響,預計在預報時效內, 沿岸受影響區域內有一個或一個以上有代表性的驗潮站將出現低於當地警戒潮位30厘米的高潮位時,發布風暴潮預報。
預計熱帶氣旋將登入我國沿海地區,或在距沿岸100公里以內(指颱風中心位置)轉向以及溫帶天氣系統將影響我國沿海地區,即使受影響海區岸段不出現超過當地警戒潮位的高潮位,也鬚髮布風暴潮(含颱風浪)預報。
3.2海嘯預警啟動標準
海嘯預警級別分為Ⅰ、Ⅱ、Ⅲ、Ⅳ級警報,分別表示特別嚴重、嚴重、較重、一般,顏色依次為紅色、橙色、黃色和藍色。
3.2.1海嘯Ⅰ級警報(紅色)
受海嘯影響,預計沿岸驗潮站出現3米(正常潮位以上,下同)以上海嘯波高、300公里以上岸段嚴重受損、危及生命財產時,發布Ⅰ級海嘯警報。
3.2.2海嘯Ⅱ級警報(橙色)
受海嘯影響,預計沿岸驗潮站出現2-3米海嘯波高、局部岸段嚴重受損、危及生命財產時,發布Ⅱ級海嘯警報。
3.2.3海嘯Ⅲ級警報(黃色)
受海嘯影響,預計沿岸驗潮站出現1-2米海嘯波高、受災地區發生房屋、船隻等受損時,發布Ⅲ級海嘯警報。
3.2.4海嘯Ⅳ級警報(藍色)
受海嘯影響,預計沿岸驗潮站出現小於1米海嘯波高、受災地區輕微損失時,發布Ⅳ級海嘯警報。
3.3 海冰預警啟動標準
遼東灣單層冰厚達到30厘米;浮冰外緣線達到70海里,且在未來5天內海冰預計將增長15海里以上時;
黃海北部單層冰厚達到25厘米;浮冰外緣線達到25海里,且在未來5天內海冰預計將增長10海里以上時;
渤海灣單層冰厚達到20厘米;浮冰外緣線達到30海里,且在未來5天內海冰預計將增長10海里以上時;
萊州灣單層冰厚達到20厘米;浮冰外緣線達到20海里,且在未來5天內海冰預計將增長10海里以上時;
達到以上條件之一時,啟動海冰應急預案,發布海冰警報。
4.災害監測及預警
4.1災害監測與信息傳輸
4.1.1 岸站
各海洋環境監測站按照《濱海觀測規範》,及時、準確監測潮位、海浪、海冰、海水溫度、鹽度以及相關海洋氣象要素等,如發現異常情況,及時報告上級業務主管部門及國家海洋環境預報中心並密切監視發展動態。監測數據按照《海洋環境監測站和志願船監測數據傳輸規程》傳輸,確保線上運行,保證各級海洋預報中心(台)及時調取監測數據。
4.1.2浮標
各分局按照《海洋資料浮標實時數據傳輸規程》,將浮標監測數據及時傳輸到各級海洋預報中心,並確保系統正常業務運行。
4.1.3岸基測冰雷達
國家海洋環境監測中心將岸基測冰雷達監測數據分析處理後,應及時傳輸至國家海洋環境預報中心、北海海洋預報中心和遼寧省、河北省、天津市海洋預報台,並確保系統正常業務運行。
4.1.4 衛星遙感
國家衛星海洋套用中心接到各級海洋預報中心(台)要求提供海洋災害發生期間的衛星遙感分析處理實時資料時,將衛星遙感分析處理實時資料及時傳輸到需求單位。
4.1.5航空遙感
在發生重大及以上海洋災害時,海監飛機及時開展航空遙感災情調查,將調查結果傳送到國家海洋環境預報中心和所在海區預報中心。
4.2災害信息接收與分發
4.2.1國家海洋環境預報中心實時接收世界氣象組織全球通訊網(GTS)和太平洋海嘯警報中心發布的海洋、氣象觀測資料及海嘯相關信息;接收、處理海洋環境監測站、浮標、測冰雷達站監測數據,並將接收到的各類監測數據經過質量控制後及時傳輸到海區預報中心和沿海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海洋預報(中心)台。
4.2.2國家海洋環境預報中心與中國地震局建立專線,及時獲取中國地震局監測的沿岸和渤海、黃海、東海、南海4級以上的地震信息以及太平洋海域6級以上的地震信息;及時獲取國土資源部、中國科學院等相關部門的沿海山體滑坡、小行星隕落等與海嘯發生相關的監視監測信息;當出現特大海冰時,國家海洋環境預報中心及時從中國海洋石油總公司等單位獲取海冰信息。
4.3風暴潮、海嘯、海冰預警報發布
4.3.1風暴潮預警報發布
(1) 風暴潮Ⅰ級緊急警報(紅色)
國家海洋環境預報中心發布風暴潮Ⅰ級緊急警報(紅色)時,由國家海洋環境預報中心主任或其授權人簽發。在1小時內以傳真形式和其他通信方式報送國務院值班室、國家防汛抗旱總指揮部、國家減災委員會、國家海洋局、總參謀部等有關部門,受風暴潮影響的沿海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人民政府以及海區、沿海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海洋預報(中心)台等。
風暴潮Ⅰ級緊急警報(紅色)應通過中央電視台和中央人民廣播電台播放,國家海洋環境預報中心應在二小時內送達中央電視台和中央人民廣播電台,負責與中央電視台和中央人民廣播電台協商,在就近整點新聞或新聞聯播中播放,跟蹤播放情況,並將播放情況報海洋局海洋環境保護司。
(2)Ⅱ級(橙色)、Ⅲ級(黃色)、Ⅳ級(藍色)預警報
國家海洋環境預報中心發布風暴潮Ⅱ級緊急警報(橙色)、Ⅲ級(黃色)警報時,由國家海洋環境預報中心主任或其授權人簽發;Ⅳ級(藍色)預報由首席預報專家簽發。上述預警報在1小時內以傳真形式及其他通信方式等報送國務院值班室、國家海洋局、國家防汛抗旱總指揮部、國家減災委員會、總參謀部等有關部門,受風暴潮影響的沿海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政府以及海區、沿海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海洋預報(中心)台等。
國家海洋環境預報中心發布的各級風暴潮預警報信息,均在國家海洋環境預報中心網站上公布。
各海區、沿海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海洋預報中心(台),根據服務海區確定風暴潮預警報具體傳送部門、機構和制定工作流程。
4.3.2海嘯
(1)海嘯Ⅰ級(紅色)、Ⅱ級(橙色)警報
當海嘯達到Ⅰ級(紅色)、Ⅱ級(橙色)時,國家海洋環境預報中心發布海嘯警報。海嘯警報由國家海洋環境預報中心主任或其授權人簽發,在10分鐘內以傳真形式及其他通信方式等報送國務院值班室、國家海洋局、國家防汛抗旱總指揮部、國家減災委員會、中國地震局、中國氣象局、總參謀部等有關部門,受海嘯影響的沿海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政府以及海區、沿海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海洋預報(中心)台等。
當海嘯災害涉及兩個以上省份的Ⅰ級、Ⅱ級海嘯警報經國務院批准後,由國家主要媒體向社會公眾公布。
當海嘯災害危及台灣、香港、澳門地區時,國家海洋環境預報中心在10分鐘將警報以傳真形式和其他通信工具等報送國務院台辦、港澳辦。
(2)海嘯Ⅲ級(黃色)、Ⅳ級(藍色)警報
當海嘯達到Ⅲ級(黃色)、Ⅳ級(藍色)時,國家海洋環境預報中心發布海嘯警報。海嘯警報由國家海洋環境預報中心主任或其授權人簽發,在10分鐘內以傳真形式和其他通信方式等報送國家海洋局、國家防汛抗旱總指揮部、國家減災委員會、中國地震局、中國氣象局、總參謀部等有關部門,受海嘯影響的沿海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政府以及海區、沿海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海洋預報(中心)台等。
國家海洋環境預報中心發布的海嘯Ⅲ級、Ⅳ級警報信息,均在國家海洋環境預報中心網站上公布。
4.3.3海冰
國家海洋環境預報中心發布海冰警報時,由國家海洋環境預報中心主任或其授權人簽發。在1小時內以傳真形式和其他通信方式等報送國務院值班室、國家海洋局、國家減災委員會、中國海事局、總參謀部、海軍、中國海洋石油總公司等有關部門,受海冰影響的沿海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政府以及海區、沿海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海洋預報(中心)台等。
預計將發生嚴重海冰災害時,國家海洋環境預報中心應通過國家主要媒體向社會發布。
國家海洋環境預報中心發布的海冰警報信息,均在國家海洋環境預報中心網站上公布。
國家海洋局北海海洋預報中心和遼寧省、河北省、山東省和天津市海洋預報(中心)台,根據服務海區制定海冰預警報具體傳送部門、機構和工作流程。
5.風暴潮、海嘯、海冰災害調查評估
5.1海洋災害損失分級標準
5.1.1特別重大海洋災害風
暴潮、海嘯、海冰等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5000萬元以上經濟損失的;對沿海重要城市或者50平方公里以上較大區域經濟、社會和民眾生產、生活等造成特別嚴重影響的。
5.1.2重大海洋災害
風暴潮、海嘯、海冰等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1000萬以上、5000萬元以下經濟損失的;對沿海經濟、社會和民眾生產、生活等造成嚴重影響的;對大型海上工程設施等造成重大損壞,或嚴重破壞海洋生態環境的。
5.2災害調查評估
5.2.1當發生特別重大海洋災害時,國家海洋環境預報中心負責組織海洋災害調查隊。調查隊成員由相關單位的專業技術及管理人員組成。調查隊應在24小時內趕赴現場開展災害調查評估。調查內容包括災害過程自然變異、受災狀況、危害程度、救災行動、減災效果、經驗教訓等。調查工作完成後,10內編制完成災害綜合調查評估報告,並報國家海洋局備案。
5.2.2重大以下海洋災害的調查評估工作由沿海省(區、市)海洋預報(中心)台組織調查。調查內容包括災害過程自然變異、受災狀況、危害程度、救災行動、減災效果、經驗教訓等;調查工作完成後,10日內編制完成災害綜合調查評估報告,報國家海洋局、國家海洋環境預報中心並備案。
6 保障措施
6.1災害預警信息發布保障
海洋災害預警信息利用傳真、網際網路、電話、電視、廣播、報紙等進行發布。國家廣播電視總局負責通過中央電視台、中央人民廣播電台等媒體發布重大海洋災害預警信息。
6.2海嘯預警保障
6.2.1 海嘯信息互通機制
(1)建立國家海洋局與各有關部門的信息互通機制。中國地震局、國土資源部、中國科學院、中國氣象局通過海嘯監測監視信息實時傳輸網路,提供與海嘯相關的實時監視監測數據,國家測繪局、總參謀部提供我國沿海大比例尺陸圖和海圖。國家海洋局及時向上述部門提供海嘯相關監測預警信息。
(2)建立國家海洋環境預報中心與太平洋海嘯警報中心、日本海嘯警報中心的預警信息實時互通機制。
6.2.2 海嘯預警能力保障
(1)海嘯監測系統能力建設在我國周邊海域,重點在南海和台灣以東海域布設海嘯監測浮標陣列;在我國遠離大陸的海島新建海嘯監測站和地震監測站;對現有海洋監測站進行改造,實現對海嘯災害的有效監測。建立高速海嘯監測監視信息實時傳輸網路。
(2)海嘯預警系統能力建設建立國家海洋局與中國地震局、國土資源部、中國科學院、中國氣象局、總參謀部等單位的信息互通高速通訊專線。加強不同成因海嘯發生、傳播、爬高機制研究;建立適合於我國海域的業務化海嘯統計預報和數值預報模式,以及基於資料庫技術的地震海嘯快速數值預警系統,實現對海嘯災害的快速準確預警。
(3)海嘯預警快速發布系統能力建設建立以衛星通訊為主的海嘯預警信息發布系統,增強在電視、廣播、網際網路、電信系統中發布海嘯預警信息的能力。在海嘯高風險區中的經濟開發區、濱海旅遊區、港口碼頭等建立海嘯警報接收、顯示、廣播系統。
6.3經費保障風暴潮、海嘯、海冰災害應急回響經費,按《突發事件財政應急保障預案》執行。
6.4宣傳和培訓利用網際網路、電視、廣播、報紙等新聞媒體進行風暴潮、海嘯、海冰災害及防災減災知識宣傳,增強全民的防災減災意識和快速反應能力。根據實際工作需要,開展全國性、區域性以及有關技術單位的海洋環境監測與預報技術人員培訓。
6.5 國際、地區間合作與交流加強國際與地區間在風暴潮、海嘯、海冰災害信息交流與預警報技術合作研究,發揮我國在國際組織中的成員國作用。
7 附則
7.1 術語
7.1.1風暴潮災害由熱帶氣旋、溫帶氣旋、海上颮線等風暴過境所伴隨的強風和氣壓驟變而引起局部海面振盪或非周期性異常升高(降低)現象,稱為風暴潮。風暴潮、天文潮和近岸海浪結合引起的沿岸漲水造成的災害,通稱為風暴潮災害。
7.1.2海嘯災害海嘯是由海底地震、海底火山爆發、海岸山體和海底滑坡等產生的特大海洋長波,在大洋中具有超大波長,但在岸邊淺水區時,波高陡漲,驟然形成水牆,來勢兇猛,嚴重時高達20-30米以上。海嘯災害指特大海洋長波襲擊海上和海岸地帶所造成的災害。
7.1.3海冰災害海冰是由海水凍結而成的鹹水冰,但也包括流入海洋的河冰和冰山等。海冰災害是指海洋中出現的嚴重冰封,對海上交通運輸、生產作業、海上設施及海岸工程等所造成的災害。
7.2 預案管理
7.2.1國家海洋局根據應急管理工作需要,對《風暴潮、海嘯、海冰災害應急預案》及時修訂發布,並報國務院備案。
7.2.2沿海省(自治區、直轄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和國家海洋局各分局、國家海洋環境預報中心參照本預案,制定具體工作制度和流程,明確職責,建立會商制度和崗位責任制。
7.2.3對海洋災害應急監測預警報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予以表彰。未按應急預案開展工作,造成特大、重大損失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7.2.4海洋環境監測預報工作現行規章制度與本預案相違背的,以本預案為準。
7.3本預案由國家海洋局制定並負責解釋。
7.4本預案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