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議會

浙江省議會

浙江省議會,又稱浙省會、浙議會。為民國初年浙江省地方立法機關。1913年2月18日,浙江省議會開幕,至1927年2月,北伐軍攻克杭州,浙江省議會被改為國民黨浙江省黨部。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浙江省議會
  • 外文名:The Congress of Zhejiang Province
  • 存續時間:1913年2月18日—1927年2月
  • 機構性質:浙江省地方立法機關
  • 前身:浙江省咨議局、浙江省臨時議會
  • 其他名稱:浙議會、浙省會、浙會
  • 地址:杭州市高喬巷(今杭州市民生路)
機構職責,立法權,監督權,歷史沿革,浙江咨議局,浙江省臨時議會,省議員選舉,選舉日期,選舉資格,選舉程式,議會組織,議長,秘書長,會議,

機構職責

作為浙江省立法機關,浙江省議會的職權大致可以被分為立法權與監督權。其中,立法權中包含對於浙江省財政事務的審核、批准。省議會的監督權則表現在對於浙江省行政機關的監督方面。
浙江省議會議場圖浙江省議會議場圖

立法權

省議會職權,規定於《省議會暫行法》第十六條:
(1)議決本省單行條例,但以不牴觸法律命令為限;
浙江省議會預算書浙江省議會預算書
(2)議決本省預算及決算;
(3)議決省稅及使用費規費之徵收,但法律命令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4)議決省債之募集及省庫有負擔之契約;
(5)議決本省財產及營造物之處分並買人;
(6)議決本省財產及營造物之管理方法,但法律命令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7)答覆省行政長官諮詢事件;
(8)受理本省人民關於本省行政請願事件;
(9)得以關於行政及其他事件之意見建議於省行政長官;
(10)其他依法律命令應由省議會議決事件。凡所規定,俱為地方議會應有之職權。依照同法第三十七條,更複決而必行。蓋議會為貫徹其主張,對於咨交覆議之案,殆未有不仍執前議者。

監督權

省議會之監督官廳,有彈劾、查辦、質問三種職權:
(1)彈劾:對於行政長官,認為有違法行為時,以出席議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可決提出之,經由內務總長提交國務會議懲辦;
(2)查辦:對於行政官吏,認為有違法納賄情事,得咨請省行政長官懲辦之;
(3)質問:議員對於本省行政事項有疑義時,得以十人以上之連署,提出質問書於省行政長官,限期答覆。如認答覆為不得要領,得要求省行政長官自行到會或派員答辯。
浙江省議會歷屆開會,議員提出質問書者甚多。因當時行政長官出席議會,不作施政報告,議員對於行政事項,時有疑義發生,故質問頻繁。查辦案之提出頗慎重,然官廳往往回護同僚,查而不辦。彈劾權不輕易行使,第一屆第二年第二次臨時會,對於省長齊耀珊曾行使之,以其“擅撤審檢所,變更預算案”,認為有違法行為也。第二屆第二年第一次臨時會,對於省長齊耀珊復行使之,以其“引用私親,剋扣警餉,玩視交代,破壞預算”,認為有違法行為。

歷史沿革

浙江省議會的前身為清末浙江咨議局與辛亥革命時期的浙江省臨時議會。

浙江咨議局

(1)籌備經過
光緒三十三年(1907年)九月十三日上諭:“朕欽奉皇太后懿旨,前經降旨於京師設立資政院,以樹議院基礎。但各省亦應有採取輿論之所,俾其指陳通省利病,籌計地方治安,並為資政院儲才之階。著各省督撫即在省會各設咨議局,候選公正明達官紳,創辦其事。即由各屬合格紳民,公舉賢能,作為該局議員,斷不可使品行悖謬營私舞弊之人,濫廁其間。凡地方應興應革事宜,議員公同集議,候本省大吏裁奪施行。遇有重大事件,由該省督撫奏明辦理,將來資政院選舉議員,可由該局公推遞升。如資政院應需考查詢問等事,一面行文該省督撫轉飭,一面逕行該局具復,該局有條議事件,準其一面稟知該省督撫,一面徑交資政院查核。欽此。”此為設立地方議會創造紀錄之歷史,亦即九年籌備立憲,變更政體之初基。嗣經憲政編查館擬定《各省咨議局章程》及《各省咨議局選舉章程》,奏請降旨頒行各省,由憲政編查館分咨各省督撫遵辦。奉諭“均照所議辦理,即著各督撫迅速舉辦,實力奉行。自奉到章程之日起,限一年內辦齊。……”
浙江省巡撫又準憲政編查館咨:“現在咨議局尚未成立,各省應就省會地方先行設立籌辦處,選派公正明達官紳創辦其事。詳細章程,由各省自行酌定,咨送備查。”即委派藩司顏鐘驥為督辦,奏調浙江委用道董元亮為總辦,在籍翰林院編修陳敬第為會辦,設總議二員,參議十三員。杭防乍防各一人,十一府屬各一人。法制司選科長各一員,於光緒三十四年(1908年)十月初一日開辦。並以選舉議員,關係尤為重要,於籌辦處附設研究所,選通習法合格士紳,作司選員,人所研究選舉各法,以兩個月為期,派往各府、廳、州、縣幫同地方官辦理初選、複選事宜,凡七十八人,以本省法政學堂畢業之士紳選充,至此,而籌備咨議員之總機構,乃完全組織成立。
(2)存續期間
宣統元年(1909年)九月初一日,行開會禮,是為第一次常年會。
至宣統三年(1911年)三月臨時會閉幕。

浙江省臨時議會

(1)成立原因
浙江光復以後,成立軍政府,軍政府設參議會,為臨時議事機關,張恭、吳思豫、顧乃斌、莊崧甫、黃元秀、陶成章、蔣著卿、李炯裳、莊韋墅、周淡游、張浩、方鴻聲等被舉為參議員。凡施行全省之重要政務及一切規章,參議會均有議決權。財政之獨立成為一部,及財政部長之人選,亦提經參議會通過。顧職權雖寵大,而實非正式民意機關,乃有臨時省議會法之制定,通令各縣各舉代表一人,組織臨時省議會。
(2)存續時間
1911年12月10日,臨時議會在杭州正式成立。
至1912年11月,臨時議會結束。期間共開會三次。

省議員選舉

選舉日期

省議會議員,依省制第五條規定之名額選舉之。選舉年限,以三年為一屆,每屆以七月一日為初選日期,八月一日為覆選日期。

選舉資格

(1)選舉權:凡有中華民國國籍之男子,年滿二十一歲以上,於編制選舉人名冊以前,在選舉區內住居滿二年以上,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有選舉省議會議員之權:(1)年納直接稅二元以上者;(2)有值五百元之不動產者;(3)在國小校以上畢業者;(4)有與國小校以上畢業相當資格者。
(2)被選舉權凡有中華民國國籍之男子,年滿二十五歲以上者,得被選舉為省議會議員,其因有左列情事之一,而不得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者:(1)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2)受破產之審告,確定後尚未撤銷者;(3)有精神病者;(4)吸食鴉片者;(5)不識文字者。
(3)選舉權的停止
其因現任職務及身份關係,而停止選舉權及被選舉權者:(1)現役陸海軍人及在徵調期間之續備軍人;(2)現任司法官吏;(3)現任本省行政官吏及巡警,僧道及其他宗教師,至國小校教員各學校肆業生,選舉區內辦理選舉人員——監察員不在此限——承攬本省工程之人及承攬本省工程之公司辦事人,則均停止其被選舉權。

選舉程式

選舉分初選複選,初選以縣為選舉區,各以所轄地方為境界——府、直隸廳州之直轄地方廳及州均以縣論——覆選合若干初選區為選舉區,其區劃別以表定之,省設選舉總監督,以本省行政長官充之。
初選區設初選監督,以各本區之行政長官充之。
覆選區設複選監督,由選舉總監督委任,其駐在地由選舉總監督定之。
初選舉由初選監督按照地方情形,分劃本管區域為若干投票區,初選當選人名額,定為議員名額之二十倍,每屆由總監督按照該複選區應出議員名額,用二十乘之,為該複選區內初選當選人名額,分配於各初選區。初選當選人名額之分配,由總監督以該複選區應出初選當選人名額除全區選舉人總數,視得數多寡,定每選舉人若干名,得選出當選人一名,再以此數分除各初選區選舉人數,視得數多寡,定各該初選區應出初選當選人若干名。初選當選票額,以本區應出當選人名額,除投票人總數,將得數三分之一為當選票額,非得票滿額者,不得為初選當選人。
當選人確定後,由初選監督榜示並通知各當選人,當選答覆應選,由初選監督給與當選證書,再將當選人姓名榜示,而初選手續完竣。
複選舉由初選當選人齊集複選監督駐在地行之,選舉人名冊,以初選當選人為限,複選當選人,不以初選當選人為限,其名額依議員名額定之,議員名額之分配,每屆由總監督以該省議員名額除全省選舉人總數,視得數多寡,定每選舉人若干名得選出議員一名,再以此數分除各複選區選舉人數,視得數多寡定各該複選區應出議員若干名。複選以本區應出議員名額,除投票人總數,將得數之半為當選票額,非得票滿額者,不得為當選人。當選人足額後,並依該區應出議員名額,選定同數之侯補當選人,凡得票滿當選票額,因複選當選人足額不能當選者,即作為候補當選人。
複選當選人之名次,以選出之先後為序,同次選出者,以得票多寡為序。票數同者,抽籤定之。複選當選人接到當選通知答覆應選者,為省議會議員,由複選監督給與議員證書,而複選手續完竣。

議會組織

議長

浙江省議會設於省行政長官所駐之地(即杭州),議員名額,依民國元年九月二十五日各省第一屆省議會議員名額表所規定,浙江省一百五十二名。議員任期以三年為限,自當選之日起算。議長一人,副議長二人,由議員互選之,用無記名單記法,各以得票過半數者為當選。
浙江省議會第一任議長莫永貞(字伯衡)浙江省議會第一任議長莫永貞(字伯衡)

秘書長

設定置秘書,由議長任免之。各屆省議會均置秘書長一人,秘書五人。

會議

會議分常年會臨時會二種。
常年會每年一次,由省行政長官召集之,會期以六十日為率,其有必須連續開議者,得延長至二十日以內。
臨時會因特別緊要事件發生,由省行政長官,或議員半數以上之請求召集之,會期至多不得逾三十日。
會議時,議員之言論及表決,於議會外不負責任。省行政長官得自行到會或派員到會發言。會議以公開為原則,但因省行政長官之要求,或議員之提議,經多數可決者,得禁止旁聽。
凡應付議之事件及其順序並開議時,當載明於議事日程,除臨時發生緊急事件外,須先一日分配各議員,不論載於議事日程事件之有無,如因緊急事件,有作從速開議之動議,或議長認為必應從速開議者,得由議長諮詢議會決定,變更議事日程。
讀會分初讀、再讀、三讀。初讀會自議案配付各議員之日起算,再讀會自初讀完畢之日起算,三讀會自再讀完畢之日起算,至速須於第三日行之。除法律案外,得由議員之請求,經議長許可,省略三讀。
會議之外,有審查會及審議會:
(1)審查會分常務、特務。
常務審查分法律、財政、庶政興革、建議四股,各股審查員均有定額,由審查長定期開會,審查議會委託之事件。如兩股以上須行協定審查,得由該數股之同意,開聯合審查會。
特務審查,人數無定額,臨時由議長諮詢大會定之,審查議會委託之特種事件。審查畢,由審查長或副審查長作報告書,交由議長提出於議會。
(2)審議會以浙江省議會議員之會議行之,經議長或議員五人以上之動議,不用討論,以議會之議決開之。設審議長一人,於每年第一次常會,由議員互選之,開會時議長退就議員席,審議長臨書記長席行之。
議事終結後,審議長退席,請議長復席,以其結果報告於議會。
凡提案如認為可成議案者,得付審查會審查,待審查報告,就其大體討論以後,即議決應否再讀。議決不須再讀之議之議案,即行作廢。如有再付審查之動議而已決定時,則應否再讀,應俟審查會之第二次報告後決議之。再讀已畢,得同日舉行三讀。
三讀會除發見議案有互相窒礙事項,或與現行法令牴觸事項,經動議必須修正者,只能更正文字。審議會亦為全體議員之會議,程式之不同者,惟由審議長主席,及議員對於同一事件得數次發言而已。但其結果,仍須報告於大會,而由大會決定。所以必經審查者,為慎重計耳。故歷屆議會,僅於會議預決時一舉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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