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科學技術普及辦法

《浙江省科學技術普及辦法》已經省人民政府第77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浙江省科學技術普及辦法
  • 通過過程:省人民政府第77次常務會議通過
  • 實行時間:2006年12月1日
  • 省政府令:第222號
發布時間,辦法內容,

發布時間

省長
二○○六年九月三十日

辦法內容

第一條為加強科學技術普及工作,提高公眾科學文化素質,實施科教興省和可持續發展戰略,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普及法》,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科學技術普及(以下簡稱科普),是指用公眾容易理解、接受和參與的方式,普及自然科學和社會科學知識,倡導科學方法,傳播科學思想,弘揚科學精神,推廣科學技術。
第三條本省行政區域內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及其他組織和個人開展科普活動,必須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
第四條科普是公益事業,必須納入科學技術發展規劃和計畫。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鼓勵、支持社會力量興辦科普事業。社會力量興辦科普事業可以採用市場機制運作方式。
第五條科普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社會各界、公眾都應當參與和支持科普工作。
第六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科普工作的領導,將科普工作納入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計畫,保障科普經費,完善科普設施,加強科普隊伍建設,推動科普事業的發展。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完善科普工作聯席會議制度。科普工作聯席會議負責審議科普工作的重大政策和發展規劃、計畫;督促規劃、計畫和有關工作的落實;協調科普工作。
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科學技術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科普工作的統籌協調和督促檢查,制定科普工作總體規劃和年度計畫。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相關的科普工作。
第八條科學技術協會、社會科學界聯合會是科普工作的主要社會力量,應當組織有關學會、協會、研究會開展科普活動,協助制定科普工作總體規劃和年度計畫,為政府科普工作決策提供建議,支持和指導企事業單位及有關基層科普組織開展科普活動。
第九條各級宣傳部門應當充分利用報刊、廣播、電視、網際網路等媒體,加大科普宣傳力度,提高全社會對科普工作重要性的認識。 工會、共青團、婦聯等團體應當發揮各自優勢開展科普工作。
第十條學校應當把科普作為素質教育的重要內容,加強對學生的科普教育,組織學生開展科學技術發明、競賽、論文撰寫和參觀考察等多種形式的科普活動。
第十一條農業、科技等有關部門和科學技術協會應當加強農村科技培訓,建立農業科技試驗、示範基地,促進農業先進實用技術的推廣、普及和套用,提高農業科技創新和轉化能力,倡導科學文明的生產和生活方式,切實推進新農村建設。
農村、城鎮基層組織及社區應當根據各自特點和生產、生活、娛樂、健康以及公共安全、防災減災、應急救援等需要,充分利用當地資源,廣泛開展各類科普活動。
第十二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科普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並隨著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的提高同步增加;加大對社會科學知識宣傳、普及工作的支持力度;扶持農業農村、欠發達地區、邊遠貧困地區的科普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以及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應當安排一定的經費用於科普工作。
各級財政安排的科普經費,其使用和管理的具體辦法由省財政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省科學技術行政主管部門、科學技術協會、社會科學界聯合會共同制定。
第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科普場館、設施建設納入城鄉建設規劃和基本建設計畫;規範完善科普場館、設施的管理,提高使用效率。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應當建立科普場館;鄉鎮、街道(社區)應當設定科普宣傳畫廊、櫥窗、科普活動室等設施。
公共宣傳欄和城鎮戶外廣告,應當有科普內容。
有條件的科研基地、重點實驗室應當向社會開放,舉辦科普展覽、講座,提供科技諮詢和培訓;有條件的企事業單位、旅遊景點應當面向社會開展科普教育活動。
第十四條任何單位、個人不得損壞、侵占科普場館、設施。
政府財政投資建設的科普場館,因基本建設和城市改造確需改變功能、用途的,應當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批准,並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擇地重建。
科普場館因特殊情況需要臨時改作他用的,應當徵得主管部門同意,但一般不得超過十日;期滿後,使用者應當恢復原狀,不得影響該場館的功能、用途,不得妨礙開展正常科普活動。
第十五條政府投資設立的科普場館,應當根據其功能、特點向公眾開放,每天開放時間不少於八小時,國家法定節假日和學校寒暑假期間,應當適當延長開放時間。
科普場館應當充分發揮科普教育功能,對面向青少年的科普活動應當優先安排,並給予減免收費的優惠。政府投資設立的科普場館在科技活動周、科普節、國家法定節假日應當向公眾免費開放。
第十六條科普類出版物、經科技行政主管部門認定的科普場館和高校及科研機構等科普教育基地開展科普類公益活動的門票收入、縣級以上黨政部門和科學技術協會開展的科普活動的門票收入、從境外購買自用科普影視播映權而進口的拷貝和工作帶,依據國家有關規定享受稅收優惠。
對捐贈財產用於科普事業或者投資建設科普場館、設施的,依法享受稅收優惠。
第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科學技術協會、社會科學界聯合會應當加強科普組織建設,建立健全科普組織網路,提高科普隊伍的整體素質,改善科普工作者的工作、生活條件。
第十八條科普工作者的科普成果,應當作為相應專業技術資格評審和工作業績考核的依據。
第十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科學技術行政主管部門和科學技術協會、社會科學界聯合會,應當加強對科普技術、理論研究的組織和指導,扶持科普作品的創作。科技計畫應當安排一定的科普研究項目。  承擔政府科研項目的專家、學者、科研人員,應當撰寫科普文章,宣傳科普知識。
第二十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科學技術協會、社會科學界聯合會和有關單位都應當支持科普工作者開展科普工作,對在科普工作中作出重要貢獻的組織和個人,予以表彰和獎勵。
第二十一條每年五月的第三周為全省科技(科普)活動周。科技(科普)活動周由省人民政府統一組織和部署,動員全社會力量開展系列科技活動。
第二十二條違反本辦法規定,以科普為名從事偽科學活動的,由科學技術行政主管部門予以制止,並給予批評教育;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二十三條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由有關部門責令停止侵害、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  第二十四條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第三款、第十五條規定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造成嚴重後果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五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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