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省級機關培訓費管理規定

《浙江省省級機關培訓費管理規定》,一項實施於浙江省關於省級機關培訓費管理的規定條例。

浙江省省級機關培訓費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規範省級機關國內培訓工作,提高培訓效率和質量,加強培訓費管理,節約培訓費開支,根據《財政部辦公廳關於加強黨政機關培訓費管理的通知》(財辦行〔2014〕2號)精神,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省級機關(包括黨政機關、人大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人民團體、民主黨派和工商聯,以及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以下簡稱各單位)使用財政資金舉辦的為履行職責所需的更新知識、提升工作能力的各類培訓。
第三條 各單位應增強培訓的針對性和實用性,節約培訓資源,對培訓實行內部統一管理。
第四條 培訓費是指各單位開展培訓直接發生的各項費用支出,包括住宿費、一伙食費、培訓場地費、講課費、培訓資料費、交通費、其他費用。
(一)住宿費是指參訓人員及工作人員培訓期間發生的租住房間的費用。
(二)一伙食費是指參訓人員及工作人員培訓期間發生的用餐費用。
(三)培訓場地費是指用於租用培訓場地的費用支出。
(四)講課費是指聘請師資授課所支付的必要報酬。
(五)培訓資料費是指培訓期間必要的資料及辦公用品費。
(六)交通費是指用於統一組織的與培訓有關的交通支出。
(七)其他費用是指除上述費用以外與培訓相關的必要支出。
第五條 培訓費綜合定額標準實行分項核定、總額控制。綜合定額標準如下:
單位:元/人·天
住宿費
一伙食費
其他各項費用
合計
160
100
140
400
綜合定額標準是培訓費開支的上限,各項費用之間可以調劑使用。
5天以內(含5天)的培訓按照綜合定額標準控制;5天以上的培訓按照綜合定額標準的75%(計300元)控制。上述天數含報到和離開時間,報到和離開時間合計不得超過1天。
第六條 講課費執行以下標準(稅後):
(一)中級技術職稱及以下專業人員每半天最高不超過800元;
(二)副高級技術職稱專業人員每半天最高不超過1000元;
(三)正高級技術職稱專業人員每半天最高不超過2000元;
(四)院士、全國知名專家每半天一般不超過3000元。
其他人員講課參照上述標準執行。
第七條 組織培訓的工作人員控制在參訓人員數量的5%以內,最多不超過10人。
第八條 各單位應當優先選擇黨校、行政學院、社會主義學院、幹部學院、部門行業所屬培訓基地、高校等場所舉辦培訓。
第九條 各單位應嚴格按開支標準、培訓人數、天數、工作人員比例等編制培訓經費,納入部門預算。
第十條嚴禁借培訓名義安排公款旅遊;嚴禁借培訓名義組織會餐或安排宴請;嚴禁組織高消費娛樂、健身活動;嚴禁使用培訓費購置電腦、複印機、印表機、傳真機等固定資產以及開支與培訓無關的其他費用;嚴禁在培訓費中列支公務接待費、會議費;嚴禁套取培訓費設立“小金庫”。
培訓住宿以標準間為主,不得發放洗漱用品;培訓用餐不得上高檔菜餚,不得提供菸酒。
第十一條各單位應儘量利用網路、視頻等信息化手段,大力推行自主選學、在崗自學等方式開展培訓。
第十二條培訓費嚴格按經批准的預算執行,按規定納入政府採購管理,並在浙江政府採購網上辦理培訓申報、備案手續。
培訓費由培訓舉辦單位承擔,在日常公用經費中列支,如專項工作確需組織培訓的,可在相關專項經費中列支。
舉辦單位在培訓結束後應當及時辦理報銷手續。培訓費報銷時應當提供培訓通知、實際參訓人員簽到表、講課費簽收單以及培訓場所出具的原始明細單據等憑證。對未經批准、未納入部門預算和應辦未辦政府採購手續的培訓,以及超範圍、超標準開支的經費一律不予報銷。
培訓費支付應當按照國庫集中支付和公務卡管理的有關制度執行,除講課費、小額零星開支以外的培訓費用以銀行轉賬或公務卡方式結算,不得以現金方式支付。
各單位不得向培訓對象收取培訓費,不得以任何方式轉嫁或攤派培訓費用。由於培訓費標準調整而增加的培訓費支出,由各單位通過調整培訓方式、壓縮培訓開支、調整部門預算等途徑解決,不能因此增加部門預算總額。
第十三條各單位應當將培訓班的名稱、日程、人數、經費開支等情況,以適當方式進行公開。
第十四條各單位應按照本規定,結合本單位業務特點和工作實際,制定培訓費管理具體規定。
第十五條省財政廳將會同有關部門對各單位培訓活動和培訓費使用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主要內容包括:
是否制定培訓管理內控制度;
培訓費開支範圍和開支標準是否符合規定;
培訓費報銷和支付是否符合規定;
是否存在虛報培訓費用的行為;
是否存在轉嫁、攤派培訓費用的行為;
是否存在向參訓人員收費的行為;
是否存在其他違反本規定的行為。
第十六條對於檢查中發現的違反本規定行為的,由省財政廳會同有關部門責令改正,涉及違規資金的,予以追回,並視情況予以通報。對直接責任人和相關負責人,報請其所在單位按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涉嫌違法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七條省委組織部、省委統戰部、省公務員局組織的調訓和統一培訓,不適用本規定。
第十八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浙江省財政廳《關於印發浙江省省直機關培訓費開支規定的通知》(浙財政字〔2008〕43號)同時廢止。
第十九條本規定由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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