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水庫管理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為了確保全省各類水庫安全運行、充分發揮效益,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和國民經濟的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水庫大壩安全管理條例》、《浙江省水庫大壩安全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就進一步加強水庫管理工作作通知。

【發布單位】81102
【發布文號】浙政發[2000]99號
【發布日期】2000-05-29
【生效日期】2000-05-29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浙江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水庫管理工作的通知
(浙政發〔2000〕99號)
各市(地)、縣(市、區)人民政府(行政公署),省政府直屬各單位:
為了確保全省各類水庫安全運行、充分發揮效益,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和國民經濟的健康發展,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水庫大壩安全管理條例》、《浙江省水庫大壩安全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就進一步加強水庫管理工作作如下通知:
一、充分認識加強水庫管理的重要性
我省目前已有各類水庫3700多座,為抗禦水旱災害,保障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作出了重要貢獻。近幾年來,水庫管理工作不斷得到加強,但還存在一些亟需解決的問題,如水庫管理體制不順,管理制度不夠完善,違規修建水庫,工程老化失修等等,這些問題的存在嚴重威脅水庫的安全。水庫安全直接關係人民的生命財產安全,水庫一旦失事,後果將不堪構想。各級政府和有關水庫主管部門必須引起高度重視,牢固樹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切實加強對水庫管理工作的領導和檢查監督,確保水庫安全運行。
二、進一步明確水庫管理的責任
各級政府對所管轄水庫的安全負總責,哪一級政府建設、管理的水庫,由哪一級政府對其安全負責;各級水利、電力、建設、旅遊、司法、林業等有關水庫主管部門和水庫業主,對所管轄水庫的安全負責。
目前仍由鄉(鎮)管理的中型水庫,一律劃轉縣水利部門管理。鄉(鎮)、村所管轄的小(一)型水庫,其安全由鄉(鎮)政府和縣水利部門共同負責,以鄉(鎮)政府負責為主。鄉(鎮)、村所管轄的小(二)型水庫和總庫容10萬立方米以下的山塘,其安全由鄉(鎮)、村共同負責,以鄉(鎮)政府負責為主。以私人投資、股份制等形式興建的水庫,其安全由水庫業主負責。
水庫防洪搶險實行行政首長負責制。水庫大壩出現險情徵兆時,當地政府和有關水庫主管部門應及時採取搶險措施,明確搶險責任人,並向上級防汛防旱指揮部報告。
三、強化對水庫管理的行業監督
水庫管理技術性強、要求高,必須加強行業監督。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要切實履行職責,依法對水庫安全實施行業監督。凡我省範圍內已建、新建、續建、改建、擴建、加固的所有水庫,其建設過程和運行管理,都應當服從水行政主管部門的行業監督,有關水庫主管部門、鄉(鎮)政府、水庫管理單位、水庫業主都要認真及時落實監督意見。
(一)新建水庫要符合流域規劃,建設方案須經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並簽署規劃同意書。不論是哪個部門建設的水庫工程,其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都須經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後,按基建程式報批。總庫容100萬立方米以上或壩高30米以上的水庫,要建造防汛管理用房和水文設施,配備報汛及報警系統,確保供電、道路和通訊暢通。水庫必須通過蓄水安全鑑定,並經水行政主管部門驗收合格後,方可投入使用。
(二)各水庫主管部門應對其所管轄的水庫,按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註冊登記和安全鑑定,並將結果報同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新安江、富春江電站大壩的註冊登記和安全鑑定報告應抄送省水行政主管部門。每年汛前,各水庫主管部門要按省防汛防旱指揮部的統一安排,進行防汛檢查,落實防汛措施。
(三)對各類水庫要按規定編制年度控制運行計畫,報水庫主管部門審批。經批准的控制運行計畫報同級防汛防旱指揮部和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水庫要抬高汛限水位,須經同級防汛防旱指揮部批准。在建水庫工程的年度度汛方案按規定報批後,應抄送有關防汛防旱指揮部備案。水庫管理單位或業主必須嚴格執行經批准的控制運行計畫、度汛方案和防汛防旱指揮部的調度指令。
(四)水庫大壩必須依法劃定管理和保護範圍。禁止在庫區內圍墾、填庫、建房、排污、棄渣;不得在大壩管理和保護範圍內進行危害大壩安全的活動。開發利用水庫旅遊資源,應服從防洪的總體安排,旅遊項目設定和旅遊設施建設必須報水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統一和分級管理相結合的原則,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水庫安全實施行業監督。總庫容1億立方米以上的水庫,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門實施安全監督;總庫容在1000萬立方米以上、1億立方米以下的水庫,由市(地)水行政主管部門實施安全監督;總庫容1000萬立方米以下的水庫,由縣(市、區)水行政主管部門實施安全監督。
四、落實水庫的管理機構、人員和管理經費
要根據水庫規模設定相應的專管單位或專管人員。總庫容100萬立方米以上或壩高30米以上的水庫,必須建立專門的管理單位。其他小型水庫,有條件的也應建立管理單位,沒有建立管理單位的必須落實專職管理人員。水庫管理單位應按規定配備相應的技術人員。水庫管理單位領導必須掌握水庫工程及其管理的基礎知識。各級政府要重視水庫管理單位領導素質的提高,逐步使大型水庫管理單位的主要領導達到大專以上文化程度,中型及小(一)型水庫管理單位的主要領導達到中專以上文化程度。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強對水庫管理單位領導和專職管理人員的業務培訓和考核。
各地要統籌解決水庫的維護運行管理經費,水庫的發電、供水等經濟收入應優先用於解決維護運行管理經費的不足。對以防洪為主的水庫,其運行維護管理經費,按照政府投入與受益者合理承擔的原則籌措解決。
五、繼續抓好水庫除險加固工作
水庫病險的發生和發展是一個動態變化的過程,水庫除險加固是一項長期的、經常性的工作。各級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水庫主管部門要高度警惕水庫病險問題,堅決克服麻痹僥倖心理,優先安排水庫除險加固經費,一如既往地做好水庫除險加固工作。要加強水庫的安全檢查,一旦發現水庫病險症狀,水庫管理單位或業主要及時處理。水庫除險加固工程的設計必須報水庫主管部門或水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凡是沒有除險加固的不安全水庫一律不能蓄水,沒有加固好的病害水庫要嚴格控制蓄水。對在技術、經濟上不值得進行除險加固的病險水庫及灌溉等用水量已減小或已被替代的水庫,經論證後應予降級使用或報廢。水庫降級使用和報廢的具體管理辦法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對玩忽職守致使水庫失事或造成重大損失的,要依法追究有關領導和責任人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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