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政府關於調整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審批許可權的通知

浙江省政府關於調整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審批許可權的通知是2001-12-05發布的地方法規。

【發布單位】81102
【發布文號】浙政發[2001]76號
【發布日期】2001-12-05
【生效日期】2002-01-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浙江省人民政府關於調整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審批許可權的通知
(浙政發〔2001〕76號)
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屬各單位:
為了適應我省經濟發展和城市化建設的需要,進一步簡化審批手續,提高辦事效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的有關規定,省政府決定適當調整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審批許可權。現通知如下:
一、各設區的市市區範圍內的所有鄉、鎮、街道、農場,各縣(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鎮(街道、城區)和省政府確定的中心鎮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逐級報省人民政府批准。
二、其他所有鄉鎮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省人民政府分別授權各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批准,其審查批准檔案、規劃文本及圖件報省國土資源廳備案。
三、原批准的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修改,須按本通知規定,由相應批准機關批准。
本通知自2002年1月1日開始實施。
浙江省人民政府
二00一年十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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