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地震局地震現場工作規定

浙江省地震局地震現場工作規定為高效、有序地開展地震現場工作,規範地震現場工作行為,最大限度地減輕地震災害損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破壞性地震應急條例》和《地震現場工作規定(試行)》(中震發測[2000]081號),結合我省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浙江省地震局地震現場工作規定》(以下簡稱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浙江省地震局地震現場工作規定
  • 地點:浙江省
  • 實質:地震局地震現場工作規定
  • 條數:十三條
詳細內容,其他信息,

詳細內容

二、本規定適用於我省遭受破壞性地震(或社會影響大的有感地震)災害後,全省地震系統內對地震現場工作的管理。
三、地震現場工作的基本任務:
在破壞性地震或社會影響大的有感地震發生後,為保證震區的社會穩定,協助政府開展抗震救災工作和積累科學資料,地震工作部門在震區和圍繞震區進行的各項工作,包括現場監測,震後趨勢分析與預測,震情、災情和社情的收集和速報,地震災害損失評估,地震科學考察和社會宣傳等。
四、地震現場工作的原則:
統一領導、分工負責、密切配合、迅速有效。
地震現場工作應在政府的領導下和有關部門、廣大公眾的大力支持下,高效有序地進行。
五、地震現場工作規模分類:
Ⅰ類:我省大中城市和人口稠密地區發生M≥6.5級的嚴重破壞性地震的現場工作。
Ⅱ類:我省陸域發生4.5≤M<6.5級地震的現場工作。
Ⅲ類:我省陸域發生3.0≤M<4.5級地震或我省毗鄰地區及海域發生對我省造成破壞的地震的現場工作。
六、各類地震現場工作時限:
視地震現場具體情況決定,若工作需要、條件允許,應儘量延長地震現場的工作時間,一般情況下為:
Ⅰ類地震現場:30——40天;
Ⅱ類地震現場:10——30天;
Ⅲ類地震現場:3——10天;
七、各有關單位的職責:
(一)按《地震現場工作規定(試行)》的要求,中國地震局監測預報司負責Ⅰ類地震現場組織和協調工作。
(二)省地震局承擔I類地震現場的具體工作;負責Ⅱ、Ⅲ類地震現場的組織、管理,必要時請中國地震局和鄰省(市)地震局領導、專家協助參與。在上述三類地震發生後,在震後2小時內迅速派出由5-20人(不包括市、縣地震工作部門和地震台站參加人員,具體人數視震情、震害特點等確定)組成的現場工作隊伍,奔赴震區現場,開展現場工作。
(三)震區市、縣地震工作部門和地震台站人員,按省地震局的具體要求,參加地震現場工作。
(四)外省赴震區的工作隊伍按中國地震局的有關規定,統一參加震區各項工作並接受現場指揮部的統一領導。
八、地震現場工作機構
(一)Ⅰ、Ⅱ類地震現場設立地震現場工作指揮部,指揮部下設:辦公室、地震監測組、震情分析組、巨觀調查與震害評估組等辦事機構和專業組。
(二)Ⅲ類地震現場根據實際震情和社會影響,在派出巨觀調查與震害評估組的同時可派出地震流動監測組或震情分析組。地震現場人員較多時,可組建地震現場工作隊,統一指揮地震現場工作。
九、地震現場工作指揮部的組成及其主要工作任務
(一)指揮部由省地震局領導和專家組成,必要時請中國地震局有關人員參加。局地震應急指揮部指揮長(或副指揮長)擔任地震現場指揮部的指揮長。
(二)其主要工作任務:
1、在中國地震局和省局地震應急指揮部指導下獨立開展工作。指揮長全面負責現場工作,掌握現場工作的進度,協調現場工作隊與震區各級黨委、政府及有關部門的關係;
2、指揮長(或其指定人員)應參加省政府現場指揮部的工作,以溝通與省政府現場指揮部的聯繫;
3、指揮長主持(因故不能主持須指定專人負責)召開每天一次的地震現場工作會議,聽取各組報告工作和存在的問題,並對第二天的工作進行部署;
4、在現場工作完成前,指揮長若要提前撤離,須在協調好與震區各級黨委、政府及有關部門的關係,保證地震現場後期工作能順利進行的前提下,並指定他人繼續負責現場工作後,才能撤離。
十、各專業組的組成及其主要工作任務
(一)辦公室
1、組成:辦公室由省地震局辦公室、人事處、震害防禦處、監測預報處、計財處、機關服務中心等派出人員組成。
2、主要工作任務:
(1)協調工作。儘快與當地政府的主管領導取得聯繫,並通過協調,儘快解決開展地震現場工作所需的交通、通信、嚮導、住宿等後勤保障問題;
(2)與省局指揮部保持聯繫。利用地震現場信息實時傳輸系統和各種通信設備及時溝通與省地震局應急指揮部的聯繫,快速傳輸地震數據資料,報告地震現場指揮部的進展動態及出現的各種情況;
(3)加強地震宣傳工作,保持社會穩定。在地震現場指揮部的統一部署下,緊緊依靠當地政府和宣傳部門,參加地震現場的社會宣傳工作。對社會公眾的宣傳內容以提高震區人民民眾抗震防震意識,振奮災區人民克服困難、重建家園的精神為主;注重宣傳防震減災科普知識,以提高公眾識別地震謠言、鑑別巨觀異常現象、緊急避險的能力,以期減輕地震災害損失,保持震區社會穩定。
(4)新聞發布。對涉及震情趨勢的宣傳報導必須與中國地震局、省地震局保持一致;對涉及震情、災情、社情的報導須經地震現場指揮部審核後發布。
(5)完成指揮部交辦的其它工作。
(二)地震監測組
1、組成:地震監測組由省地震監測預報研究中心數字台網及各地震台站派出人員組成。
2、主要工作任務:增強震區的監測能力,為地震類型判定、震後地震趨勢估計、後續地震的短臨預報及有關工作提供及時、可靠、連續的觀測資料。地震監測組到達震區現場後的任務是:
(1)震區原有固定的地震觀測台站(網),如因地震影響而中斷觀測,應儘快恢復,以便及時提供各項觀測資料;
(2)根據震區現有的監測能力、震後趨勢快速判定意見等綜合因素,遵循在震區原有台(網)的基礎上合理布局的原則,立即進行現場臨時監測台(網)的架設工作,並以最快的速度投入觀測工作;
(3)對地震現場臨時監測台(網)實行統一管理。專人負責管理和統籌安排現場監測工作,並按觀測規範,結合實際,制定切實可行的臨時工作制度和各項業務技術要求;
(4)地震現場監測台(網)的觀測人員,應確保資料的連續準確,及時處理各種資料,並將觀測結果及時報現場指揮部;當發現資料異常時,須隨時核實上報;
(5)地震現場臨時監測台(網)的撤消由地震現場指揮部和省地震局應急指揮部根據震情發展和分析預報工作的需要決定。必要時須報中國地震局監測預報司批准。
(三)震情分析預報組
1、組成:震情分析預報組由省地震監測預報研究中心派出人員及地震所在市、縣地震部門科技人員組成。
2、主要工作任務:及時分析處理地震序列;收集、處理、分析震區及相關地區地震和前兆資料;核實與判斷重大異常;收集巨觀異常。並在以上工作的基礎上,經過充分會商,對震區地震類型、地震趨勢、短臨預報提出初步判定意見。震情分析預報組到達震區現場後必須做到:
(1)迅速收集、處理、分析震區及相關地區地震和前兆資料,核實與判斷重大異常;收集巨觀異常。
(2)對Ⅰ類地震現場應每天會商1次,必要時應增加會商次數;
對Ⅱ類地震現場在前10天內應每天會商1次,以後視情況遞減;
對Ⅲ類地震現場如有必要設立分析預報組,則在前3天內應每天會商1次,以後視情況遞減;
(3)詳細記錄地震現場會商的內容,會商的初步意見報地震現場指揮部批准(情況緊急時例外)後,及時上報省地震監測預報研究中心。省地震監測預報研究中心將有關情況上報中國地震局分析預報中心。
(4)不允許向外發布個人地震預測意見。地震預報意見的發布必須嚴格按《地震預報管理條例》執行;震後地震趨勢判定公告按《震後地震趨勢判定公告規定》執行。
(5)無特殊情況,準時參加每天一次地震現場工作碰頭會。
3、省地震監測預報研究中心應結合現場初步會商意見召開臨時或緊急會商,對主要依據進行論證和綜合分析,提出結論性判定意見,並將意見反饋至地震現場指揮部,並報中國地震局監測預報司,同時對現場下一步監測和分析等工作提出建議。
(四)巨觀調查與震害評估組
1、組成:巨觀調查與震害評估組由省工程地震研究所、省地震科技幹部培訓中心、局人事處、計畫財務處等派出人員組成。
2、主要工作任務:
(1)儘快匯總當地政府和有關部門提供的初步災情,及時上報省地震局綜合組。
(2)依靠當地各級政府,充分發揮各有關部門的優勢,儘可能吸納當地有關部門人員參加震害損失評估工作。
(3)小組負責人應根據初步掌握的災情、震中位置、震級和當地地震地質情況,確定極災區位置和估計大概的受災範圍,合理布置震害損失調查路線和抽樣點的分布,根據不同人員的業務素質和現場工作經驗,合理調配人員,迅速開展抽樣調查工作。並對當地政府和有關部門提供的初步災情迅速進行核實,將核實和新收集的災情隨時上報。
(4)在開展地震災害調查工作後1—2天內對預評估結果作出初步評價;到達地震現場後3天內完成Ⅲ類地震現場地震災害損失初評估;到達地震現場後5天內完成Ⅰ、Ⅱ類地震現場地震災害損失初評估;到達地震現場後10天內完成Ⅲ類地震現場地震災害損失總評估;到達地震現場後20天內完成Ⅱ類地震現場地震災害損失總評估;到達地震現場後30天內完成Ⅰ類地震現場地震災害損失總評估。以上震害評估的階段結果及時報省地震應急指揮部綜合組。綜合組匯總後按《浙江省地震災情速報實施細則(試行)》要求上報。
(5)震害評估結果必須力求準確、科學。震害損失的初評估和總評估工作必須嚴格按照中國地震局《地震災害損失評估工作規定》和《地震災害損失評估工作補充規定》的要求進行。在完成震害損失的總評估後,嚴格按照中國地震局《關於進一步規範上報地震現場災害損失評估結果的通知》(震防[1998]065號)的要求,將震害評估的數據軟碟報中國地震局監測預報司。
(6)在震害損失評估調查的同時,依據中國地震烈度表和有關烈度評定標準,全面、客觀地對地震現場的烈度進行調查,確定地震烈度的空間分布情況,勾劃出巨觀烈度等值線圖;調查震區地震構造環境,確定具體的發震構造;調查地震巨觀異常現象、工程結構震害特徵、地震社會影響和各種地震地質災害等。並在震害損失評估結束後,進行深入的科學考察工作。地震現場科學考察的方法按中國地震局《地震現場科學考察指南》要求進行。
(7)對Ⅰ、Ⅱ類地震現場,在保證地震損失評估按時完成的前提下,開展地震現場建築物的安全性鑑定工作,按中國地震局《關於印發和使用“房屋安全性程度標記”的通知》(震防[1995]021號)要求,正確標記地震現場建築物的安全性能。
(8)小組須每日進行會議總結,如在震區進行調查當日不能回現場指揮部參加碰頭會人員,須通訊匯報當日調查的大概情況。
(五)以上各專業組的負責人員由現場指揮部或省局地震應急指揮部臨時決定。

其他信息

十一、地震現場工作的結束和總結
(一)當地震趨勢已經明確、地震活動已經明顯衰減並趨於平穩、地震災害損失評估及各項科學考察工作已經結束、災區人民民眾情緒基本穩定、震區社會生活趨於正常時,即可結束地震現場工作。
(二)在現場工作隊撤離現場之前,現場指揮部應召集全體現場工作人員會議,責成各專業組對所承擔的工作做全面匯報,對各業務專項報告編寫所需的科學資料和結果進行認真分析,對所缺資料要進行收集和補充。杜絕草率收場而造成資料不足和遺失。
(三)認真編寫各種總結報告:地震現場工作報告;震害損失評估報告;地震現場科學考察報告(如是Ⅰ、Ⅱ類地震現場還應編寫地震監測預報工作總結報告)。各種報告的內容按中國地震局《地震現場工作規定(試行)》要求編寫。
(四)地震現場工作結束後,省地震局應及時召開總結會議,對地震現場工作進行全面、深入的總結評比。對高質量完成地震現場工作並取得良好社會反映的單位和個人,將給予一定的獎勵。對未能按本實施細則要求完成現場工作任務或造成損失(含科技資料的損失)的單位和個人,將給予處分。
十二、本規定由浙江省地震局負責解釋。
十三、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執行,凡以前與現場工作有關的規定中與本規定有衝突的,以本規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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