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正泰公益基金會

浙江正泰公益基金會

正泰公益基金會(英文名:THE COMMONWEAI FOUNDATION OF CHINT,以下簡稱“正泰基金會”)成立於2009年12月03日,總部設於杭州。由我國500企業強之一------正泰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注資9000萬元人民幣發起並設立的。是浙江省內目前規模最大且唯一一家以公益命名的的非公募基金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浙江正泰公益基金會
  • 外文名:The Commonweal Foundation of Chint
  • 基金會類型:非公募
  • 基金範圍:浙江
  • 成立時間:2009-12-3
  • 原始基金數額:20000000
  • 業務主管單位:浙江省民政廳
  • 地址:杭州市教工路88號立元大廈1107室
主要職責,組織章程,

主要職責

正泰基金會的使命:關注並投身於生態文明的建設,以資助優秀的低碳環保公益項目和活動,進一步推動並獎勵對節能減排方面的自主技術創新。從而促進整個社會的和諧發展。
隨著全球經濟的發展、人口的劇增,世界氣候面臨越來越嚴重的問題,全球災難性氣候變化屢屢出現,已經嚴重危害到人類的生存環境和健康安全。我們沒有理由袖手旁觀、坐視不動。正泰基金會決定實施“低碳行動”,致力於面向社會各界:公開徵集“低碳行動”活動方案;資助非營利性組織實施“低碳行動”活動項目;獎勵對人類生存環境有突出貢獻的技術創新;表彰在建設“生態環境”和發展低碳經濟過程中貢獻突出的先鋒人物。同時正泰基金會真誠期待社會一切有識之士和團體的加入,並開展交流與合作。

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基金會的名稱是浙江正泰公益基金會,簡稱“正泰公益基金會”,英文為“THECOMMONWEALFOUNDATIONOFCHINT”。
第一章 總則
第二條本基金會屬於非公募基金會。
第三條本基金會為了規範、合法、有效地開展公益活動,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特制定本基金會章程(以下簡稱“本章程”)。
第四條本基金會的宗旨:關注轉型期中國社會發展模式的變革,資助企業與個人自主創新,推動智慧財產權保護,提倡環保,促進節能減排;組織開展扶貧濟困,減災救災,推動和諧社會的構建。
第五條本基金會的原始基金數額為人民幣兩千萬元,來源於正泰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的捐贈。
第六條本基金會的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是浙江省民政廳。
第七條本基金會的住所杭州市教工路88號立元大廈。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八條本基金會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
第二章 業務範圍
(一)推動企業重視和保護智慧財產權,開展公益性智慧財產權諮詢、培訓和法律援助;
(二)關注、支持、資助企業或個人從事科學研究與技術創新活動;
(三)扶貧濟困,減災救災;
(四)促進青年創業、就業;
(五)支持文化藝術、教育衛生事業;
(六)鼓勵、資助節能環保項目的推廣套用;
(七)組織培訓、論壇及國際交流活動。
第三章 組織機構、負責人 第九條本基金會由7名理事組成理事會。
第三章 組織機構、負責人
本基金會理事每屆任期為5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十條理事的資格:
(一)能自覺接受本章程的規定;
(二)已對本基金會有實質性的支持和幫助;
(三)對公益事業和社會組織健康發展具有理論研究和探索的有關專家;
(四)在社會上具有較高的美譽度,並能對本基金會發揮重要作用。
第十一條理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第一屆理事由業務主管單位、主要捐贈人、發起人分別提名並共同協商確定。
(二)理事會換屆改選時,由業務主管單位、理事會、主要捐贈人共同提名候選人並組織換屆領導小組,組織全部候選人共同選舉產生新一屆理事。
(三)罷免、增補理事應當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四)理事的選舉和罷免結果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五)相互間有近親屬關係的基金會理事,總數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1/3。
第十二條理事的權利和義務:
(一)按照本章程規定的組織形式和工作程式,參與基金會的管理;
(二)了解基金會日常工作的進展情況;
(三)向基金會提出工作意見和工作構想;
(四)參加基金會組織的各項重大社會公益活動;
(五)享有基金會內部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六)遵守本章程,維護基金會的合法權益;
(七)積極參加和支持符合基金會宗旨的各項公益活動。
第十三條本基金會的決策機構是理事會。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修改本章程;
(二)選舉、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決定重大業務活動計畫,包括資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計畫;
(四)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審定;
(五)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七)決定由秘書長提名的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聽取、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的工作;
(九)決定基金會的分立、合併或終止;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四條理事會每年召開2次會議。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議,必須召開理事會會議。如理事長不能召集,提議理事可推選召集人。
召開理事會會議,理事長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體理事、監事。
第十五條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不能出席會議的理事,可以書面委託其他理事參加。理事會決議須經出席理事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
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出席理事表決,2/3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一)本章程的修改;
(二)選舉或者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章程規定的重大募捐、投資活動;
(四)基金會的分立、合併。
第十六條理事會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噹噹場製作會議紀要,並由出席理事審閱、簽名。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本章程規定,致使基金會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理事應當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
第十七條本基金會設監事1名。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第十八條監事由捐贈單位和業務主管單位派員擔任。理事、理事的近親屬和基金會財會人員不得任監事。
第十九條監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監事由主要捐贈人選派;
(二)登記管理機關根據工作需要選派;
(三)監事的變更依照其產生程式。
第二十條監事的權利和義務:
監事依照本章程規定的程式檢查基金會財務和會計資料,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
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並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會本章程,忠實履行職責。
第二十一條在本基金會領取報酬的理事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1/3。監事和未在基金會擔任專職工作的理事不得從基金會獲取報酬。
第二十二條本基金會理事遇有個人利益與基金會利益關聯時,不得參與相關事宜的決策;基金會理事、監事及其近親屬不得與基金會有任何交易行為。
第二十三條理事會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從理事中選舉產生。基金會同時設名譽會長、副會長等榮譽職務,以指導基金會工作,由理事會聘任。
第二十四條本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本基金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二)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理事長為兼職;副理事長可以兼職,也可以專職;秘書長為專職;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擔任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一)屬於現職國家工作人員的;
(二)因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執行完畢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正在執行期間或者曾經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
(四)曾在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基金會擔任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且對該基金會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基金會被撤銷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六條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5年,連任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超屆連任的,須經理事會特殊程式表決通過, 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本基金會理事長為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應當由中國內地居民擔任。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間,基金會發生違反《基金會管理條例》和本章程的行為,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相關責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職,導致基金會發生違法行為或基金會財產損失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個人責任。
第二十八條本基金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基金會簽署重要檔案。
本基金會副理事長、秘書長在理事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①主持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決議;
②組織實施基金會年度公益活動計畫;
③擬訂資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計畫;
④擬訂基金會的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報理事會審批;
⑤協調各機構開展工作;
⑥提議聘任或解聘副秘書長以及財務負責人,由理事會決定;
⑦提議聘任或解聘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由理事會決定;
⑧決定各機構專職工作人員聘用;
⑨本章程和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四章 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九條本基金會為非公募基金會,本基金會的收入來源於:
第四章 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一)正泰集團公司及其下屬子公司的捐贈;
(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自願捐贈;
(三)投資收入;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條本基金會接受捐贈,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符合本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
第三十一條本基金會的財產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二條本基金會根據本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使用財產;捐贈協定明確了具體使用方式的捐贈,根據捐贈協定的約定使用。
接受捐贈的物資無法用於符合本基金會宗旨的用途時,基金會可以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收入用於捐贈目的。
第三十三條本基金會財產主要用於:
(一)開展各類公益活動的費用支出;
(二)各類資助性公益項目的支出;
(三)本基金會保值、增值的投資活動;
(四)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和行政辦公的必要支出。
第三十四條本基金會的重大公益活動、投資活動是指:
(一)接受和支出100萬元以上的款項;
(二)通過省級以上(含省級)媒體,公開招標100萬以上資助性的公益項目;
(三)將資金用於投資企業、有價證券和購置不動產等,均屬於投資活動。
第三十五條本基金會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實現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六條本基金會每年用於從事本章程規定的公益事業支出,不低於上一年基金餘額的8%。在每年的總支出中,用於慈善的救助資金不低於50%。
本基金會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和行政辦公支出不超過當年總支出的10%。
第三十七條本基金會開展公益資助項目,應當向社會公開所開展的公益資助項目種類以及申請、評審程式。
第三十八條捐贈人有權向本基金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的查詢,基金會應當及時如實答覆。
本基金會違反捐贈協定使用捐贈財產的,捐贈人有權要求基金會遵守捐贈協定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捐贈行為、解除捐贈協定。
第三十九條本基金會可以與受助人簽訂協定,約定資助方式、資助數額以及資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會有權對資助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受助人未按協定約定使用資助或者有其他違反協定情形的,本基金會有權解除資助協定。
第四十條本基金會應當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本基金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四十一條本基金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二條本基金會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
(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業務計畫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財產清冊〖當年度捐贈者名冊及有關資料〗。
第四十三條本基金會進行年檢、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應當進行財務審計。
第四十四條本基金會按照《基金會管理條例》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四十五條本基金會通過登記管理機關的年度檢查後,將年度工作報告在登記管理機關指定的媒體上公布,接受社會公眾的查詢、監督。
第五章 終止和剩餘財產處理 第四十六條本基金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第五章 終止和剩餘財產處理
(一)完成本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本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的;
(三)基金會發生分立、合併的。
第四十七條本基金會終止,應在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15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註銷登記。
第四十八條本基金會辦理註銷登記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會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在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九條本基金會註銷後的剩餘財產,應當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通過以下方式用於公益目的:
(一)變賣資產,將所有資金,用於本基金會承諾的資助性公益項目;
(二)捐贈給與本基金會性質、宗旨相同的社會公益組織,並向社會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條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一條本章程經2010年1月20日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二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理事會。
第五十三條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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