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林學院本科生學籍管理規定

《浙江林學院本科生學籍管理規定》是一則由相關主管部門制定並下發的一則規範,作為行為準則和工作準則。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浙江林學院本科生學籍管理規定
  • 正式實施時間:2005年9月1日起
  • 所屬學校:浙江林學院
  • 類型:規章制度
檔案內容
為維護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加強和完善學生的學籍管理,保障學生身心健康,促進學生德、智、體、美全面發展,依據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和《浙江林學院學生管理規定》,結合我校的具體情況,制定本實施規定。
第一章 入學與註冊
第一條 按國家招生規定由本校錄取的新生,持錄取通知書和學校規定的有關證件,按期到校辦理入學手續。因故不能按期入學者,須向學校請假,並提供相關證明(病假須附二級甲等以上醫院證明,事假須附原單位或所在地街道、鄉鎮證明)。假期一般不得超過兩周。未經請假或請假後逾期兩周未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當事由以外,視為放棄入學資格。
第二條 新生入學後,學校應在三個月內按照招生規定進行複查。複查合格予以註冊,取得學籍,複查不符合招生條件者,由學校根據實際情況,予以處理,直至取消入學資格。
凡屬弄虛作假、徇私舞弊者,一經查實,取消學籍。情節惡劣的,報請有關部門查處。
第三條 對患有疾病的新生,經學校指定的二級甲等以上醫院診斷不宜在校學習的,可以保留入學資格一年,保留入學資格者不具有學籍。在保留入學資格期內經治療康復,可以向學校申請入學,由學校指定醫院診斷,符合體檢要求,經學校複查後,重新辦理入學手續,複查不合格者或者逾期不辦理入學手續者,取消入學資格。
第四條 每學期開學時,學生必須按時到校辦理報到、繳費、註冊手續,註冊後方取得本學期學習資格。因故不能如期註冊者,應當履行暫緩註冊手續,否則按違反學習紀律處理。未按學校規定繳納學費或者其他不符合註冊條件的不予註冊。
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可以申請貸款或者其他形式資助,辦理有關手續後註冊。
第二章 考勤與紀律
第五條 學生必須按照教學計畫的要求,參加各門課程和其他教學環節(以下統稱課程)的學習及學校規定的各項活動,自覺遵守學習紀律。
第六條 學校採用多種方式對學生上課、實習、軍訓、社會調查等教學環節實行考勤。學生因病或其他原因無法參加學校所規定的課程學習和活動時,必須事先辦理請假手續。除急病或緊急事故外,不得補假。學生請病假必須取得醫院證明。未經請假或請假逾期者,作曠課論。曠課時數按課表內實際上課時數計算,實踐性教學環節按每天6課時計,學校安排的有關活動每天按曠課4課時計。對曠課的學生根據《浙江林學院學生違紀處分條例》的有關條款進行處理。
第七條 學生請假,假期在1周以內的由班主任或政治輔導員審批(在外實習由指導教師審批),1周以上、1個月以內由二級學院審批,以上均由學院備案;1個月以上由學院負責人簽署意見,報教務處審批備案。
第三章 課程考核與成績記載
第八條 學生必須按時參加每學期修讀課程及各類實踐性教學環節(如實習、實驗、課程設計、畢業設計及論文等)的考核,評定成績並取得相應學分。考核成績及學分計入成績記分冊,並歸入本人檔案。
第九條 考核分為考試和考查兩種。每學期的考試、考查課程均按教學計畫規定要求執行。考試、考查合格,即取得學分;不合格者給予一次補考機會,補考仍不及格者,該門課程無學分。必修課程考核不及格者,可以重修。不及格的選修課程,可以重修,也可以改選其他課程。實驗、實習等實踐課程不及格,不得補考,需重修。
對於畢業前無機會安排重修或重修後仍不及格的課程,由學校統一安排一次畢業前的補考。畢業前補考每人限三門且總學分少於15學分,超過者需延長學制進行重修。補考後不及格者可以選擇結業後重修補考或延長學制。
考試課程成績按百分制記分,滿60分為及格,取得該課程學分。考查課成績可用百分制,也可按五級制(優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或A、B、C、D、F)評定,部分課程可採用兩級制(合格、不合格或P、F)評定,及格或合格以上獲得學分。
第十條 採用平均學分績點(GPA)衡量學生的學習質量。平均學分績點是對學生進行各類評獎、選優、推薦的主要依據。平均學分績點計算公式:
課程學分績點=課程成績係數×課程學分
平均學分績點=課程學分績點總和÷課程學分總和
各級記分制與百分製成績及課程成績係數換算如下:
課程成績與課程成績係數對照表
百分制
五級制
二級制
初考係數
補考係數
90-100
優秀(95)
-
4.0-5.0
3.5-4.5
80-89
良好(85)
-
3.0-3.9
2.5-3.4
70-79
中等(75)
合格(75)
2.0-2.9
1.5-2.4
60-69
及格(65)
-
1.0-1.9
0.5-1.4
<60
不及格(50)
不合格(50)
0
0
說明:①60分以上計算成績係數時成績按四捨五入取整數;②初考或重修60分,成績係數記1.0,61分記1.1;補考成績係數則下降0.5,補考60分成績係數記0.5,依此類推。
第十一條 考核無論合格與否,其成績一律記入學生成績單,並歸入學生本人學籍檔案。必修課(含專業模組選修課)未經請假無故缺考者,作曠考論,該課程以零分計,在成績單上註明“曠考”,成績進入學分績點統計。學生可在考試前一周申請不參加某門選修課程(限兩門以下)的考核,經教務處批准,該課程成績登記為“放棄考試”,成績不進入學分績點統計,未經申請放棄考核者,作曠考論。
第十二條 學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鑑定,要以《高等學校學生行為準則》為主要依據,採取個人小結,師生民主評議等形式進行。
第十三條 體育課成績應該根據考勤、課內教學和課外鍛鍊活動的情況進行綜合評定。因身體疾病或某種生理缺陷,經校指定醫院體檢證明不能正常上體育課者,可向體育軍訓部申請參加保健課,保健課成績即為體育課成績。
第十四條 學生平均學分績點在2以上(含2)者,從第二學年開始可申請輔修另一專業的系列課程,修滿輔修專業教學計畫要求所規定的學分,學校發給相應的《輔修專業證書》。符合輔修第二學士學位授予條件者可向學校申請授予輔修第二學士學位證書。
學生可以根據校際間協定跨校修讀課程,其課程成績(學分)按相關程式確認並予以承認。
第十五條 課程成績應該根據考勤、作業、實驗報告、測驗和期末考試等情況綜合評定,一般平時成績占30%,考試卷面成績占70%。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得參加該門課程的學期成績考核:
1、一學期內缺課累計超過該課程本學期學時數三分之一者;
2、一學期缺交作業(實驗報告)達三分之一者;
3、抄襲他人作業和實驗報告等,經批評教育仍不改正者;
4、不參加平時測驗者。
凡不具備考核資格者,由任課教師開具名單並附簡要說明,經學生所在學院負責人批准,報教務處備案,其成績按不及格處理,須重修。
第十六條 學生因病住院或急診留院觀察者(須憑校指定醫院或二級甲等以上醫院證明)及與非常規性考試時間相衝突,不能按時參加考試者,應事先由本人提出書面緩考申請,經學院負責人審批,報教務處備案。非常規性考試主要指研究生入學考試、各類國家等級考試、公務員考試等。
緩考一般安排在下學期開學初與補考同時進行,如考試時間衝突則順延。緩考課程的平時成績或實驗、實習環節成績由該課程的原任課教師提供,並計入期末總成績。緩考成績按正常考試成績記載。緩考不及格者須重修。
第十七條 學生違反考場紀律或考試作弊者,該課程以零分計,在成績單上註明“考試違紀”或“作弊”字樣,取消其補考資格,並根據《浙江林學院學生違紀處分條例》予以紀律處分,該課程不能補考,須重修。
第十八條 學生對已修課程可選擇多次重新登記修讀,在成績單上註明“重修”,並以考核分數最高的一次作為最後成績記載。同門課程重修的每次考核成績均計入該學年平均學分績點,畢業前的總平均學分績點統計最後成績。
第四章 免修與獎勵學分
第十九條 成績優秀或學有所長的學生通過自學已掌握某門課程者,可向學生所在學院提出免修考試申請,經學院與開課部門同意並報教務處備案後,可在高年級該課程期末考試或補考時參加免修考試,成績合格者準予其免修該課程,取得學分,該成績作為考試成績登記。
政治理論課、體育、軍訓、勞動及實驗、實習、課程設計、畢業論文(設計)等實踐性教學環節或含實踐性教學環節的課程一般不得申請免修。
第二十條 學生通過英語、計算機等國家等級考試或水平考試並達到相關免修要求者,可申請相關課程的免修,其免修標準、成績與學分績點記錄另行規定。
第二十一條 由於學生轉專業、變動年級、主輔修等原因引起已修讀課程學分低於新修專業教學計畫相應課程要求的,學分之差在1個學分以內的,若成績≥75分,則可免修該課程;若超過1個學分或成績小於75分,則需重新修讀。
全校性公共選修課程原則上不能替換必修課程(含專業模組選修課)。
除以上情況外,個別相近課程的免修,學生需在開課前提出申請,經開課院(部)同意後才可免修。
第二十二條 學生參加學科競賽和科研創新等活動取得突出成果,可按有關規定獲得相應的獎勵學分。獎勵學分不計入平均學分績點計算。
第五章 學制、學習年限與學分
第二十三條 按照學分制管理機制,學生在校採用彈性學制和基本學制,在校學習的最長年限為所在專業的學制加兩年(不含休學或保留學籍時間),超過此年限者,不予註冊。
1、四年制本科生修讀年限為3-6年,基本學制為4年;
2、二年制專升本學生修讀年限為2-4年,基本學制為2年。
第二十四條 學生可根據自己的學習情況申請提前或延遲修讀課程。學生提前或延遲修讀課程須在前一學期末向所在學院提出申請,經所在學院批准並報教務處備案。提前或延遲修讀的課程一般採用插班聽課、插班考核的方式,考核成績合格者即取得該課程學分。如學生達到畢業要求,準予提前畢業。
第六章 轉專業、轉學、專業調整、專業分流
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經學校批准,可以轉專業或專業大類:
1、必修課全部合格且平均成績在專業排名前30%且平均學分績點在2.5以上(含2.5)者;
2、學生入學後發現有某種疾病或生理缺陷,經學校指定醫院檢查,證明其不能在原專業學習,但尚能在本校其他專業學習的;
3、經考核學生確有突出才能(能提供高水平論文、學術科研成果、獲獎證書、作品等證明),轉專業更能發揮其專長者;
4、專業停招,致使原休學期滿的復學學生及保留入學資格一年的新生不轉專業無法繼續學習者;
5、根據畢業生分配製度的改革和社會對人才需求情況的發展變化,經學生同意,必要時學校可以適當調整部分學生的專業;
學生在校期間只允許轉專業一次(不含按大類招生的專業分流)。
第二十六條 學生轉專業按《浙江林學院本科生校內轉專業暫行辦法》執行。
第二十七條 轉專業的學生應按轉入專業所在年級的教學計畫修讀課程並進行畢業資格審核。凡未修的課程均應補修;原專業已修而所轉入專業未開設的課程,其成績和學分可轉為選修課的成績和學分;若已修課程學分低於教學計畫的,免修條件按第二十一條執行。
第二十八條 經國家招生統一考試,按志願錄取的學生,一般應在本校完成學業。如患病或者確有特殊困難,無法繼續在本校學習的,可以申請轉學。
第二十九條 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予轉學:
1、新生入學未滿一學期者;
2、由下一批次錄取學校轉入上一批次錄取學校;
3、由專科(高職)升入本科者;
4、應作退學處理者;
5、無正當理由者。
第三十條 轉入其他學校者,經兩校同意後,由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高教管理部門審批。跨省區轉學,由擬轉出校向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高教管理部門申報,轉出省(自治區、直轄市)高教管理部門向轉入省(自治區、直轄市)高教管理部門函商;轉入省(自治區、直轄市)高教管理部門同意後函復,並抄送轉入校所在地區公安局部門。
第七章 休學與復學
第三十一條 允許學生分階段完成學業。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辦理休學手續。
1、因病經指定醫院診斷,須停課治療、休養超過六周的;肝炎、肺結核等傳染病患者經指定醫院檢查認為在傳染期內的,必須休學。
2、一學期請病假、事假累計超過該學期上課總課時1/3者。
3、因申請出國留學、創業或從事創新實踐活動等,可申請休學。
第三十二條 學生休學一般以一年為限,因特殊原因由本人申請,經教務處批准,可以繼續休學一年,休學不得超過兩次,累計不得超過兩年。
學生休學期間,不享受在校學習學生待遇。休學學生患病,其醫療費按《浙江林學院公費醫療若干規定》執行。
第三十三條 學生應徵參加中國人民解放軍(含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入伍後可保留學籍至退役後一年。
第三十四條 學生休學,應由本人申請,家長簽字同意,所在二級學院院長審核,教務處批准。被批准休學的學生應辦理離校手續並在一周內離校。
第三十五條 學生復學按下列規定辦理:
1、因傷病休學的學生,申請復學時必須由二等甲級以上醫院診斷,證明恢復健康,並經學校指定醫院複查合格,方可復學。
2、學生休學期滿,應於學期開學前持有關證明,向學校申請復學。
3、休學期間,如有嚴重違法亂紀行為並達到開除學籍之規定者,應開除學籍。
第八章 退學
第三十六條 學院應於每學期第三周對學生所修讀的必修課程(含專業模組選修課)不及格學分進行統計。不及格課程學分累計達14學分,學院予以學生退學警示。不及格課程學分累計達20學分,教務處予以學生退學警告,警告通知書由學院發至學生本人。
第三十七條 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予以退學:
1、專業培養方案規定的課程,考核不及格(已重修合格課程除外)學分累計達28學分(含28學分)者;
2、在校學習時間(不含休學時間)達到學制最高年限而未完成學業者;
3、休學期滿超過兩周未辦理復學申請,又無其他正當事由者;
4、申請復學經複查不合格者;
5、未經請假或請假逾期兩周未註冊而又無正當理由者;
6、未請假離校連續兩周未參加學校規定的教學活動者;
7、經過指定醫院確診,患有疾病或意外傷殘無法繼續在校學習者;
8、本人申請退學,經勸說無效者。
第三十八條 學生退學手續按下列規定辦理:
1、學生退學處理,由學生所在學院(部)簽署意見,報教務處審核,由校長辦公會議研究決定。
2、退學學生,須在接到通知後15個工作日內辦理退學手續離校,檔案、戶口退回其家庭戶籍所在地,無故逾期不辦理者,由學校有關部門註銷其在校各種關係。
3、退學學生髮給退學證明,並根據學習年限發給肄業證書(至少學滿一學年)。
4、取消學籍或退學的學生,均不得申請復學。
5、退學處理的學生,由學校出具退學決定書並送交本人或採用其他約定的送達方式(本人指定的代收人、本人認可的郵寄地址和方式或司法允許的方式),同時報浙江省教育廳備案。
第三十九條 學生對退學處理有異議的,按《浙江林學院學生申訴處理條例》執行。
第九章 畢業、結業和肄業
第四十條 具有學籍的學生,德、智、體合格,在規定的年限內學完教學計畫規定的全部課程,考核合格,並修滿規定的學分,準予畢業,發給畢業證書。
第四十一條 凡在學制年限內無法修完教學計畫規定課程(學分)的學生,在學校規定的學習年限內,可申請延長學制;申請延長學制由學生本人提出,院部審核,教務處批准。延長學制學生按在校生同等對待,需繳納學費、住宿費及其他費用。
延長學制的學生可申請在春季或秋季畢業。
第四十二條 學生畢業時修讀課程所得學分少於教學計畫規定的最低總學分,或已取得教學計畫規定畢業時的最低總學分但尚有必修課程不及格,或各項學分未達到教學計畫規定要求者作結業處理。必修課程四門以上(含四門)不及格或總學分比教學計畫規定學分少15學分以上者,須延長學制。
第四十三條 結業生在結業三個月後至學制年限內每學期初可向學校申請重修補考不合格課程,成績合格者,換髮畢業證書。證書上註明換髮日期,畢業時間從換畢業證書時計起。逾期不申請補考或到規定期限考核仍不及格者,予以永久結業。
重修補考一般每年兩次,與開設該課程班級的期終考試或補考同時進行,特殊情況由各開課學院確定。
第四十四條 對完成本專業學生同時輔修其他專業並達到該專業輔修要求者,學校發給輔修專業證書。
第四十五條 學滿一年以上退學的學生,學校頒發肄業證書。
第四十六條 本科生按照《浙江林學院學士學位授予工作細則》的規定授予學士學位。
第四十七條 對違反國家招生規定入學者,學校不得發給學歷證書、學位證書;已發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學校予以追回並報教育行政部門宣布證書無效。
第四十八條 學校執行高等教育學歷證書電子註冊制度,每年將頒發的畢業(結)業證書信息報省教育廳註冊,並由省教育廳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第四十九條 畢業證書遺失不能補發,經畢業生本人申請,由學校出具畢業證明書。畢業證明書與畢業證書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章 附 則
第五十條 本實施規定自2005年9月1日起正式實施,原學籍管理規定同時廢止。其他有關檔案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第五十一條 本學籍管理規定的解釋權屬教務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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