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動攤販合法化

流動攤販合法化

流動攤販合法化是指國務院法制辦公室2009年7月21日全文公布《個體工商戶條例(徵求意見稿)》,徵求社會公眾意見。根據徵求意見稿,無固定經營場所的攤販可以申請登記為個體工商戶,登記事項不包括經營場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流動攤販合法化
  • 發布時間:2009年7月21日
  • 發布部門:國務院法制辦公室
  • 目的:徵求社會公眾意見
基本簡介,管理困難,職權劃分,存在問題,市場規範,社會輿論,綜述,支持方,反對方,

基本簡介

國務院法制辦公室2009年7月21日全文公布《個體工商戶條例(徵求意見稿)》,徵求社會公眾意見。一旦該條例獲得通過,那些流動的馬路攤販也可獲得合法身份,不必整日提心弔膽地與城管部門打游擊了。
“這是一個巨大進步,是對過去生硬、缺乏人性的管理方式的糾錯。”北京憶通律師事務所的李勁松律師稱。“崔英傑殺死城管案”曾得到公眾和輿論強烈關注,李勁松正是崔英傑的辯護律師。在代理過程中,他曾專門對馬路攤販的生存狀態做過調研。
按照現行的《城鄉個體工商戶管理暫行條例》,個人或家庭要申請登記為個體工商戶,必須提供經營場所、字號名稱,否則不予核准登記。這使得那些像崔英傑一樣無力進入市場的馬路攤販只能尋求“地下”生存。有關部門不完全統計,目前全國各城市的流動攤販不少於3000萬人。
“給予流動攤販合法身份,體現了監管思路從堵到疏的巨大轉變。”中國人民大學商法研究所所長劉俊海教授說。他同時兼任中國個體勞動者協會常務理事。
“這些人都是自食其力的勞動者,他們中的絕大多數不具社會危害性。”在李勁松看來,如果輔之以適當的疏導性管理,流動攤販在滿足市民需要、方便消費方面是一種非常好的補充。但城管部門在執法中一律取締,動輒沒收經營工具,端人飯碗,不遵守執法程式、執法生硬粗暴的現象屢屢發生,自然會激化與流動攤販之間的矛盾。

管理困難

國家信息中心專家委員會委員高清輝表示,《條例》實施的難點主要還是管理。首先,流動商販本身流動性就很大,沒有城市中固定的居所,甚至往來於不同的城市間也是常見的現象,給他劃定固定的區域就會給政府的管理帶來很大的難度。
北京開創律師事務所姚毅律師基本持類似的觀點,他指出,行政管理和訴訟管轄這兩方面將成為具體操作的難點所在。因為,在《條例》中並沒有將個體攤販的經營場所規定在內,這就很容易出現無人管理的現象或者引起“多個婆婆”管理的糾紛。而且,不登記經營場所,出現問題時,無論這些個體攤販作為原告還是被告,都將缺乏起訴的依據。因為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公民是以其居住地、法人以其住所地作為其管轄權確定的依據。
中國人民大學經濟學院副院長劉元春則認為,目前對於流動攤販的數量沒有一個統計數據,這是最大的問題。如果流動攤販的數量很多,就會導致《條例》實施時出現很多問題。
劉元春表示,2009年我國非農領域的失業人數規模非常大,再加上農業人口。如果現在申請個體工商戶的門檻很低,人數過於龐大,工商體系根本無法承擔,這就可能導致有《條例》但無法實施。
劉元春建議,政策正式實施前,基礎的調研一定要做紮實了。目前我國的個體工商戶是3000多萬,經濟危機使很多城市人口成為了流動攤販,個體工商戶的數量可能會大幅度地增加。如何劃定區域、進行民間管理與政府管理相結合、是否需要相應戶籍、每個城市是否需要進行人數限制等問題的討論都需要建立在對流動攤販的數量,以及潛在申請個體工商戶人數的大致統計數據之上。如果缺乏相關數據,而倉促地出台管理政策,反而會使一些好的構想出現很大問題。

職權劃分

工商部門對於流動攤販的管理是否還要設立專門的配套機構,甚至配用相應的保全人員等值得研究,否則《條例》很難進一步推行。
《條例》不會造成工商和城管許可權和管理行為很大的變化。客觀而言,如果流動攤販成為個體工商戶,這部分的城管管理就會轉移到工商管理。對於沒有轉變為個體工商戶的攤販,還是由城管管理,因此它們的許可權還是在原來的範圍里。
工商擴權的範圍只是把指定經營區域內的個體工商戶納入到管理範圍,城管傳統的管理範圍與職能實際上沒有變化。如果所有流動攤販都變成個體工商化,城管的管理就會消失,“但是我認為這種情況是不可能出現的。”劉元春說。
北京開創律師事務所姚毅律師表示,城管和工商對個體工商戶都有獨立的管轄權。只是以前工商部門對這些流動商販沒有管理的法律依據,條例出台以後,城管依據當地政府的規章,工商部門依據國務院的條例來進行管理,各管一段。

存在問題

流動攤販的存在合情合理,卻不合法。徵求意見稿解決了這個矛盾,給流動攤販一個合法的、有保障和受扶助的經營環境,有助於鼓勵弱勢群體自主創業,開創一條通暢的就業渠道,也有助於緩解城管部門與流動攤販之間的尖銳矛盾。不過,劉俊海李勁松都強調,徵求意見稿的規定僅僅為流動攤販的合法經營開了一個口子,要真正實現經營的和諧有序,還需要相關管理部門將思路切實從管理和壓制轉到服務上來。
徵求意見稿規定,無固定經營場所的攤販,應當在當地人民政府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指定或者允許的區域內從事經營活動。但徵求意見稿對區域如何劃定並沒有明確規定,對流動攤販如何核准經營範圍、是否能在不同的劃定區域間流動、是否需要繳納稅費等也未明確規定。

市場規範

“千萬不能簡單理解為新建一個市場,將流動攤販遷入了事。”劉俊海對這一條款的具體執行有些擔心。流動攤販絕大多數都是進城務工人員和失業工人,作為弱勢群體,他們沒有足夠的能力進入正規市場經營。房租或攤位管理費、市場管理費、工商管理費和各種稅收,對他們而言,是一道難以跨越的準入門檻。
李勁松反對對獲得合法身份的流動攤販收取“地皮費”。“基層管理人員最容易想到的就是收費,一定要遏制這種藉機牟利的衝動。因為流動攤販這個人群的經濟承受能力非常弱。”
“新建一個市場,可能消費者沒有去那裡消費的需求和意願,有什麼意義呢?”李勁松認為,在劃定區域時,除非有特別的公共妨害性,否則應以目前自發形成的準交易市場為基礎,尊重社會自發形成的交易地點和交易習慣。相關部門完全可以對流動攤販聚集的地方做統計分析,看看哪些地方有條件成為自發市場,在這些地方,哪些時間段可以允許他們擺攤。在允許擺攤的時間段里,可以採取一定的措施加以管理,比如車輛限行等。也需要徵求附近居民的意見,平衡各方利益。
“這就需要相關部門從目前粗放式的簡單管理,轉變為精細、科學的管理和服務。一句話,應該首先將流動攤販作為服務對象,而不是管制對象。”李勁松說。
劉俊海認為,在這一公共職能轉變的過程中,監管執法的重點應回歸本位,重在打擊假冒偽劣、違法違規商品和強買強賣等違法行為,保護消費者利益。“條例規定得也很清楚,能獲得合法身份的前提是從事合法經營,售賣盜版光碟之類的不法經營行為並不在許可範圍內。”
到國外出差,劉俊海經常能看到出售各種特色商品的流動商販。“如果能得到合理疏導,這些商販不僅不會有礙觀瞻,反而是一個城市開放、自信、和諧的體現。”他說。

社會輿論

綜述

國務院法制辦公室發布個體工商戶條例徵求意見稿,規定無固定經營場所的攤販,可申請登記為個體工商戶。這意味著,全國3000萬流動攤販們有望取得合法身份,進入固定區域擺賣。訊息一經發布,立刻引起網友熱議。其中,大多數網友認為,應當在城市的一角給流動攤販留一點空間,制定相應的標準保證流動攤的有序經營,也保護了城市的形象。有網友提議:“可以實行簡便統一的註冊,保證流動攤販‘持證’上崗,這樣也保護了消費者的權益。”還有網友認為,相關部門應將流動攤視作正常職業來管理。
但是也有網友認為,現在個體工商戶生意很大,完全已經失去了個體的意義,應該對個體戶的經營規模做出限制。超過一定標準了,就應當納入個人獨資企業管理。
同時還有網友建議:申請個體工商戶不得設定其他限制條件。如戶籍、房產。個體工商戶可以到營業地所在行政區的國家社保機構辦理社會保險。個體工商戶在不影響交通及社會治安的情況下有自由決定經營不受外界干擾的權利。國家保障個體工商戶的合法正當經營權利。個體工商戶經營時,禁止大聲喧譁,禁止擾民。

支持方

小攤販應得到合法身份
網友:小攤販們多為小本經營,無需繳納市場進場費,經營成本較低廉,相應的產品價格比市場要便宜,廣大市民也自然樂得實惠。方便、實惠、經濟;應該給他們一個生存空間,多扶持,少打擊!
網友:一旦對小攤小販進行登記,規範化管理才更有意義。既解決了部分人的吃飯與就業問題,也便於政府管理,所以小商販的合法化是一件好事!支持!
網友:小攤小販可以給人們帶來便利的消費和提供就業機會,這個政策是對草根階層的照顧。但應當規範經營,維護良好的環境和秩序。

反對方

小攤販影響正常經濟秩序
網友:我家門前好好的馬路都快被小攤販擠成人行道了!小攤位成本低,活動方便,門檻較低。如果政府開了合法的大門,將有更多的小攤位湧入占道大軍,給城市環境造成的破壞將不可想像。
網友:《個體工商戶條例》要求一個小攤販,建立會計賬簿,似乎有點不可思議,所以說能讓大部分攤販合法經營的可能性很小,最終還是會出現大量無牌商販亂擺賣。
網友:城市規劃有固定的市場,小吃街,商業街等地段,要做生意就要通過合法的手續去購買或租賃場地。就目前的狀況來看,小商小販確實影響了經濟、交通的秩序,給人們出行帶來了不便。既然要做生意,肯定就要占用公共空間,要么是人行道,要么是慢車道,城市規劃根本就沒有讓小商小販來經營的空間;並且,等販賣結束,可以看到小商小販所經營過的位置,滿地狼藉,給城市保潔工作帶來了很大的壓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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