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政府投資評審管理辦法

2015年2月6日,泰安市人民政府令第170號公布《泰安市政府投資評審管理辦法》。該《辦法》共16條,自2015年3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3月14日。2010年12月16日泰安市人民政府令第153號發布的《泰安市財政投資評審管理辦法》予以廢止。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泰安市政府投資評審管理辦法
  • 發布機關:泰安市人民政府
  • 文號:泰安市人民政府令第170號
  • 類別:政府規章
  • 發布時間:2015年2月6日
  • 施行時間:2015年3月15日
政府令,管理辦法,

政府令

泰安市人民政府令
第170號
《泰安市政府投資評審管理辦法》已經市政府批准,現予公布,自2015年3月15日起施行。
市長 王雲鵬
2015年2月6日

管理辦法

泰安市政府投資評審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政府投資項目預算管理,規範和強化預算執行約束力,提高政府性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財政部《財政投資評審管理規定》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政府投資評審是指財政部門運用專業技術手段,對政府性資金投資項目預算和招標(採購)預算控制價進行評價與審查,科學合理地核定投資預算的財政管理行為。
第三條 政府投資評審遵循合法性、公正性、客觀性、效益性的原則。
政府投資評審是項目管理、預算安排、投資控制的重要措施,既應當壓減支出、節約資金,確保項目投資按預算執行,也應當有效保障項目需要,提高投資的綜合效益。
第四條 市、縣(市、區)財政部門是政府投資評審的主管部門,其所屬財政評審工作機構(以下簡稱財政評審機構)負責具體的投資評審和管理工作。
項目法人或項目建設單位、有關主管部門應配合財政部門做好投資評審工作。
第五條 凡使用政府性資金的新建、改建、擴建的建設項目和其他投資項目,應當按規定進行評審。政府性資金主要包括:
(一)財政預算安排的建設資金;
(二)政府融資資金;
(三)外國政府、國際金融組織和社會捐(援)助或贈送款用於公共、公益性項目建設的資金;
(四)其他政府性資金。
本辦法所稱建設項目是指房屋建設、城市基礎設施建設、交通設施建設、水利設施建設、裝飾裝修、信息化建設等工程項目。本辦法所稱其他投資項目是指大型機械設備購置、大宗器材採購、大型修繕(包括市政維護、城市園林更新綠化等項目),以及土地開發整理、土地儲備、土地徵收、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等投資項目。
第六條 政府投資項目按照財政隸屬關係確定評審機構:
(一)市級政府性資金安排的項目,由市財政評審機構負責評審;
(二)縣級及以下政府性資金安排的項目,由縣(市、區)財政評審機構負責評審;
(三)市級政府性資金與縣級及以下地方財政共同投資項目,市級投資50%(含50%)以上的,由市財政評審機構負責評審或委託縣(市、區)財政評審機構評審;市級投資達不到50%的,由縣(市、區)財政評審機構負責評審,評審結果報市財政部門備案;
(四)國家、省投資項目的評審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條 政府投資項目由財政評審機構具體組織實施評審。財政評審機構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委託有資質的社會中介機構,所需業務經費列入被評審項目建設成本或財政預算。
社會中介機構的選擇,按照政府採購或政府購買服務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條 項目法人或項目建設單位應按規定做好項目前期立項批覆、地質勘查、規劃設計等準備工作,認真編制項目投資預算方案,為投資評審工作提供準確詳實的依據。
土地徵收、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應當事前做好調查摸底和測算工作,可以與相應建設項目一併編制預算方案,也可以單獨編制補償預算方案,報財政評審機構進行評審。
第九條 財政評審機構提出初步評審意見後,應當徵求項目法人或項目建設單位的意見,有異議的雙方進行協商,協商不成的,由財政部門會同有關主管部門研究協調處理,重大問題報政府研究決定。
第十條 政府投資項目實行預算控制與管理,評審意見是財政安排項目投資預算的依據之一。
政府投資項目實施政府採購,財政評審機構對招標(採購)預算控制價進行評審,評審意見作為實施政府採購的依據之一。
第十一條 土地儲備機構收購儲備土地時,按照國土資源、財政等部門的有關規定審核提報收儲成本,經評審後作為財政部門撥付收儲成本的依據之一。
第十二條 項目法人或項目建設單位應嚴格按照批准的要求組織實施,依法依規控制好項目進度、資金支出、工程質量等工作,嚴禁擅自變更項目規模、標準、施工方式以及其它實質性工程內容,重大變更按規定程式報經批准後組織實施。
第十三條 財政評審機構應認真執行國家、省、市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嚴格按照有關規定組織開展評審工作,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及時完成評審任務,確保評審工作質量,並對評審意見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
第十四條 有關主管部門、項目法人或項目建設單位應當積極配合評審,並遵守下列規定:
(一)及時提供財政評審所需要的相關資料,並對所提供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完整性負責;
(二)對評審過程中需要核實的問題,應積極配合,不得拒絕、隱匿;
(三)對評審提出的問題和意見及時進行整改。
第十五條 財政評審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投資評審工作中,違反本辦法規定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5年3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3月14日。
2010年12月16日泰安市人民政府制定發布的《泰安市財政投資評審管理辦法》(市政府令第153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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