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刊登辦法

法院公告刊登辦法是最高人民法院於1993年05月28日發布,自1993年05月28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發布部門:最高人民法院
  • 發布日期:1993年05月28日
  • 實施日期:1993年05月28日
  • 效力級別:司法解釋
  • 法規類別:審判機關
  一、刊登法院公告統一由本報社廣告公告部辦理。
二、需刊登公告的法院(法庭),要嚴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辦公廳下發的《法院訴訟文書樣式》製作公告,並列印或用稿紙謄寫清楚,字型公正,加蓋公章。無公章、字跡不清者不予刊登。
三、《公告》收費標準:
1.送達民事訴狀、民事裁判文書公告每條限150字,收費200元;
2.公告催告及判決公告、通告尋找下落不明人公告每條限200字,收費300元。
3.強制遷出房屋或退出土地通告、認領無主財產公告每條限200字,收費400元。
4.破產還債通告申報債權、中止破產還債程式公告每條限200字,收費600元;300字以內加價50%,400字以內加價100%。
另外,如需刊登丟失工作證、身份證等聲明的每條限100字,收費150元。
四、報社自收到公告稿及費用起,1個月內安排刊出。如要求在兩周內刊出,加收急件費30%。
五、公告文字一般用6號字刊出。如要求加大字號刊登,收費加倍。
六、公告刊出後,免費寄送報樣2份。
七、來稿及匯款注意事項:
1.《公告》稿件和刊登費應同時寄出。
2.銀行信匯款請寄:工商行北京分行營業部。帳號:046165-26。戶名:人民法院報社。
3.郵局匯款請寄:北京市東交民巷27號,《人民法院報》社廣告公告部。匯款務必註明用途。
郵政編碼:100745
聯繫電話:(01)701.9041
聯繫人:董燕
八、本辦法自1993年6月1日起實施。
註:上述辦法已經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重申法院公告一律由《人民法院報》統一刊登的通知》(法<1993>29號)附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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