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邊際均衡論:經濟法哲學

法邊際均衡論:經濟法哲學

《法邊際均衡論:經濟法哲學》關於法哲學和經濟法哲學方面的基本緒論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1.在認識論上,法的本質是其道義價值、功利價值和實證價值的最佳邊際均衡,法的具體內容應該是這三種法基本價值的最佳邊際均衡點。2.在法部門的劃分上,我們必須清楚地認識到法學是社會科學的組成部分,社會才是法的本體,法學必須與其本體相連線。3.要本體法上,應以主體—客體—行為作為法的基本結構法主體和法體是法的靜態規定性,法行為則是主體之間的動態規定性。4.在責任法上,法責任是有其相對獨立於本體法的價值目標的,它的核心價值目標是從主體責任的承擔上保障本體法的實施,它的基本責任類型應包括人身責任、財產責任和行為責任,任何違反本體法的行為都可能需要承擔這三種責任。5.在程式法上,法程式也是具有其相對獨立於實體法的價值的,它的核心價值目標是從主體責任的確認上保障本體法的實施。

基本介紹

  • 書名:法邊際均衡論:經濟法哲學
  • 出版社: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
  • 頁數:355頁
  • 開本:32
  • 品牌:華中科技大學出版社
  • 作者:劉少軍
  • 出版日期:2007年7月1日
  • 語種:簡體中文
  • ISBN:7562030537, 9787562030539
基本介紹,內容簡介,作者簡介,圖書目錄,文摘,

基本介紹

內容簡介

《法邊際均衡論:經濟法哲學》由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出版。

作者簡介

劉少軍,1963年12月生,經濟學學士、碩士,法學博士,1994年破格晉升為副教授,1999年晉升為教授。現任中國政法大學博士生導師,財稅金融法研究所所長,金融法研究中心主任。主要著作:《經濟本體法論》、《金融經濟法綱要》、《金融法原理》、《金融法概論》、《稅法學》、《稅法案例教程》等10餘部。
主要論文:“法本質邊際均衡論”、“論法主體的地位與本質屬性”、“法財產基本類型與本質屬性”、“信用貨幣財產權理論研究”、“電子貨幣性質與發行條件的法律規制”、“論法的目標與法部門的劃分”、“論法程式的本質與經濟法程式”、“經濟法的幾個基本理論問題研究”、“經濟法的目標與體系研究”等30篇。

圖書目錄

前言
第一章 法邊際均衡論導論
一、哲學中的均衡論
二、相關的均衡理論
三、法學中的均衡論
四、法均衡論的概念

第二章 法本質邊際均衡論
一、法的基本類型論
二、法的邊際均衡論
三、法的均衡方法論

第三章 法目標邊際均衡論
一、法的目標地位論
二、法的目標類型論
三、目標邊際均衡論
四、經濟目標體系論

第四章 法主體邊際均衡論
一、法主體本質屬性論
二、法主體權義(權責)論
三、法主體實際地位論
四、法主體邊際均衡論 、
五、經濟法主體性質論

第五章 法客體邊際均衡論
一、法財產本質屬性論
二、法財產權義(權責)論
三、法財產權義(權責)決定論
四、法財產邊際均衡論
五、經濟法財產性質論

第六章 法行為邊際均衡論
一、法行為本質屬性論
二、法行為權義(權責)論
三、法行為權義(權責)決定論
四、法行為邊際均衡論
五、經濟法行為性質論

第七章 法責任邊際均衡論
一、法責任本質屬性論
二、法責任歸責原則論
……
第八章 法程式邊際均衡論
主要參考文獻

文摘

第一章 法邊際均衡論導論
一、哲學中的均衡論
均衡亦稱平衡(equilibrium),它與不均衡或失衡(disequilibrium)是相對的概念。它們是反映事物發展過程中,矛盾諸方面的關係和表現形態的一對哲學範疇。平衡是指矛盾雙方有條件的、相對的統一,是事物發展穩定性和有序性的標誌之一。不平衡是事物發展過程中矛盾雙方相對統一狀態的瓦解。均衡論(the theory of equilibrium)是研究事物發展過程中所處的狀態,即事物本身是否是均衡的,及在失衡的條件下如何實現事物均衡狀態的理論,它又可以具體分為認識論上的均衡論與方法論上的均衡論。
(一)中國的哲學均衡論
中國傳統哲學認為事物的最高平衡態是萬物並育而不相害,道並行而不相悖。萬物並育、道並行是大同,不相害、不相悖是和,這種和就是《易經》中所說的“太和”。所謂“太和”,就是指事物運動的最完滿的平衡態,它是人們追求的理想境界。《周易·乾卦·彖辭》中說:乾道變化,各正性命,保合太和,乃利貞。意思是說,天道的大化流行,萬物各得其正,保持完滿的和諧,萬物就能順利發展。一切事物如能在運動中與其他事物保持和諧,就必定要照顧到各種可能發生的情況。並在此條件下,保持與其他事物之間的和諧。可見,中國的哲學均衡論不僅是認識論上的均衡論還是方法論上的均衡論。
老子則要求從事物的一極,來尋求事物的另一極:“天下之皆知美之為美,斯惡矣;皆知善之為善,斯不善矣。故有無相生,難易相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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