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科定位
法系統學是
系統法學的三個核心組分(法系統學、法系統技術學、法制/法治系統工程)之一,聚焦於運用系統科學方法研究法系統的
一般原理、概念、原則和演化規律,為系統法學提供基礎理論支撐。在學科體系中既是
法學與系統科學的交叉樞紐,也是系統法學的理論根基,其定位強調方法論整合、理論創新與實踐支持的動態互動。
主要內容
法系統“機制—演化”研究
對法律及其衍生系統(立法、司法、律師和公證機構以及政府執法部門等)的結構及動作原理,各子系統之間的關係,以及系統和環境(包括經濟、政治、社會、文化等)關係的綜合研究。具體包括:
1.研究視角與核心命題的轉換
法系統學實現了從傳統法學"本質主義"向"機制主義"的範式轉換。不再局限於追問"法是什麼",而是聚焦"法做什麼"及其運作機制,強調對法律及其衍生系統(立法、司法、行政執法等)的結構功能機理、子系統關係、系統與外部環境(政治、經濟、社會、文化等)互動的綜合研究。
2.法系統的機制的研究
主要包括三部分:法律的調控機制、司法控制模式、發的價值觀注和價值追求。
3.法系統的演化的研究
包括法系統演化的三種機制: 法自組織、法自複製和法自循環,以及法系統演化的路徑、方向和評價等問題。
研究方法轉換
傳統法學的研究方法主要是“直觀 + 思辨”的定性分析,並缺少輔助研究技術和工具。系統法學的研究方法正在呈現或將會呈現出以下鮮明的特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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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規範 ⇄行為 ⇄價值”統一 “理論 ⇄決策 ⇄對策”關照 |
法系統特殊複雜性研究
法系統是人根據一定的目標選擇,通過建立規範,界定、調節和控制人的行為可能性空間的社會調控系統。法系統的特殊複雜性體現在,它除了具有非線性複雜巨系統一般特徵之外,還具有“人建—控人—人控” 互動控制、“自反性” 規範控制和“自組織—它組織”遞歸控制的特徵。
學科整合研究
1. 對中西方傳統法學的整合
系統法學雖然開拓了新視角和新研究範式,但是,並沒有切斷與傳統法學研究的聯繫。恰恰相反,它為傳統法學整合提供了新的契機,開闢了的新的途徑。
(1)對西方傳統法學的整合。系統法學關於“法律調節機制”研究為吸收西方傳統法學各主要流派的有用知識留下了接口,例如:在目標系統及其立法決策者態度組分中,為吸收各種自然法學或價值法學關於“善”、“理性”、“正義”、“美德”及其他有用知識留下了接口;在對法規範系統組分中,為吸收分析實證主義法學關於法律規範研究的有用知識留下了接口;在法系統機制與環境的關係組分中,為吸收法律社會學關於法與各種社會相關因素關係研究的有用知識留下了接口。
馬克思主義關於法和法律現象的論述是對西方法學研究方法的歷史性超越。在社會主義國家和前社會主義國家中,它連同辯證唯物主義和歷史唯物主義的其他研究,被上升為國家占統治地位的意識形態。儘管它在西方法學分類中屬於歷史法學,還與社會法學意見不一,但是,它關於法與社會物質生活條件以及社會控制者(統治階級)之間關係的研究,無疑是對系統法學關於“法系統與環境關係”以及“法系統演化”研究的強導向信息。
(2)對中國古典傳統法學的整合。在中國古典傳統法學關於社會控制方式的操作安排中,道家主張“無為而治”,“道法自然”;法家重“法治”;儒家尚“道德”,後倡“德主刑輔”。在系統法學關於法目標系統、法制系統控制能力、法與其他社會控制系統關係等組分中,為吸收“人定法—自然法”關係、“人治—法治”關係和“德—法”關係的討論成果,留下了接口。近代“戊戌變法”、“洋務派”和資產階級革命領袖孫中山等關於引進西方法文化及其中國化改造的探索,對系統法學具有“前車之鑑”的意義。
2. 對現代法學研究的整合
對於傳統法學以外,受到以現代系統科學方法為代表的現代科學研究方法影響的各種法學研究,傳統法學無所措手腳。在傳統法學分類中,它們被列為“其他”、“誤列”或者認為“所使用的語言令法學家陌生難懂”、甚至於“漏列”。這些重大法學研究成果,在系統法學的體系中,卻順理成章地被整合。見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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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拉德勃魯赫的相對主義法學 2.富勒的新自然法學 3.菲尼斯的新自然法學 4.馬尼旦的新托馬斯主義法學 5.羅爾斯的正義論法學 6.白德沃金的權利論法學 | 1.霍菲爾德法律概念分析學說 2/凱爾森德純粹法學 3.哈特的新分析實證主義法學 4.拉茲的新分析實證主義法學 5.麥考密克的制度實證主義法學 | 1.狄驥的社會連帶主義法學 2.埃利希的社會學法學 3.龐德的社會學法學 4.盧埃林德的現實主義法學 5.弗蘭克的現實主義法學 6.塞爾茲尼克的法律社會學 7.盧曼的系統論法律社會學 8.行為法學 | 1.波斯納的經濟分析法學 2.批判法學 3.佩雷爾曼的新修辭學法律思想 4.霍爾和博登海默的 綜合法學 5.諾伊曼法治論 6.鼎里特曼法治論 | 1.貝塔朗菲的系統論法律思想 2.維納控制論法學 3.資訊理論法學 4.帕森斯社會系統法 等 5.科爾曼社會系統法學 6.博弈論法學 7.貢塔·托依布納的法律自創生系統 8.法人工智慧研究 9.法學數學分析 10.後現代法學 |
(1)(德)盧曼的系統論法學,(美)波斯納的經濟分析法學,(美)道格拉斯·G. 拜爾、羅伯特·H . 格特納、蘭德爾·C . 皮克的法律博弈分析,(德)貢塔·托依布納的法律自創生系統,行為法學,法律的數學分析等,無疑可被整合入系統法學的法系統學或法系統技術學之列。
(2)至於傳統法學根本不考慮的法律人工智慧研究、法律專家系統、法律信息庫等成果,自然屬於法制 / 法治系統工程的範疇。
(3)後現代法學、社會學研究中的“解構”思潮是對系統結構研究的反向方法。其實質是現代複雜系統關於非線性、不確定性思維範式的產物。在中國,它屬於法系統複雜性研究的範疇。
雙向信息互動
向外,與系統科學、哲學及其他自然科學、社會科學學科進行信息交流。
向內,為法系統技術學和法制系統工程提供理論支持(如巨觀演繹信息),並接收其實踐反饋(微觀歸納信息),形成整體信息增量。法系統學可能與法系統技術學和法制/法治系統工程產生互動:法系統學的一般原理、概念、原則和方法,可能對法系統技術學研究和法制系統工程實踐提供巨觀演繹信息;法系統技術學研究和法制/法治系統工程實踐,可能為法系統學提供微觀歸納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