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規則論

法律規則論,新分析法學的倡導者H.哈特關於法律概念的主張,他反對J.奧斯丁以來的法律命令論,認為它有四大缺點,即:“命令”只對下面的人起作用,對上面的人不起作用;它只講到義務或責任,而不含有權利或授權的意義;否認法淵源的多樣性;不能說明法是由誰制定的,因為“主權者”的涵義因時因地而異。哈特參照H·凱爾遜的規範主義,針對法律命令論,提出自己的法律規則論。他所給出的法定義是:法就是直接地或間接地為了決定什麼行為將受到公共權力處罰或者強制執行的目的,而使用的一種特別規則。從這一法概念出發,哈特推導出由一整套法律規則論構成的法理學體系。其實,法律規則論與法律命令論只抓住法概念中的個別要素,而且都把法的階級本質問題拋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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