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武力說

法律武力說,法學中把法律歸結為一種武力或強力的法律理論。代表人物是法律人類學家A.E.霍貝爾(Hoebel)。這種學說以為,武力是法律區別於其它社會規範的典型特點。法律是一種社會規範,當人們置之不理,或違反它時,得到社會承認,享有一定權力的人或團體可以運用物質的武力相威脅,並在事實上加以運用執行。這種理論有其支持者,也有其批評者。批評者認為,社會中通常必須有某種機構準備使用武力,以便在必要時支持法律,但不能因此就認為,使用或可能使用武力是確認法律的特徵。法律為實現其目的必須要做的事與法律本身、是兩種不同的事情。另外,許多法律與武力並無必然的聯繫或根本沒有使用武力的機會。不能否認法律以國家強制力為後盾;但法律還有其他諸特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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