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全球化

法律全球化

法律全球化是指全世界在一個單一的法律規則下生活的程度。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法律全球化
  • 釋義:全世界在一個單一的法律規則下生活的程度
內容,歷史軌跡,第一階段,第二個階段,第三次浪潮,衝突,

內容

全球化的內容包括兩個方面:
1、 法律超越國家的限制,形成全球的共同法。
2、 國內法律的趨同,也就是各國的國內法在原則、制度等方面的一致。
隨著人類公共交往的場域日益超越國家的邊界,法律全球化亦成為當今世界法律發展的基本態勢.儘管西方國家的現代化範式和法律治理結構在全球化過程中占儘先機,甚至在一定程度上掌握了話語霸權,但法律的文化屬性決定了法律全球化並不應當是法律的西方化.哈貝馬斯把其對話理論作為解決文化衝突的基本方式,這對於如何推進法律全球化極具參考價值.對話,亦應當做為法律全球化的路徑倚賴.我國參與全球化對話,要克服法律"失語"現象,從傳統中尋找"談資",並注重解決當下中國的問題.如何藉助法律全球化的"東風"推進我國的法治化進程,同樣需要各個層面的對話.

歷史軌跡

從法史學的角度上看,法律全球化的理念最早可以追溯到古羅馬時期。當時著名的政治思想家西塞羅繼承了古希臘晚期斯多葛派的自然法理念和“人類普遍理性”的觀點,提出了“世界天國政府”中存在著普遍的自然法則。他認為:出於人和上帝共同具有理性的緣故,天國的自然法則在人類社會中就體現為世界國家的共同法則。然而,作為一個社會運動的全球化,則始於羅馬法的復興運動。18世紀下葉至19世紀初,法、德兩國一反過去的習慣法傳統,在全面吸收羅馬法原則和精神的基礎上,先後制訂和頒布了法國民法典(1804年)和德國民法典(1900年)。

第一階段

19世紀中葉直到20世紀從歐洲開始擴展到世界範圍內的依照法國民法典和德國民法典的法典編纂運動。從而建立了以羅馬法為基點,以法、德兩國民法典為主幹遍及歐洲、亞洲和美洲的主要國家的民法法系。這可謂法律全球化的第一個階段。

第二個階段

法律全球化的第二個階段當屬美國憲法的域外影響以及憲法的全球化。1787年美國憲法創立了分權型政府體制以及其後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創立的違憲審查制度等等,成為美洲、歐洲的主要資本主義國家及亞洲的日本、韓國、印度等國家的制憲模本,這些國家不但創製了成文憲法典,建立了適合本國國情的分權型政府體制,而且很多國家還直接照搬了美國型的司法審查制度。

第三次浪潮

法律全球化的第三次浪潮起源於二戰結束之後。1945年10月經中、蘇、美、英、法和其它多數國家代表簽字並批准生效的聯合國憲章。《憲章》已成為一部公認的世界性法律。其後,聯合國又先後於1948年和1966年通過了《世界人權宣言》、《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和《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等,建立健全了人權保障的國際法體系。參與簽署和批准上述國際人權公約的國家有100多個。在法律全球化過程中,影響範圍最廣的應該是《關貿總協定》的通過和世界貿易組織體系的建立。1947年10月,23個國家和地區同時簽署了包括全部關稅減讓談判成果的《關稅減讓總表》和《關稅與貿易總協定最後檔案》及其“臨時適用議定書”等等,從而初步建立了世界範圍內的自由貿易體制。《關貿總協定》從1948年生效,經過了8個回合的談判,形成了近200萬字的法律檔案和32項單獨協定;其成員國從最初的23個國家和地區,增加到128個,另外還有20個潛在成員國排隊等待加入。

衝突

法律全球化,從其表征形式和特徵來說,主要是指相關的國家和地區在彼此承認和尊重主權獨立的前提之下,基於相同的國際法利益或者相近似的文化傳統在法律的制定和實施過程中所表現出來的契合性和影響力。因此,在法律全球化過程中,特定地域範圍內的法律體系和法律制度的獨立性是客觀存在、不容置疑的。也因如此,在法律全球化過程中,特定國家和地區的法律制度受到的衝擊也是必然的。
國家主權的弱化
全球化首先是經濟全球化,法律全球化是經濟全球化的結果,同時也是經濟全球化的保障。作為法律全球化之先導的經濟全球化在世界範圍內的發展是不以任何人,包括主權者的意志為轉移的。因為市場經濟的發展已經達到了這樣的程度;即資本的力量要衝破國界的限制,實現世界經濟一體化。這樣一來,過去在一國範圍內,由該國所有並受該國法律調整的經濟法律模式,必然受到跨國資本介入的衝擊,國家主權也因此受到挑戰。針對這種衝擊和挑戰,主權國家基於本國經濟發展的需要,一方面積極參與國際經濟合作組織,並簽訂和批准有益於維護成員國共同利益的國際公約,承諾在某些領域的讓步和妥協;另一方面變革本國傳統的經濟法律模式。這樣,既保證跨國資本的準入並維護了國際經濟秩序的穩定,也有利於本國經濟的健康發展。
國家管理職能式微
在傳統的封閉式的國家中,國家是國民利益的最高代表者和全能管理者。相對國民來說,國家就像一個奶媽,管吃管住,國民的生、老、病、死一管到底;而社會組織,尤其是企業組織,則成了政府的附屬物,成了一個永遠長不大的孩子。隨著市場經濟的高速發展,市場的橫向聯合,尤其是跨國市場的形成和發展,外資企業依據全球化的法制享有獨立自主、自負盈虧、自我發展的權利和抵抗內國主權非法干預的權利,同時又為該國國民的就業、勞保和社會福利等方面提供了機會、條件和保障,弱化了國家職能,也減少了國家對國民的負擔和壓力。
地方法律體系的泛化
相對特定國家而言,法律全球化是一個動態的法律滲透、摻合和協調的過程。在這一過程中,特定國家相對穩定的法律體系必然會出現鬆動甚至混亂。表現最為明顯的是,開始於20世紀50年代的美國法律與發展運動。在這一運動中,美國提供了2500萬美元資助亞洲、美洲、非洲等地近50個國家進行法律改革,企圖在這些國家傳播和建立美國或西方式的法律模式。這種法律霸權主義的作法對這些國家傳統的法律體系的影響和破壞是不容置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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