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犯罪

法定犯罪,是指義大利犯罪學家加羅伐洛提出的一種犯罪類型。又稱人定犯罪。自然犯罪的對稱。由於特定法律的規定始被認為犯罪的危害社會行為。哪些行為屬於犯罪行為,因不同國家和不同時期的法律規定的不同而有所差異。同一種行為在此國或此時被法律認定為犯罪,但在彼國或彼時則被視為合法行為,這一被認定為犯罪的行為就為“法定犯罪”,而非諸如殺人等永恆被視為犯罪的行為。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法定犯罪
  • 外文名:statutory crime
  • 含義:因為法律上規定這種行為應受到一定的處罰,因而成為犯罪
  • 分類:犯罪分類的一種,自然犯罪的對稱
  • 學科:法律
所謂自然犯罪,就是指那些違反人類道德、具有反社會性的行為。這種行為,由於從根本上說違反了人的本性,所以無論在任何社會,任何政治制度之下,自然犯罪都被認為是犯罪行為。例如殺人、盜竊等。
法定犯罪和自然犯罪二者的區分,對於解決違法性認識(行為人是否認識到行為是犯罪)等問題具有一定意義。對於自然犯罪,因善惡行為易於識別,故一般推斷行為人具有違法性認識。而對於法定犯罪,因違法性難以被一般人認識,故還需結合具體情況判斷行為人是否知曉自己的行為具有違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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