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承受

法定承受是指當事人訂立契約後合併的,由合併後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行使契約權利,履行契約義務。

簡介,例證,

簡介

契約法》第九十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契約後合併的,由合併後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行使契約權利,履行契約義務。當事人訂立契約後分立的,除債權人和債務人另有約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契約的權利和義務享有連帶債權,承擔連帶債務。在企業合併的情況下,因為由多個企業合併成一個企業,因此由合併後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行使契約權利,履行契約義務。由於企業合併引起的契約權利義務概括移轉不需要通過契約方式來實現,而是由法律直接規定的;由一個企業分立為數個企業的,除債權人和債務人另有約定外,分立後的企業對契約的權利和義務享有連帶債權,承擔連帶債務;如果債權人和債務人另有約定,則可不適用上述規定。

例證

法定的概括轉讓,主要指企業的合併與分立。企業的合併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企業合併成一個企業,分為新設合併和吸收合併。新設合併是原來的企業喪失法律人格而合併成另一個具有法律人格的新企業;吸收合併是原來的企業併入一個企業,被併入的企業喪失法律人格。當事人訂立契約後一方發生合併的,不論新設合併還是吸收合併,該當事人的權利義務都由合併後的企業概括繼受,即由合併後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行使契約權利,履行契約義務。
企業的分立是指一個企業分為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企業。分立有派生分立和新設分立兩種形式。派生分立是指一個企業在其繼續存在的情況下,分出一部分財產,成立一個新的企業;新設分立是企業本身不再存在而以其財產分割設立為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企業。當事人訂立契約後發生分立的,除債權人和債務人另有約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契約的權利和義務享有連帶債權,承擔連帶債務。 企業合併、分立後,原企業的債權債務的移轉,屬於法定移轉,因而無須徵得相對人的同意,而依通知或公告發生效力。通知的方式,可以是單獨通知,也可以是公告通知。公告通知的,應當保證在一般情形下能為相對人所知悉。通知到達相對人或公告期滿時,原債權債務即移轉至合併、分立的新企業,該企業成為債的關係的當事人,享有債權並承擔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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