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漢語詞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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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漢語詞語,指行使審判權的司法人員。先秦時為主法之吏,負責管理法律典籍並宣講法令;宋代作為司法官吏統稱;近現代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定義為依法行使國家審判權的審判人員,涵蓋各級法院院長、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及審判員等。

現代法官需具備法學類本科學歷或非法學類本科+法律碩士/法學碩士及以上學位並取得A類《法律職業資格證書》,從事法律工作滿五年。其核心職責包括依法獨立審判案件、辦理引渡及司法協助案件,並需忠實執行憲法法律,以事實為依據、法律為準繩維護公平正義。法官實行員額制管理和單獨職務序列,享有職業保障並受錯案責任追究制度約束。

“法官”一詞最早見於《商君書·定分》,記載秦代曾在殿中、御史府及丞相府置法官,負責解答官吏民眾法律疑問。《宋史·刑法志》載宋神宗時期法官齊恢、王師元等人參與案件集議,提出異議並與王安石論辯。錯案追責制度貫穿中國司法文化史,西周“五過之疵”、唐代《唐律疏議》均確立司法官責任,現代則以“故意或重大過失導致嚴重後果”為追責前提。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法官
  • 拼音:fǎ guān
釋義,出處,

釋義

法官,先秦時期的主法之吏,主要是指負責管理法律典籍,掌握並宣講成文法令的官吏;宋代對司法官吏的統稱;近現代專指行使審判權的專職司法人員。

出處

“法官”的最早記載,見於《商君書·定分》,有“殿中置一法官,御史置一法官及吏,丞相置一法官”,“吏遇民不循法,則問法官,法官即以法之罪告之,民即以法官之言正告之吏。”《宋史 刑法志》記載,宋神宗時期,“於是法官齊恢、王師元、蔡冠卿等皆論奏公著等所議為不當。又詔安石與法官集議,反覆論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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