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學與哲學

法學與哲學,哲學是關於自然界、人類社會和思維的發展規律的科學,是關於世界觀和方法論的學說。法學與哲學一直有著緊密的聯繫。

在中國,儘管法學在先秦時代就得以產生,但經過“百家爭鳴”和“罷黜百家,獨尊儒術”,儒家思想最終構成了維持中國長達二千年之久的中華法系的哲學基礎;在古希臘,雖然沒有產生獨立的法學,但在一些哲學家的思想中,包含著豐富的法學思想,對西方法律思想和法學的發展產生極大影響的自然法學說最早淵源於古希臘哲學。在人類歷史上,由於科學分類尚未明確,哲學曾作為包羅萬象的“科學的科學”出現,法學成為哲學的一個環節,以致在西方19世紀末20世紀初,法學脫離哲學而成為一個獨立發展的學科之後,西方法學界仍稱法學的基礎理論為“法哲學”,並自19世紀末以來逐漸形成了分析實證主義法學、新康德主義、新黑格爾主義法學以及新自然法法學等運用哲學方法研究法的基本理論的諸多流派。就研究對象而言,哲學以對物質與精神關係基本原理的研究為法提供理論的條件;法學以法律現象的各種表現和知識,作為哲學概括的前提。從世界觀和方法論的角度看,哲學是法學的基礎,對法學起著指導作用;法學則是哲學的運用,二者不能相互代替,構成社會科學體系中一般與個別的關係。就法學發展的性質而言,無論是中國歷史上的法學還是西方法學,都是剝削階級的法學,由於歷史的和階級的局限,其學說沒能也不可能真正科學地闡明法的本質及其發展規律。直到19世紀40年代馬克思主義法學出現,法學領域才發生了根本變革。馬克思主義法學以辯證唯物主義和歷史唯物主義的哲學為理論基礎,深刻分析法或法律現象這種特殊社會現象及其發展的一般規律,使法學真正走上了科學發展的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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