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國大學教師職稱制度

法國大學教師職稱制度,1980 年以前分為教授、副教授、講師、助教四級。 1980 年後分為教授、講師、助教三級。教授、講師及部分助教為國家公職人員。教授須具有國家博士學位,講師須具有第三階段博士以上學位,助教一般由在讀的研究生擔任。

教授分三級十一等,講師分兩級九等。各級教師內部等級的提升,一般依據教齡和教學、科研成績而定。跨級晉升則根據各大學職位空缺情況,通過全國範圍的公開招聘,由全國大學教師職銜評審委員會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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