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系統結構

法制系統結構,法制系統內容要素的構成形式及其相互關係。任何一個法制系統,都是由立法、執法、司法,守法、法律監督等要素構成的,但不是它們的簡單相加,而是這些要素按一定規則構成有機整體。這種規則或構成形式就是法制系統結構,法制系統結構是內在的,人們看不見,摸不著,卻可通過概念、圖示等把它描述出來。在法制系統中,立法、司法、執法等要素是活動的,而結構則是相對穩定的。結構能使整個系統保持質的穩定性和連續性。因此,一個國家的法制建設,不僅要注意立法、司法、守法、法律監督的自我完善,更重要的是考慮各要素之間關係的協調與合理。法制系統結構是系統與要素的中介。法制系統對立法、司法、執法機關的制約,是通過各級立法、司法、執法機關的組織形式起作用的。立法、司法、執法機關對法制系統的作用也不是直接的,同樣要經過結構的中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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