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監事

法人監事,是指公司法人中由股東會選舉產生的,代表全體股東對公司業務活動進行監督的股東代表在股份有限公司中必須設立監事會,其他公司監事人數不限,任期一般為一年,可連選連任。監事必須是股東,但不得兼任公司董事和經理人員。監事的職責是:隨時審査公司的財務狀況,聽取董事報告公司業務情況,審査董事會向股東會提出的各項報表,並提出意見,代表公司與董事交涉有關董事對公司發生利害關係的事項,必要時也可召開股東會。有的國家監事會的權力很大,它可選任與解任董事會成員,批准董事會重大的業務決定。

法人作為獨立的民事主體,要獨立進行各種民事活動,獨立承擔民事活動的後果。因此,法人應有必要的財產或者經費,否則,法人無法進行各種民事活動。所謂必要的財產或者經費是指法人的財產或者經費應與法人的性質、規模等相適應。我國一些法律法規對有關法人的財產或者經費要求作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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