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不責眾

法不責眾

法不責眾是指當某項行為具有一定的群體性或普遍性時,即使該行為含有某種不合法或不合理因素,法律對其也難予懲戒。法不責眾是制定法律的一個原則,在法理上其實不存在法不責眾的情況,從水可載舟、亦可覆舟的另一角度評價法不責眾,法本身的制訂也是值得深思的;但是在現實生活中這種觀念在老百姓中有一定的影響力。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法不責眾
  • 漢語拼音:fǎ bù zé zhòng
  • 常用程度:常用成語
  • 成語結構:主謂式成語
  • 產生年代:近代成語
  • 成語用法:作賓語、定語;用於口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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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語資料

【漢語文字】法不責眾
【漢語拼音】(fǎ bù zé zhòng)
【詞語解釋】指某種行為即使應受到法律的懲罰,但很多人都那樣乾,也就不好懲罰了。
【字詞解釋】
眾:多數人
責:責罰
【常用程度】常用成語
【感情色彩】中性成語
【成語結構】主謂式成語
【產生年代】近代成語
【近義詞】罰不責眾、罰不及眾
【成語用法】作賓語、定語;用於口語
【成語舉例】熊召政張居正》第四卷第十回:“如今的廩膳生員個個都是刺兒頭,法不責眾啊!”

成語出處

清·石玉昆《小五義》第38回:“大家一議論,法不責眾,全走了。”
“法不責眾”是古代官府對民間出現的某種現象所採取的政府行為。這裡的“民間出現的某種現象”,指的就是大家都在犯類似地錯誤,被集中到官府之後,官員們所採取的對策。
封建社會少數人統治多數人,統治階級所制定的法律常常是違背大眾利益的“惡法”,因此多數老百姓不願意遵守。假如“責眾”,很容易引起官民對立乃至暴亂;假如聽之任之,統治者又很沒面子。於是,統治階級採取一種無可奈何的、也是給自己下台階的方法,叫做“法不責眾”。“眾”雖然不敢“責”,而對於帶頭鬧事的主犯,常常還是不客氣的。

英文翻譯

The law cannot be enforced when everyone is an offend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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