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泉州市科學技術獎勵規定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泉州開發區、泉州台商投資區管委會,市人民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各大企業、各高等院校:

《泉州市科學技術獎勵規定》已經市政府第53次常務會議研究通過,現予印發,請認真貫徹執行。原《泉州市科學技術獎勵規定》(泉政文〔2008〕3號)同時廢止。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泉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泉州市科學技術獎勵規定的通知
泉州市科學技術獎勵規定
一、為了進一步實施創新驅動戰略,獎勵在泉州市科學技術進步活動中作出突出貢獻的組織、個人,調動科學技術工作者的積極性和創造性,加速我市科學技術事業的發展,根據《國家科學技術獎勵條例》、《福建省科學技術獎勵辦法》,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二、泉州市人民政府設立泉州市科學技術獎。
三、泉州市科學技術獎貫徹尊重知識、尊重人才的方針。
四、泉州市科學技術獎的評審、授予不受任何組織或個人的非法干涉。
五、設立由科技、經濟等領域的專家和行政部門領導組成的泉州市科學技術獎評審委員會,負責評審工作。泉州市科學技術獎評審委員會委員11至15名,主任委員由泉州市人民政府分管科技工作的副市長擔任,泉州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領導任副主任委員。
泉州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負責泉州市科學技術獎評審的組織工作和日常管理工作。
六、泉州市科學技術獎評審委員會的委員人選由泉州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提出,報泉州市人民政府批准。
七、社會力量在我市設立的面向社會的科學技術獎,應當在泉州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辦理登記手續。
社會力量經登記在我市設立的面向社會的科學技術獎,在獎勵活動中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社會力量設立科學技術獎的管理參照國家、福建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有關規定執行。
八、鼓勵國內外組織、個人以捐資、贈與等方式參與泉州市科學技術獎勵。
九、泉州市科學技術獎的獎項類別:
(一)泉州市科學技術重大貢獻獎(以下簡稱“重大貢獻獎”);
(二)泉州市科學技術創業獎(以下簡稱“科技創業獎”);
(三)泉州市科學技術進步獎(以下簡稱“科技進步獎”);
(四)泉州市自然科學獎(以下簡稱“自然科學獎”)。
十、重大貢獻獎授予在下列科學技術活動中,對促進我市經濟、社會發展作出重大貢獻的組織、個人:
(一)在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中,完成系列或重大研究成果、技術發明,套用推廣後,使我市本領域整體技術水平顯著提高,並取得重大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的;
(二)在推動科學技術成果、特別是高新技術成果轉化、實現產業化中,完成重大技術創新,促進我市產業結構的最佳化升級,使我市本行業整體技術水平顯著提高,並取得重大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的。
重大貢獻獎不分等級,每兩年評審一次,每次授獎數不超過1個。
重大貢獻獎授予組織的,獎勵其主要貢獻者人數不超過2名。
十一、科技創業獎授予我市下列組織:
(一)研究開發、引進新技術新產品,提高管理水平,企業科技進步和經濟效益顯著的;
(二)開發、套用高新技術成果,形成核心產品技術,取得顯著經濟效益的,或以高新技術改造傳統產業,取得顯著經濟效益的;
(三)專門從事科研開發、科技成果轉化及提供相關服務,取得顯著經濟效益的。
科技創業獎的候選單位,其技術產品必須同時符合國家技術政策、產業政策和可持續發展的要求。
科技創業獎不分等級,每年評審一次,每次授獎數不超過3個。
十二、科技進步獎授予在我市套用推廣先進科學技術成果,完成重要科學技術工程、計畫、項目等方面,做出突出貢獻的下列組織、個人:
(一)在實施技術開發項目中,完成重要科學技術創新、科學技術成果轉化,創造顯著經濟效益的;
上述的“技術開發項目”,是指在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活動中,完成具有較高市場價值的產品、技術、工藝、材料、設計和生物品種及其套用推廣;
(二)在實施科技成果推廣項目中,創造性的組織、實施,完善或發展已有的技術成果,並取得顯著經濟社會效益的;
上述的“科技成果推廣項目”,是指在我市推廣、採用、轉讓已有的先進科學技術,以及引進消化吸收國內外先進技術;
(三)在實施社會公益項目中,長期從事社會公益性科學技術事業,經過實踐檢驗,創造顯著社會效益的;
上述的“社會公益項目”,是指在標準、計量、檢驗檢測、科技信息、科技檔案等科學技術基礎性工作和環境保護、醫療衛生、教育科研、自然資源調查和合理利用、自然災害監測預報和防治等社會公益性科學技術事業中取得的重要成果及其套用推廣;
(四)在實施重大工程項目中,保障工程達到較高水平的;
上述的“重大工程項目”,是指列入市級以上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的綜合性基本建設工程、科學技術工程。
“重大工程項目”類獎項僅授予組織。
科技進步獎每年評審一次,每次授獎數不超過60項。設一、二、三等獎,其中一等獎不超過10%,二等獎不超過30%。科技進步獎單項授獎人數和授獎單位數實行限額,單項授獎人數不超過10人,授獎單位數不超過5個。
十三、自然科學獎授予我市下列軟科學研究的中國公民:
在數學、物理學、化學、天文學、地球科學和生命科學等基礎研究中,在信息、材料和工程技術等領域的套用基礎研究中,闡明自然現象特徵和規律,取得突破性進展,被學術界公認並廣泛引用,能推動學科發展,或對經濟社會發展產生重大影響,有重大發現的中國公民。泉州市自然科學獎不授予組織。
自然科學獎每年評審一次,每次授獎數不超過20項。設一、二、三等獎,其中一等獎不超過10%,二等獎不超過30%。自然科學獎單項授獎人數實行限額,每個項目的授獎人數一般不超過5人。對於綜合性的重大自然科學發現,可以超過規定的人數。
十四、認為符合泉州市科學技術獎勵條件的項目、單位或個人,可以向推薦單位申報。
聯合完成的項目,其主持單位為我市單位的,按上款規定申報;駐泉省部屬單位完成並在我市實施的項目,按上款規定申報。
十五、泉州市科學技術獎候選項目、候選單位和候選人由下列單位推薦:
(一)屬各縣(市、區)的,由各縣(市、區)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推薦;
(二)屬市直單位的,由項目完成單位的主管部門推薦。
十六、推薦單位應當提供真實、可靠的推薦意見。
十七、科技進步獎的候選單位應當是在項目設計、研究、開發、投產、套用推廣中提供技術、設備和人員等條件,對項目的完成起到組織、管理和協調作用的主要完成單位,各級政府部門一般不得作為候選單位。
十八、科技進步獎的候選人應當是在項目設計、研究、開發、投產、套用推廣中作出重要貢獻的主要完成人員,僅從事組織管理和輔助服務的工作人員,不得作為候選人。
十九、自然科學獎候選人應當是在相關領域的套用基礎研究中,作出重要貢獻的主要完成人員,僅從事組織管理和輔助服務的工作人員,不得作為候選人。
二十、申報科技進步獎的“技術開發項目”、“科技成果推廣項目”、“社會公益項目”需經過科學技術成果評價,“重大工程項目”需按有關規定進行驗收。申報科技進步獎的項目必須在技術上有重要的創新,技術難度大,技術水平高,經一年以上的實施套用,產生較大的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推動科技進步作用明顯。
二十一、凡存在智慧財產權爭議的,在爭議未解決前不得申報泉州市科學技術獎。
二十二、法律、法規規定必須取得有關許可證,且直接關係到人身和社會安全、公共利益的項目,如動植物新品種、食品、藥品、農藥、基因工程技術和產品等,在未獲得主管行政機關批准之前,不得申報泉州市科學技術獎。
二十三、泉州市科學技術獎評審遵循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依照評審程式進行,嚴把標準,寧缺毋濫。
泉州市科學技術獎的評審程式和標準參照《國家科學技術獎勵條例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部令第13號)、《福建省科學技術獎勵辦法》(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82號)制定,報泉州市人民政府批准。
二十四、根據評審工作需要,泉州市科學技術獎評審委員會可以設立若干專業評審組,負責各自專業範圍的初評工作,並將初評結果報泉州市科學技術獎評審委員會。
專業評審組設組長1名,委員若干名。專業評審組委員實行資格聘任制,其資格由泉州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認定。
二十五、泉州市科學技術獎評審委員及其專業組的評審委員和相關工作人員應當對候選單位和候選人所完成項目的技術內容及評審情況嚴格保守秘密。
二十六、泉州市科學技術獎勵接受社會的監督,泉州市科學技術獎的評審工作實行異議制度。
泉州市科學技術獎評審委員會辦公室將申報項目向社會公布,任何單位或個人對泉州市科學技術獎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候選單位、候選人及其排序持有異議,應當在公布之日起15日內向泉州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提出;逾期且無正當理由的,不予受理。
二十七、提出異議的單位或個人應當提供書面異議材料,並提供必要的證明檔案。
提出異議的單位、個人應當表明真實身份。個人提出異議,應當在異議材料上籤署真實姓名;以單位名義提出異議的,應當加蓋本單位公章。
二十八、泉州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接到異議材料後,應當對異議內容進行審查,屬於異議範圍且提供充分證據的,應予受理。
異議由泉州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負責協調,由推薦單位協助對異議材料進行核實、調查。涉及異議的任何一方應當積極配合,不得推諉和延誤。必要時可以組織評審委員及專家進行調查,並提出處理意見。
二十九、泉州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應當向泉州市科學技術獎評審委員會報告核實情況及處理意見,提請評審委員會決定,並將決定意見通知異議方和推薦單位及候選單位、候選人。
三十、異議在本年度評審工作結束前處理完成的,可提交本年度評審;異議在本年度評審工作結束後處理完成的,提交下一年度評審。
三十一、泉州市科學技術獎評審委員會對各專業評審組的初評結果進行審查和表決,作出獲獎人選和獎勵種類、等級的決定,報泉州市人民政府批准。
三十二、泉州市科學技術獎由泉州市人民政府頒發證書和獎金。
三十三、泉州市科學技術獎的獎金數額為:
(一)重大貢獻獎的獎金數額為80萬元人民幣;
(二)科技創業獎的獎金數額為20萬元人民幣;
(三)科技進步獎的獎金數額為:一等獎20萬元人民幣,二等獎10萬元人民幣,三等獎5萬元人民幣;
(四)自然科學獎的獎金數額為:一等獎15萬元人民幣,二等獎10萬元人民幣,三等獎5萬元人民幣。
泉州市科學技術獎勵資金列入年度財政預算。
三十四、重大貢獻獎的獎金中,20萬元屬獲獎組織的主要貢獻者或獲獎個人所得;60萬元由獲獎組織或獲獎個人自主選題,用作科研經費。
科技創業獎的獎金用於企業科研開發、成果轉化,不得挪作他用。
泉州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與泉州市財政部門,對按規定必須用於科研開發、成果轉化的獎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
三十五、應將獲獎人員獲獎情況載入本人檔案,並作為考核、晉升、評審職稱和聘任技術職務的依據之一。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應根據其所作的貢獻給予相應的獎勵。
三十六、剽竊、侵奪他人的發現、發明或者其它科學技術成果的、或者以其它不正當手段騙取泉州市科學技術獎的,由泉州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報泉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後撤銷獎勵,追回獎金。
三十七、推薦單位提供虛假數據、材料,協助他人騙取獎項的,由泉州市人民政府通報批評,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三十八、社會力量未經登記,擅自在我市設立面向社會的科學技術獎的,或者社會力量經登記在我市設立的面向社會的科學技術獎,在獎勵活動中收取費用的,依照國家、福建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的有關規定給予處罰。
三十九、參與泉州市科學技術獎評審活動的有關人員,在評審活動中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四十、各縣(市、區)政府、泉州開發區管委會、泉州台商投資區管委會可以設立一項科學技術獎。具體辦法由各縣(市、區)制定,報泉州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備案。
本規定施行期限為2015年 1月1 日至2019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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