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源市人民政府印發河源市除四害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府直屬各單位:現將《河源市除“四害”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實施。河源市人民政府,二○○二年四月十二日,河源市除“四害”管理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源市
【發布單位】河源市
【發布文號】河府〔2002〕38號
【發布日期】2002-04-12
【生效日期】2002-04-12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河源市人民政府印發河源市除四害管理辦法的通知
(河府〔2002〕38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府直屬各單位:
現將《河源市除“四害”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實施。
河源市人民政府
二○○二年四月十二日
河源市除“四害”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了控制和消除鼠、蚊、蠅、蟑螂的危害(以下簡稱除“四害”),預防疾病傳播和流行,保障公民身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和《廣東省除“四害”管理規定》(粵府〔1994〕46號),結合本市實際, 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單位和個人。
第三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除“四害”工作的領導。各級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以下簡稱愛衛會)負責本轄區內除“四害”工作的規劃;各級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愛衛辦)負責本辦法的組織協調和監督檢查;除“四害”服務機構負責實施;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負責“四害”密度的調查及除“四害”技術的指導。
第四條任何單位、在建工地、居民住戶以及個體經營戶,負有防範和殺滅“四害”的義務。
第五條單位、在建工地、居民住戶、個體經營戶除“四害”所需經費由各自負擔,公共環境的由同級人民政府財政解決。
第六條各單位、城鄉在建工地、居民住戶、個體經營戶應當採取防範措施,嚴格控制“四害”孳生、繁殖和擴散,確保除“四害”工作符合國家標準。
第七條城鎮除“四害”主要控制標準如下:
(一)鼠:單位室內鼠密度不超過5%(粉跡法);居民住戶、單位室內鼠跡(鼠洞、鼠糞、鼠咬痕、鼠跑道等,下同)房間(15平方米為一個標準間,下同)陽性率不超過2%(鼠跡法);工地、垃圾轉運站、公園、綠地、河流湖泊沿岸、堤壩渠壁、鐵道兩側以及單位 、住宅區空地等累計2000延米的外環境,鼠跡不超過5處。
市場、酒樓(店)、賓館、飲食店、副食店、食品加工廠、釀造廠、屠宰場(廠)、肉聯廠、糧庫、醫院、車站等重點單位的防鼠設施合格率95%以上 。
(二)蚊:單位、居民住宅室內外環境各種存水容器和積水中,蚊幼及蛹的陽性率不超過5%;城區內大中型水體中蚊幼或蛹的陽性率不超過3%,每陽性勺內幼蟲和蛹的平均數不超過5隻;白天在公園、建築工地、廢品收購站等場所,人誘成蚊30分鐘,每人次誘獲成蚊 不超過1隻。
(三)蠅:重點單位有蠅房間不超過3%,其他單位少於3%,平均每陽性房間有蠅不超過3 只;加工、銷售直接入口食品的場所不得有蠅,房間防蠅設施合格率95%以上;垃圾中轉站、垃圾處理場、垃圾運輸車、公廁、農貿市場幼蟲和蛹檢出率小於5%。
單位、居民住戶室內外環境蠅類孳生地和垃圾中轉站、垃圾容器、垃圾運輸車、垃圾處理物等場地蠅幼蟲或蛹的檢出率不超過3%。
重點單位防蠅設施的合格率95%以上。
(四)蟑螂:居民住戶、單位室內有蟑螂成蟲或若蟲的房間陽性率不超過5%,平均每陽性房間大蠊不超過5隻,小蠊不超過10隻;有活蟑螂卵鞘房間不超過2%,平均每陽性房間活卵鞘不超過4隻;有蟑跡(蟑螂糞便、蛻皮、蟑屍、空卵鞘殼等,下同)的房間不超過5% 。
第八條發生鼠蟲傳播傳染病,應當在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的指導下,採取必要的預防措施。
第九條市除“四害”服務中心負責全市除“四害”消殺服務機構的藥械供應工作。生產、配製 、銷售的滅鼠、衛生殺蟲藥物,應當具有高效、低毒、低殘留性能,對人體、畜禽無害 ,對環境低污染。禁止使用國家和省禁用的滅鼠和衛生殺蟲藥物。
第十條設立除“四害”服務機構,須經縣以上愛衛辦審批,報上級愛衛辦備案方可開展服務。有償服務的收費標準,按物價部門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從事除“四害”服務的單位及其從業人員應當具有相應的資質,申領市愛衛辦核發的《除“四害”服務上崗證》後方可從事除“四害”消殺工作。
第十二條市、縣愛衛辦設除“四害”監督員, 行使轄區內除“四害”監督管理工作, 由市愛衛辦在各 級從事衛生工作的專業人員和管理人員中聘任並發給證件。 街道辦事處和鄉鎮愛衛會設除“四害”檢查員,行使轄區內除“四害”檢查工作,由縣區愛衛辦任命,報市愛衛辦備案 。除“四害”監督員、檢查員行使職責按《廣東省除“四 害”管理規定》第十五條和第十六條規定執行。即:監督員對轄區的除“四害”工作進行監督管理,宣傳除“四害”知識,指導除“四害”檢查工作,處理違反本辦法的事件;檢查員在監督員的指導下,檢查督促本地區單位和住戶的除“四害”工作,協助處理違反本辦法的事件。
第十三條各級愛衛會應當對轄區內的除“四害”效果組織經常性檢查監測,符合標準的給予核發《除“四害”合格證》。除“四害”合格證的發放管理辦法由市愛衛會制定。
第十四條違反本規定的單位或住戶,由各級愛衛會和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廣東省除“四害”管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給予處罰。
第十五條對拒不採取除“四害”措施,“四害”密度達不到規定控制標準的,由愛衛會給予通報批評,1年內取消其衛生先進評選資格或撤消其衛生先進稱號。
第十六條發生鼠蟲傳播傳染病或拒絕採取防止措施的,由衛生行政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給予處罰。
第十七條除“四害”監督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造成惡劣影響或嚴重後果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報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本辦法由市愛衛辦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本辦法自2002年5月1日施行。市政府過去頒發的有關除“四害”規定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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