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禹州農民假軍車偷逃過路費案

河南禹州農民假軍車偷逃過路費案

為了逃掉高速通行費、多掙錢,河南禹州市一農民購買兩輛大貨車後,拿著兩套假軍車牌照進行營運,8個月的時間裡,免費通行高速公路2361次,偷逃過路費368萬餘元。該農民一審因詐欺罪被判處無期徒刑。2011年12月,此案件進行重審,被告人犯罪事實認定與刑期均有重大變化。2012年6月17日,時建鋒刑滿釋放,並回到了許昌禹州老家,當地不少媒人爭相向他提親。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南禹州農民假軍車偷逃過路費案
  • 地區:河南禹州
  • 人物:農民
  • 事件:假軍車偷逃過路費
案情進展,承認失誤,法官撤職,終露破綻,掙20多萬,案件審判,無期徒刑,司法解釋,異地重審,武警涉案,重審判決,刑滿釋放,引起熱議,其它相關,證據來源,逃10億元,

案情進展

承認失誤

2011年1月17日12時許,平頂山市檢察院宣傳處處長武方曉稱,此案已被撤回,並承認此案在偵查和審查階段存在諸多失誤。同時,為客觀公正處理案件,平頂山檢察院已加強辦案力量,由公訴處處長常輝帶隊,提前介入公安機關的調查,熟悉案件,對偵查工作進行引導。
平頂山市檢察院同時坦承,該案存在失誤和瑕疵,有教訓可以吸取。平頂山市檢察院副檢察長許曉偉表示,雖然還未對檢察機關人員追責,但事實查清後,“該負責的負責,該處理的處理”。
1、檢方稱曾兩次退回偵查
平頂山市檢察院稱,時家兄弟一案早在偵查和審查起訴階段就已存在諸多疑點,該院曾於2010年5月6日及2010年8月26日將此案退回魯山縣公安機關補充偵查。
2、兩兄弟將根據偵查結果定罪
案件初查已展開,主要從兩條線重新偵查:涉及犯罪事實方面,由公安機關進行補充偵查;因時家兄弟稱中原高速平頂山分公司存在內鬼,如有涉及職務犯罪,檢察院也將及時跟進。
“目前的當務之急是這兩方面的調查存在時家兄弟提供的諸多孤證,還需要進一步核查。”武方曉說,“至於時家兄弟的罪名怎么定,還需要根據偵查結果來判斷。”

法官撤職

2011年1月16日下午,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布會,向媒體通報時建鋒一案的情況和對相關人員的責任追究情況。省法院副院長田立文、孫振民出席,平頂山中院院長郭保振參加。省法院刑三庭程慎生庭長、審監庭韓兆印庭長出席了新聞發布會。省法院新聞發言人袁荷剛主持發布會。
省法院副院長田立文通報平頂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時建鋒詐欺一案情況。時建鋒詐欺一案判決後,引起了媒體的廣泛關注和熱議,也引起了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黨組的高度重視。1月13日,張立勇院長批示,要求省法院刑庭、審判監督庭介入了解案情。2011年1月14日,張立勇院長要求主管刑事、審判監督的副院長召集省院刑庭、審監庭調閱案件卷宗,認真審查。1月15日晚,張立勇院長親自主持召開了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聽取了平頂山中院對本案的匯報,研究分析案情,隨後又召開黨組會,研究決定,對相關責任人員進行組織處理。現將有關情況通報如下:
一、關於案件情況
省法院審判委員會認為,根據現有證據,平頂山中院認定時建鋒犯罪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主要表現在時建鋒是否參與犯罪,是否與他人共同犯罪以及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地位是什麼等。加之,時建鋒之弟時軍鋒昨晚已向公安機關投案,供述稱其哥是替其頂罪,案情出現了重大變化,鑒於此,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審委會責成平頂山中院對此案認真審查,妥善處理。
二、案件進展情況
平頂山中院對時建鋒案件提起再審後,迅速將被告人時建鋒供述其弟弟時軍鋒參與共同作案的情況,通報給公安、檢察機關。公安、檢察機關非常重視。犯罪嫌疑人時軍鋒於15日晚到公安機關投案。鑒於本案事實、證據發生重大變化,平頂山中院已建議平頂山市人民檢察院撤回起訴。
三、有關責任追究情況
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黨組認為平頂山中院在審理時建峰詐欺一案時,存在審查不細、把關不嚴等問題,判決結果損害了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官的形象,損害了法律的尊嚴和司法的公信力,決定對相關審判人員予以責任追究。
1、平頂山中院刑一庭主審法官婁彥偉對案件證據審查不細,把關不嚴,免去其助理審判員職務,調離審判崗位,接受培訓,等候處理。
2、平頂山中院刑一庭庭長侯曉宏領導不力,負有主要責任,失職,責令平頂山中院依照法律程式提請免去侯曉宏刑一庭庭長職務,接受培訓,等候處理。
3、平頂山中院副院長任建軍,作為主管院長,主持審委會把關不嚴,沒有盡到應盡職責,經商平頂山市委同意,對其停職檢查。
4、平頂山中院院長郭保振作為院長,要對全院負責,幹部教育培訓管理不到位,對其誡勉談話。
5、責成平頂山中院向省法院、平頂山市委寫出檢查,對平頂山中院在全省通報批評。
平頂山中院院長郭保振分別就時建鋒詐欺一案存在的問題、案件進展以及對相關審判人員責任追究情況作了說明。
案情

終露破綻

逃費主要發生在鄭堯高速下湯收費站。該站工作人員李某的證言顯示,2008年5月的一天,一個自稱是許昌市武警支隊的男子來到站里,說所在的部隊正在搞土建工程,兩輛軍車需經過下湯收費站,要辦理免費通行手續,兩輛車的牌號為“WJ19-30055”、“WJ19-30056”。
經請示平頂山分公司的領導後,下湯收費站就將兩輛軍綠色的斯太爾後八輪自卸車列為免收通行費車輛。李某說,當時沒有條件確認對方提供手續的真偽,而且所需要的“三證一單”完善。
下湯收費站工作人員發現,直到2008年年底,這兩輛車仍在拉沙並在下湯收費站出入。根據以往經驗,工作人員對兩輛軍車的真實性產生了懷疑。他們把情況反映給平頂山分公司,平頂山分公司又反映給省公司,省公司通過省治超辦與河南省武警總隊進行協調。
2009年1月,河南省武警總隊派出軍檢部門在鄭堯高速下湯段,將這兩輛軍車連同司機帶走。同年6月,省武警總隊警備司令部出具了這兩輛貨車為假冒武警車輛的證明。收到該證明後,鄭堯高速公路的管理公司——河南中原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報案。

掙20多萬

經了解,兩輛貨車核載量為25噸,通常情況下會超載150%左右。空車行駛一趟,需繳納過路費200元左右,荷載時的繳費數額取決於荷載重量。根據省高速公路聯網監控收費通信服務有限公司出具的通行信息統計表,在2008年5月4日至2009年1月1日,兩輛車總計通行2361次,合計逃費金額為人民幣368.2萬餘元。
河南禹州農民假軍車偷逃過路費案河南禹州農民假軍車偷逃過路費案
2009年12月18日,兩輛車的車主時某因涉嫌詐欺罪被刑事拘留,2010年1月22日被批准逮捕。時某交代,他的兩輛車是在許昌一家銷售公司,用他人名義分期付款購買的。買車後,時某在禹州的路邊看到有辦理假軍車手續的電話,就聯繫辦了兩副假軍牌,還買了假軍裝,辦了假軍車行駛證、駕駛證,都是以河南武警總隊許昌支隊的名義辦的。
時某交代,車改成假軍車是為了不繳高速過路費,多掙錢。他從2008年5月開始拉沙、石子等,基本上都是跑的魯山下湯至許昌長葛這條線路,偶爾也從下湯往禹州跑。從2008年5月到2009年1月,每天跑二三趟。
時某交代,因為擔心被收費站人員看出破綻,他不停地更換司機,每個司機只開一個月左右,工資比普通司機也高出一截。
那么,在此期間,時某利用假軍車獲利多少?據時某交代,幾個月內大概掙有20多萬元。不過法院的審理主要集中在偷逃的過路費上,並未進一步對此進行查實。
一名司機證實,時某曾帶著他在長葛市區穿著迷彩服照相,還辦了假士兵證及假軍車駕駛證,讓其拿著跑車使用。

案件審判

無期徒刑

2010年10月17日,平頂山市檢察院指控時某犯詐欺罪,向平頂山市中院提起公訴。同年11月19日,平頂山市中院公開審理此案。
法院審理查明,2008年5月4日至2009年1月1日,被告人時某為牟取非法利益,非法購買偽造武警部隊士兵證、駕駛證、行駛證等證件,併購買兩副假軍用車牌照,在鄭石高速公路下湯收費站、長葛西收費站、禹州南收費站、魯山收費站多次騙免通行費,總計人民幣368萬餘元。
平頂山市中院審理認為,時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河南中原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免收其通行費,財物損失達360多萬元,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符合詐欺罪的構成要件,已構成詐欺罪。
2010年12月21日,法院做出判決,時某犯詐欺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罰金200萬元,並追繳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  平頂山中院稱,《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詐欺公私財物,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關於詐欺數額特別巨大的標準,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河南省人民檢察院河南省公安廳於1998年11月23日頒布施行的規定:詐欺數額特別巨大為二十萬元以上。
該院解釋稱,本案犯罪數額高達368萬餘元,屬數額特別巨大,被告人作案時間長,且採取偽造武警牌照、武警證件,非法購買武警制服等手段,綜合考慮本案的犯罪事實、犯罪性質、犯罪情節和犯罪後果,依法對被告人時建鋒判處無期徒刑是適當的。
判決書顯示,時某對檢察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及罪名均無異議,並當庭認罪、悔罪,請求法庭從輕處罰。記者了解到,在開庭審判中,時某未請代理律師,而法官在開庭前曾專門通知過他的家屬。法院判決後,也未提起抗訴。

司法解釋

婁彥偉稱,2002年4月10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生產、買賣武裝部隊車輛號牌等刑事案件具體套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第二款規定:“使用偽造、變造、盜竊的武裝部隊車輛號牌,騙免養路費、通行費等各種規費,數額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詐欺公私財物……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平頂山中院認為,根據上述司法解釋精神,本案被告人時建鋒使用偽造的武裝部隊車輛號牌騙免高速公路通行費,檢察機關指控時建鋒犯詐欺罪罪名成立。

異地重審

2011年7月,在魯山看守所的弟弟時軍鋒寫了一份長達17頁的悔過書,承認自己有罪。並提交了一份管轄異議書,希望案件不要在魯山法院審理。
悔過內容
時軍鋒的悔過書前14頁回憶了如何與武警某支隊的張新田、李金良合作掛軍牌搞運輸,最後3頁則總結了自己的認識。他說,自己一直沒有想過掛軍牌是犯法的事情,車被扣後,也想著頂多被罰款,從沒想過這個案子會是刑事案件。他寫道:“因不懂法造成這么嚴重的後果我很後悔,真的很後悔,如果能回到過去,打死我也不會再掛假車牌省過路費了。”
他還寫到,二哥時建鋒在沙場,不是合伙人,也不是共同經營。二哥為自己頂罪也是無心之錯,因為2009年1月1日晚,運輸車被扣,在總隊扣車大院值班室登記時,寫的是時建鋒的名字,後來就一錯再錯。張新田和李金良也勸說他,就讓二哥頂罪,方便他在外邊“活動”將二哥“撈出來”。
時軍鋒在悔過書里表示甘願認罪,但對魯山檢察院沒有認定自首表示不解。他在悔過書里強調,這次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自首,希望政府能夠原諒他。
法律程式
在法律程式上,王永傑認為不應該由魯山法院審理,原因是擔憂一審由魯山法院審理,二審案件將再次回到平頂山法院,而平頂山法院當時是以無期徒刑重判了時建鋒。
王永傑希望能夠異地審理。時軍鋒在與王永傑溝通之後,簽署了異地管轄申請書。

武警涉案

2011年7月1日,河南省平頂山市魯山縣公安局將“河南天價過路費案”移送魯山縣人民檢察院。犯罪嫌疑人時建鋒、時軍鋒涉嫌詐欺罪,時軍鋒指使他人作偽證,涉嫌妨害作證罪被審查起訴。

重審判決

2011年12月15日,“368萬天價過路費案”在河南省魯山縣人民法院重審,被告人犯罪事實認定和判處刑期與原判決均有重大變化。
重審現場重審現場
庭審結束後法官當庭宣判:被告人時建鋒犯詐欺罪,判處有期徒刑兩年6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1萬元。同時,法官當庭宣判被告人時軍鋒犯詐欺罪,判處有期徒刑7年,並處罰金人民幣5萬元;被告人時留申、王明偉犯偽證罪,各判處有期徒刑1年,緩刑1年。

刑滿釋放

2012年6月17日,曾轟動全國的“天價過路費案”主角時建鋒被刑滿釋放,並回到了許昌禹州老家。出獄後時建鋒一直在家休息,但準備到鄭州去打工。
刑滿釋放後的時建鋒一直在家休息。時建鋒表示,之後將不會再開沙場,因為開沙場、跑運輸,起碼需要10萬元以上的本錢,而他則是一窮二白,“隨後估計會去鄭州找工作,因為那裡機會比較多”。
時建鋒透露,獄中生活十分緊張也比較有規律,這讓他認識到自由自在的生活是多么重要。三弟時軍鋒乾的是服裝製作工作。兄弟倆服刑期間,大哥時銀鋒基本上每個月都會去見他們。
已44歲的時建鋒至今仍是光棍一條,出獄後時建鋒也有意外收穫,當地不少媒人爭相向他提親。時建鋒表示,自己也曾考慮過成家的事情,之前一直因為家裡窮,顧不上。要找媳婦,首先得有房子,而自己的三間磚房有些拿不出手。

引起熱議

2008年3月5日,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雲南省人民檢察院和雲南省公安廳曾聯合制定《關於辦理偷逃收費公路車輛通行費違法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下稱《意見》),其第三條明確規定:“偷逃車輛通行費數額2000元以上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定,按詐欺罪追究刑事責任。”而詐欺公私財物,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河南禹州農民假軍車偷逃過路費案河南禹州農民假軍車偷逃過路費案
同年6月2日,昆明市警方依據該意見,偵破一起偷逃高速公路車輛通行費系列詐欺案,抓獲犯罪嫌疑人11名,涉案車輛9輛。該案是雲南省首例專門針對偷逃過路費行為進行立案查處,並追究刑事責任的案件。
昆明警方偵破的這起詐欺案和所依據的《意見》公布後,在社會上引起一片譁然。不少法律界專家和律師提出質疑,認為就偷逃通行費的行為本身而言,並不構成犯罪。
一些專家提出,根據國務院頒布的《收費公路管理條例》相關規定:收費公路經營管理者對依法應當繳納而拒繳、逃繳、少繳車輛通行費的車輛,有權拒絕其通行,並要求其補繳應繳納的車輛通行費。也就是說,司機偷逃過路費的行為被發現,只需加倍補繳過路費,並不需要承擔刑事責任。

其它相關

證據來源

判決書稱,中原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平頂山分公司和河南省高速公路聯網監控收費通信服務公司,分別向法院提交各自統計的通行次數和逃費金額,兩者略有不同,按照相關規定以後者數據為準。
該服務公司兩證人稱,該單位不僅保存了鄭堯高速的通行數據,還保存了河南全省高速公路的通行數據,數據永久保存。而保存這些數據為了各個高速公路公司通行費拆分,便於利益分配。
證人還強調,其單位與鄭堯高速沒有隸屬關係。
河南禹州農民假軍車偷逃過路費案河南禹州農民假軍車偷逃過路費案
該院認為,數據是永久保存的,如同銀行賬戶往來款項記錄,是客觀的。
判決書稱,兩輛假軍車通行2361次、逃費3682110元,這一數據被認為收費過高。
平頂山市一名知情官員介紹,該車核載25噸,但實際中經常超載拉貨七八十噸。
2007年,河南省發改委、交通廳聯合下發的《關於我省經營性高速公路載貨類汽車計重收費標準的通知》(豫發改收費[2007]234)規定,載貨類汽車計重收費的基本費率,根據不同的路段,從0.09-0.11元/噸公里不等。超過公路承載能力認定標準100%以上的重量部分,暫按基本費率的3-5倍計重收取車輛通行費。
該官員稱,最後確定的過路費比較多,可能是因為超載太多有一定的懲罰性收費。

逃10億元

中國最高人民法院新聞發言人孫軍工2011年7月26日表示,一些犯罪分子利用假軍車進行逃稅、逃避繳納過路過橋費等違法犯罪活動,據有關部門統計,僅此一項每年就給國家造成約10億元的經濟損失。 孫軍工在當天舉行的新聞發布會上指出,當前,妨害武裝部隊標誌性物品管理秩序的犯罪活動猖獗,手法不斷翻新。突出的是利用標誌性物品進行各種詐欺活動,如利用假公文、證件、印章、軍服,偽造軍官身份,為他人辦理假入伍、假入學等,詐欺財物,招搖撞騙,危害日趨嚴重。
資料圖:南寧查獲的數量驚人的假軍牌資料圖:南寧查獲的數量驚人的假軍牌
他表示,從查處的案件看,犯罪分子往往假冒武裝部隊重要部門的工作人員,如軍以上領導機關、軍事院校工作人員等,並具有連續作案、團伙作案,危害嚴重、影響惡劣等特點。有的犯罪分子假冒軍官身份實施詐欺,嚴重損害軍人形象;有的將假軍車開進重要軍事場所,造成惡劣社會影響和巨大安全隱患。
為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制定《關於辦理妨害武裝部隊制式服裝、車輛號牌管理秩序等刑事案件具體套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對非法生產、買賣武裝部隊現行裝備的制式服裝,偽造、盜竊、買賣、非法提供、非法使用軍車號牌等行為的定罪量刑標準作出了明確規定。
根據這部司法解釋,偽造、變造、買賣或者盜竊、搶奪武裝部隊公文、印章5件(枚)以上、軍官證、士兵證、車輛行駛證、車輛駕駛證或者其他證件10本以上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