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文物局

河南省文物局

根據《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河南省人民政府機構改革實施意見的通知》(豫文〔2009〕18號),設立河南省文物局。河南省文物局為河南省文化廳管理的具體負責全省文物和博物館工作的副廳級行政機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南省文物局
  • 成立時間:2009年
  • 主要職責:文物和博物館工作
  • 行政級別:副廳級
領導班子,主要職責,內設機構,人員編制,其他事項,

領導班子

河南省文物局局長田凱
河南省文物局副巡視員孫英民
河南省文物局副局長鄭小玲
河南省文物局副局長馬蕭林
河南省文物局副局長賈連敏

主要職責

一) 研究擬定全省文物、博物館事業發展的政策、法規和規劃,制-定有關的制度、辦法並監督實施。
(二) 指導、協調全省文物保護、搶救、發掘、研究、出境、宣傳等業務工作。
(三) 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審核、申報全省境內的文物鑽探、發掘、保護、維修項目,根據國家規定製訂工程標準,並進行監督。
(四) 負責全省國家級、省級文物保護單位的管理工作,並指導監督市地級文物保護單位的管理工作。
(五) 指導、協調全省博物館的建設及省內外博物館間的協作、交流。 (六) 負責文物商店的審批和文物鑑定機構的設立、撤銷的申報工作;研究制定文物流通的管理辦法,負責省內文物市場和文物外銷活動的管理。
(七) 會同有關部門處理文物安全保衛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協調有關部門查處文物失竊、破壞、盜掘、走私等大案要案。
(八) 編制文物事業經費預算,審核劃撥並監督各項經費使用情況,管理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國有資產。
(九) 管理和指導全省文物、博物館外事工作,開展對外文物合作和交流。
(十) 負責全省文物、博物館系統人才培訓;組織指導全省文物、博物館方面的科學研究
承辦省政府和省文化廳交辦的其他事項。 地 址:鄭州農業路8號
郵政編碼:450002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省文物局設6個內設機構。
辦公室
負責機關黨務、紀檢、人事、離退休幹部工作;負責機關文秘、保密、精神文明建設、政務信息、檔案、信訪、財務管理、後勤服務工作;負責文物工作理論與政策研究;負責文物保護宣傳;組織協調全省文物系統職工培訓。
計畫財務處
擬訂全省文物、博物館事業發展規劃;編報全省文物保護專項經費年度計畫,監督管理文物保護專項經費的使用;規劃、指導全省博物館、紀念館和文物重點基礎設施建設;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財務計畫管理、經費審計;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基本建設、國有資產、政府採購;負責全省文物事業的統計工作。
文物保護與考古處
河南省文物局
(重點項目建設文物保護辦公室)
擬訂全省文物保護搶救管理規劃,組織指導全省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管理工作;組織承辦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和省級文物保護單位、大遺址保護有關審核審批事項;管理監督全省文物考古工作;負責考古發掘領隊資格、文物保護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資質的審核和考古勘探單位及勘探領隊人員資格的審批;管理涉及文物保護單位或考古發掘現場的拍攝活動;組織協調國家和省重點項目建設中的文物保護工作。
博物館與科技處
(文物對外合作交流處)
擬訂全省博物館、紀念館及文物科技保護和文物對外合作交流等發展規劃;負責指導、管理全省博物館、紀念館業務工作及相關審批;管理直屬博物館的業務建設;負責全省文物科技保護、科研課題及重點科研基地的管理;負責組織、實施、協調對外及對港澳台文物合作交流、文物展覽、人才培訓、文物徵集等。
文物安全處(執法督察處)
擬訂全省文物安全工作規劃;指導全省文物安全保衛工作;配合有關部門打擊各種文物犯罪活動;負責社會文物和文物經營活動的管理;負責國家駐我省文物進出境審核機構的管理。擬訂全省文物行政執法、督察和案件查處的有關規定並監督實施;起草文物保護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和政策;組織文物普法工作;負責有關行政複議、行政應訴等工作。
文物資源管理與開發利用處
擬訂全省文物資源管理與開發利用規劃;負責全省文物資源調查;負責全省世界文化遺產的審核、保護、管理和監督工作;協同住房和城鄉建設等部門審核世界文化和自然雙重遺產;協同住房和城鄉建設等部門負責國家級和省級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歷史文化街區的規劃、保護、管理和監督工作;負責國家級和省級文物保護單位的審核;負責全省文物資料庫建設與管理;負責全省文物保護單位開放和管理;組織協調全省文物系統文化產業工作;負責全省文物智慧財產權保護管理。

人員編制

省科學技術廳機關行政編制為109名,其中廳長1名,副廳長4名;正處級領導職數17名(含總工程師、總農藝師、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河南省國防動員委員會科技動員辦公室專職副主任各1名),副處級領導職數23名。

其他事項

(一)根據省政府的規定,管理省智慧財產權局。
(二)承擔河南省科技教育領導小組交辦的有關工作。
(三)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四)所屬國有企業(除金融投資類外)移交省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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