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工會條例

為保障工會依法行使權利,履行義務,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河南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本條例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南省工會條例
  • 地區:河南省
  • 類型:條例
  • 國家:中國
基本信息,工會條例,

基本信息

(2004年9月25日河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修訂通過 2004年9月25日河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17號公布 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工會條例

第一條 為保障工會依法行使權利,履行義務,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的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及其他組織中以工資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體力勞動者和腦力勞動者,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參加和組織工會的權利。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職工戶籍、就業期限、就業形式等為由,用解除勞動契約、降低工資、不繳納社會保險費等手段,阻撓、限制職工依法參加和組織工會。
第三條 維護職工合法權益是工會的基本職責。
工會通過平等協商和集體契約制度,協調勞動關係,維護職工勞動權益。
工會通過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組織職工參與本單位的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保障職工民主權利。
工會通過勞動法律監督制度和勞動爭議處理制度,監督企業、事業單位執行勞動法律、法規,參與勞動爭議處理。
工會協助政府通過多種形式和途徑,幫扶困難職工,促進就業,完善社會保障制度。
第四條 工會以憲法為根本的活動準則,依照法律、法規和工會章程獨立自主地開展工作。
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及其他組織,應當支持工會依法開展工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工會的合法權益。
第五條 省、省轄市、縣(市、區)建立地方總工會。
縣級以上同一行業或者性質相近的幾個行業,根據需要可以建立產業工會。
企業職工較多的鄉鎮、城市街道建立與其相適應的工會組織。
第六條 新建企業、事業單位及其他組織應當自開辦或者設立之日起一年內依法建立基層工會組織,上級工會可以派員幫助和指導,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
第七條 各級工會組織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則建立。上級工會組織領導下級工會組織。
各級工會委員會由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民主選舉產生。
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分管勞動、工資工作的負責人不得兼任工會負責人,其近親屬不得作為本企業工會委員會組成人員的人選。
第八條 各級工會經費審查委員會由工會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民主選舉產生,向工會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在大會閉會期間向工會委員會負責並報告工作。
第九條 各級工會設女職工委員會。基層工會中女會員不足十人的設女職工委員。女職工委員會、女職工委員代表和維護女職工的合法權益。
第十條 各級工會應當按照法定的期限換屆。因故不能按期換屆的,應當報上一級工會批准;沒有按時換屆又未經批准的,上級工會應當要求其限期換屆。
第十一條 省、省轄市、縣(市、區)總工會、產業工會自成立之日起即具有社會團體法人資格。基層工會具備法律規定的法人條件的,經省或者省轄市總工會審核登記,依法取得社會團體法人資格,其工會主席為法定代表人。
第十二條 工會組織的建立、分立、合併,必須報上一級工會批准。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隨意撤銷、合併工會組織或者把工會組織及其所屬的工作機構歸屬其他部門。
第十三條 職工二百人以上的企業、事業單位及其他組織的工會,可以設專職工會主席;不足二百人的,可以設專職或者兼職工會主席。工會專職工作人員的人數,由工會根據實際情況參照職工總數千分之三的比例與所在單位協商確定。
工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獎勵、補貼和福利待遇由所在單位承擔。
工會主席、副主席的待遇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工會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滿時,不得隨意調動其工作;確需調動的,應當徵得本級工會委員會和上一級工會同意。
工會主席缺額,應當自缺額之日起三個月內補選。
第十五條 工會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有權撤換或者罷免其所選舉的代表或者工會委員會組成人員。
第十六條 國有、集體及其控股企業和事業單位應當堅持和完善職工代表大會或者職工大會制度。
私營、外商投資等非公有制企業應當逐步建立和完善職工代表大會或者職工大會以及其他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
基層工會委員會負責職工代表大會或者職工大會的日常工作。需要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或者職工大會審議、通過、決定的事項,應當於會議召開十五日前以書面形式提交工會委員會。工會委員會應當在大會召開前廣泛聽取職工的意見和建議,提請大會審議。
第十七條 國有獨資公司、國有控股公司的董事會、監事會以及其他各類公司制企業的監事會成員中應當有公司職工代表。
董事會、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工會提名,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職工大會選舉產生。
第十八條 董事會、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應當依法行使職權,充分表達職工的意願,並定期向職工代表大會或者職工大會報告工作,接受監督;對不履行職責的職工代表,可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或者職工大會予以罷免、撤換。
董事會、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在任期內,除個人嚴重過失外,單位不得與其解除勞動契約或者作不利其履行職責的崗位變動。
第十九條 國有、集體及其控股企業應當實行廠務公開制度;私營、外商投資等非公有制企業可以採取與本單位相適應的形式實行廠務公開。企業工會應當對本單位的廠務公開進行監督。
事業單位參照前款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 省、省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與同級工會應當建立聯席會議制度,向同級工會通報政府的重要工作部署和與工會有關的行政措施,研究解決涉及職工、工會權益的重要事項以及有關問題。聯席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
第二十一條 省、省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應當會同同級工會和企業方面的代表,建立勞動關係三方協商機制,共同研究協商解決下列問題:
(一)調整勞動關係方面的措施;
(二)職工依法組織工會中的有關問題;
(三)集體契約、勞動契約的簽訂和履行;
(四)企業裁減人員的分流安置和基本生活保障;
(五)職工的勞動報酬、社會保險、福利待遇、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護、職業培訓等;
(六)務工人員的權益保障;
(七)勞動爭議的預防和處理;
(八)其他相關的問題。
第二十二條 工會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幫助、指導職工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契約,並通過平等協商和集體契約制度,依法維護職工的勞動權益。
小企業相對集中的地區或者行業,可以由鄉鎮、街道工會或者產業工會代表職工分別與相應的企業方代表進行平等協商,簽訂區域性、行業性集體契約。
工會對集體契約和勞動契約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
第二十三條 根據政府委託,工會與有關部門共同做好勞動模範和先進生產(工作)者的推薦、評選、表彰、培養和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條 工會應當對企業、事業單位及其他組織執行勞動法律、法規情況進行監督。
工會對企業、事業單位及其他組織的生產、工作、營業等場所的勞動條件、安全生產和衛生設施情況,參與檢查,實施監督。
第二十五條 企業、事業單位及其他組織違反勞動法律、法規,有下列侵犯職工勞動權益情形之一的,工會應當要求其採取措施予以糾正;單位應當及時研究處理,並向工會作出書面答覆;拒不改正的,工會應當請求當地人民政府依法處理:
(一)不簽訂、不履行勞動契約或者解除勞動契約後未依法給予職工經濟補償的;
(二)剋扣、拖欠職工工資或者不支付加班工資的;
(三)不提供勞動安全衛生條件或者勞動安全衛生條件不符合國家規定的;
(四)超出國家規定隨意延長勞動時間的;
(五)未依法參加社會保險和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六)侵犯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權益的;
(七)其他嚴重侵犯職工勞動權益的。
第二十六條 企業、事業單位及其他組織發生非法扣留職工合法證件,強迫職工交納風險抵押金、保證金、股金以及對職工侮辱、虐待、體罰、非法搜身等侵犯人身權利的,工會應當予以制止,要求糾正;情節嚴重的,提請有關部門依法處理或者支持職工提起訴訟。
第二十七條 企業、事業單位及其他組織,確需裁減人員的,應當提前三十日向工會和全體職工說明情況。工會應當調查核實,與企業、事業單位及其他組織協商,反映職工的意見和要求。企業、事業單位及其他組織,對工會提出的意見和要求,應當認真研究,給予明確答覆。
第二十八條 工會應當協助政府和企業、事業單位做好就業、再就業和困難職工幫扶工作,辦好職工集體福利事業,做好工資、勞動安全衛生、社會保險工作,開展職工互助互濟活動。
第二十九條 工會應當尊重企業及其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支持企業搞好生產和經營管理;組織職工開展勞動競賽、技術革新、教育培訓、文娛體育活動,教育職工遵守紀律和各項規章制度,履行勞動契約,愛護國家和企業的財產,維護企業信譽,保守商業秘密。
第三十條 建立工會的企業、非財政撥款的事業單位及其他組織,應當按照上月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的百分之二向工會撥繳當月的工會經費,並如實向工會提供全部職工人數和工資總額的相關數據。
由財政撥款的事業單位和機關的工會經費應當列入同級財政年度預算,按照每月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的百分之二按時足額撥付。
企業、事業單位及其他組織逾期撥繳或者未足額撥繳工會經費的,應當及時補繳。無正當理由拖延或者拒不撥繳工會經費的,基層工會或者上級工會可以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並按國家規定加收滯納金。
第三十一條 工會應當根據經費獨立原則,依法在銀行開設獨立帳戶,按照有關規定上解和使用經費,並接受監督。
上級工會有權對下級工會所在單位撥繳工會經費情況進行檢查,有關單位和部門應當予以協助。
第三十二條 工會經費的使用應當依法接受監督。
各級工會經費審查委員會依法對同級工會和下級工會經費收支、財產管理、專項資金使用情況以及工會舉辦的企業、事業單位的經濟活動情況實行審查監督。
各級工會應當建立對工會及其所屬單位法定代表人、財務分管負責人的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制度。
第三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和其他組織應當每年為同級工會辦公和開展職工勞動競賽、技術革新、教育培訓、文娛體育等活動給予經費補助並提供必要的設施,為職工療養休養等集體福利提供必要的物質條件。
第三十四條 工會財產由工會實行獨立管理。
任何單位、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占、挪用、任意調撥工會財產、經費和各級人民政府、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撥給工會使用的不動產;不得非法註銷工會依法設立的銀行帳戶;不得將工會的財產、經費作為所在單位的財產、經費予以凍結、查封、扣押和清償債務。
第三十五條 工會組織合併、分立,其經費和財產應當在上一級工會主持下進行清理和審計。工會組織合併,其經費和財產歸合併後的工會所有;工會組織分立,其經費和財產按分立後職工人數比例進行分割。
第三十六條 破產企業工會及其下屬單位的工會經費和財產不屬於破產財產,應當由上一級工會與企業工會共同清理並作必要扣除後移交上一級工會。
第三十七條 各級地方工會和編制列在地方工會的產業工會工作人員的養老、醫療等社會保險費用和住房公積金,除應當由個人負擔的部分外,其餘費用由同級財政負擔;離休、退休人員的費用由同級財政負擔,其待遇與國家機關離休、退休人員同等對待。
各級地方工會所屬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養老、醫療等社會保險費用和住房公積金以及離休、退休人員的費用由同級財政按同類事業單位人員待遇同等對待。
第三十八條 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有處理規定的,從其規定;沒有規定的,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九條 職工因要求建立工會、參加工會活動或者工會工作人員因履行職責而被解除勞動契約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所在單位恢復其工作,補發被解除勞動契約期間應得的報酬;本人不願意恢復工作的,單位應當依法支付經濟補償金,並給予本人年收入兩倍的賠償。
第四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侵占、挪用、私分或者任意調撥工會財產、經費,以及將工會財產、經費作為所在單位的財產、經費予以凍結、查封、扣押和清償債務的,工會有權向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及司法機關提出依法糾正的建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四十一條 工會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損害職工或者工會合法權益的,由本級工會或者上級工會責令改正或者予以處分;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賠償;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二條 本條例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1994年9月1日河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通過的《河南省外商投資企業和私營企業工會條例》和1995年6月24日河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的《河南省工會條例》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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