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汛條例》細則

河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汛條例》細則,是河南省人民政府1993年發布的規章。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汛條例》細則
  • 頒布時間:1993年
  • 發布單位:河南省人民政府
河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汛條例》細則
(1993年11月27日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4號公布,1998年4月9日河南省人民政府豫政發[1998]第16號第一次修改,2011年1月5日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36號第二次修改)
第一章 總
第一條 為了做好防汛抗洪工作,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和經濟建設的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汛條例》,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在本省境內進行防汛抗洪活動,適用本細則。
第三條 防汛工作實行“安全第一、常備不懈、以防為主,全力搶險”的方針,遵循團結協作和局部利益服從全局利益的原則。
第四條 防汛工作實行各級人民政府行政首長負責制,實行統一指揮,分級分部門負責。各有關部門實行防汛崗位責任制。
第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參加防汛抗洪的義務。中國人民解放軍和武裝警察部隊是防汛抗洪的重要力量。
第二章 防汛組織
第六條 省防汛指揮機構,在國家防汛指揮機構和省人民政府領導下,負責組織領導全省的防汛抗洪工作,其辦事機構分別設在省水行政主管部門和省黃河河道主管機關。
第七條 各省轄市、縣(市)人民政府設立防汛指揮機構,由有關部門、當地駐軍、人民武裝部負責人組成,由各級人民政府首長擔任指揮。在上級人民政府防汛指揮機構和同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執行上級防汛指令,制定各項防汛抗洪措施,統一指揮本地區的防汛抗洪工作。其辦事機構設在同級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和黃河河道主管機關,負責處理所轄範圍的防汛日常工作。
第八條 河道管理機構,水利水電工程管理單位和河道沿岸在建工程的建設單位,汛期設立防汛機構,在有管轄權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揮機構領導下參加防汛抗洪工作。
第九條 城建部門設立的防汛辦事機構,在同級人民政府防汛指揮機構領導下,負責處理城市市區的防汛日常工作。
石油、電力、郵電、鐵路、公路、航運、工礦以及商業、物資等有防汛任務的部門和單位,汛期應組成臨時防汛組織,在有管轄權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揮機構統一領導下,負責做好本行業和本單位的防汛工作。
第十條 縣、鄉人民政府,應當組織以民兵為骨幹的民眾性常備防汛隊伍,對水庫、堤防還應組織防汛搶險預備隊,對黃河和其他防汛任務大的河道要建立防汛機動搶險隊。行滯洪區應組織遷安與救護隊伍。
第三章 防汛準備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流域綜合規劃、防洪工程實際狀況和國家規定的或省確定的防洪標準,制定防汛工作方案(包括防禦一般洪水和超標準洪水措施)。
黃河、淮河幹流的防禦洪水方案報國務院批准施行;洪汝河、沙潁河、衛河、共產主義渠、唐白河、伊洛河、惠濟河的防洪方案報省人民政府批准施行;其它河道的防洪方案由有管轄權的人民政府批准施行。
各城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流域綜合規劃和城市防洪規劃和河道的防禦洪水方案,制定本城市的防禦洪水方案,報上級人民政府或其授權的機構批准後施行。
防禦洪水方案經批准後,各級人民政府必須執行。
第十二條 有防汛抗洪任務的企事業單位,應當根據所在地區或者河道的防禦洪水方案,制定本單位的防汛抗洪措施,在徵得所在地防汛指揮機構同意後,報本單位的上級主管部門批准。
第十三條 大型水庫(含按大型管理的中型水庫)、重點水閘及主要防洪河道,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門組織有關市、地和工程管理單位,根據工程規劃設計防禦洪水方案和工程實際狀況,在興利服從防洪、保證安全的前提下,制定汛期調度運用計畫和河道防洪保證任務,報省防汛指揮機構批准。陸渾水庫和板橋、宿鴨湖、南灣、鮎魚山水庫汛期調度運用計畫分別報黃河水利委員會和淮河水利委員會批准。沿黃的引黃涵閘渡汛措施,根據省黃河防汛有關方案,由當地黃河河道主管機關制定。其他水庫、水閘、水電站和河道的汛期調度運用計畫和防洪保證任務,分別由市(地)、縣(市)水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報同級防汛指揮機構批准。
汛期調度運用計畫經批准後,由水庫、水電站、水閘和河道管理單位負責執行。
第十四條 各級防汛指揮機構應當在汛前對各類防洪設施組織檢查,發現影響防洪安全的問題,責成責任單位限期處理,不得貽誤防汛抗洪工作。
各有關部門和單位應將影響防洪安全的問題和處理措施報有直接管轄權的防汛指揮機構,該防汛指揮機構對所報問題必須研究處理,並將處理結果報上級防汛指揮機構備查。
第十五條 河道清障,對壅水、阻水嚴重的橋樑、引道、碼頭和其他跨河工程設施的改建或拆除,按國家和本省有關河道管理的法規和規章執行。
第十六條 水庫、河道上的除險加固工程汛期前尚未完成,並可能影響防洪安全的,應由建設單位採取臨時渡汛措施,經上級主管部門審查批准後,報有管轄權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揮機構備案,並接受其監督。
第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設和完善河道堤防、水庫和行、滯洪區等防洪設施及本地區的防汛通信、預報警報系統。對跨行政區域的通信、預報警報系統建設,由各級人民政府分級負責。
黃河的河道堤防設施、滯洪區的通信及預警系統,由黃河河道主管機關負責建設。
第十八條 行、滯洪區的安全與建設規劃按照《關於蓄滯洪區安全與建設指導綱要》的有關規定,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和省轄市、縣(市)進行規劃,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黃河行、滯洪區的安全與建設規劃由省黃河河道主管機關制定,經國家防汛指揮機構批准後實施。
各有關省轄市、縣(市)人民政府必須對所管轄的行、滯洪區的通信、預報、警報、避洪、撤退道路等安全設施,以及緊急撤離和救生的準備工作進行汛前檢查,對影響安全的問題,應及時處理。
第十九條 對山洪、土石流、山體滑坡易發生地區,當地有關部門應當指定預防監測員及時監測。雨季到來之前,當地人民政府防汛指揮機構應當組織有關單位進行安全檢查,對險情徵兆明顯的地區,應當及時把民眾撤離險區。
第二十條 地區之間在防汛抗洪方面發生的水事糾紛,由發生糾紛地區共同的上一級人民政府或其授權的主管部門處理。
前款所指人民政府或者部門在處理防汛抗洪方面的水事糾紛時,有權採取臨時緊急處理措施,有關當事各方必須服從並貫徹執行。
第二十一條 儲備防汛搶險物資實行分級負責,並採取國家儲備與民眾儲備相結合的辦法。
各級防汛指揮機構應當根據防汛任務,合理布設物資儲備地點,制定物資儲備定額,編制物資儲備計畫。大型水庫(含按大型管理的中型水庫)、主要防洪河道按省防汛指揮機構下達的物資儲備定額儲備;其他水庫、河道分別按市(地)、縣(市)防汛指揮機構的規定儲備。
防汛搶險主要物資由各級計畫部門納入年度計畫、保證供應,交通、鐵路部門優先組織運輸。
對汛期防汛搶險需要的麻袋、草袋、編織袋等物資,由糧食、商業、供銷、物資部門將庫存和銷售動態每旬向同級防汛指揮機構書面報告一次,防汛指揮機構根據情況隨時調用,用後結算。
黃河防汛的物資儲備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 梢秸軟料及其他民眾備料,要就地取材,實地估量登記,按“備而不集、用後付款”的辦法,汛期統一調配使用。
防汛用的土、砂、石料由水庫河道管理單位根據需要提出計畫,報當地政府批准後統一儲備。
第二十三條 各級防汛指揮機構對防汛搶險物資要加強管理,每年汛後進行清倉盤點。對防汛搶險已用料物和正常損耗,經主管部門批准,有計畫地加以補充和更新。
第二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防汛指揮機構汛前應當向有關單位和當地駐軍介紹防汛工作方案,組織交流防汛搶險經驗。
第四章 防汛與搶險
第二十五條 汛期起止時間由省防汛指揮機構規定,遇特殊情況由省防汛指揮機構另行通知。
當河道、水庫的水情接近保證水位或保證流量時,或者防洪工程設施發生重大險情,情況緊急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宣布進入緊急防汛期,並報告上級人民政府防汛指揮機構。
第二十六條 在汛期及緊急防汛期,各有關部門、單位和個人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汛條例》的有關規定做好防汛與搶險工作。
第二十七條 防汛期內,各級防汛指揮機構必須有負責人主持工作,各級防汛辦公室實行日夜值班制度。有關責任人員必須堅守崗位,及時掌握汛情,並按照防汛工作方案和汛期調度運用計畫進行調度。
各級防汛指揮機構對所轄範圍內的重大險情和洪水災害情況要及時逐級上報。同時應迅速查明原因,專題報告。
第二十八條 洪水預報方案由水文部門負責編制,黃河洪水的預報方案由黃河河道主管機關編制,分別由省、市(地)防汛指揮機構組織實施和發布。
水文部門應對水文情況進行準確、及時地通報。
縣(市)防汛指揮機構根據洪水預報和可能發生的險情,及時組織有關鄉、村做好搶險準備工作。
第二十九條 在汛期,大型水庫(含按大型管理的中型水庫)、重點水閘和主要防洪河道管理單位及其主管部門,在執行汛期調度運用計畫時,必須服從黃河、淮河流域防汛指揮機構及省防汛指揮機構的統一調度指揮或監督。在正常運用情況下,按批准的汛期調度運用計畫執行;改變原調度運用計畫,必須報原批准部門批准。其他水庫、水閘和河道的調度運用,應按上述原則,分別由市(地)、縣(市)防汛指揮機構負責。
第三十條 在汛期,城鎮、工礦區、旅遊區、重點文物保護區,要在設計的防洪標準之內保證安全,遇超標準洪水,採取臨時搶護措施,做到保人、保重點、保要害部位,儘量減少損失。
第三十一條 在汛期,鐵路、公路要在設計的防洪標準內,保證行車安全,遇超標準洪水,採取應急措施,力爭線路暢通。
第三十二條 在汛期,各水工程管理單位,除按規定對工程進行正常觀測外,對險工、隱患和有異常現象的部位,要重點加測,對監測的情況和資料及時整理分析上報。
第三十三條 在汛期,電力調度通訊設施必須服從防汛工作需要。郵電部門必須保證汛情和防汛指令的及時、準確傳遞。公安部門應加強社會治安管理。電視、廣播、無線電管理、公路、鐵路、航運、民航、林業、石油等部門,應當運用本部門的通訊工具優先為防汛抗洪服務。
電視、廣播、新聞單位應當根據人民政府防汛指揮機構提供的汛情,及時向公眾發布防汛信息。
第三十四條 當黃河、淮河、洪汝河、沙潁河、衛河、共產主義渠等河道水位或流量達到規定的分洪標準,大型水庫遇超標準洪水,需要採取非常泄洪措施時,由省防汛指揮機構根據經批准的方案,採取分洪、泄洪措施。中小型水庫遇超標準洪水需要採取非常措施時,分別由市(地)、縣(市)防汛指揮機構按批准的方案組織實施。採取前款措施對毗鄰地區有危害的,須經有管轄權的上級防汛指揮機構批准,並事先通知有關地區。
實施本條第一款所列措施時,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攔,如遇到阻攔和拖延時,有管轄權的人民政府有權組織強制實施。
第三十五條 按照水的天然流勢或者防洪排澇工程的設計標準,或者經批准的運行方案下泄的洪水,下游地區不得設障阻水或者縮小河道的過水能力,上游地區不得擅自增大下泄流量。
未經有管轄權的人民政府或授權的部門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改變河道河勢的自然控制點。
第三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破壞水利水電工程的防汛道路及通訊、報汛設施。
第三十七條 在發生洪水災害的地區,各級人民政府防汛指揮機構和有關部門,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汛條例》的有關規定,做好善後工作。
第五章 防汛經費
第三十八條 城鎮及工業、交通等設施,其防洪保障建設資金,由城鎮及工交企業自行解決。
第三十九條 防汛、抗洪所需的通信、交通費用,郵電、交通、無線電管理部門應按國家和我省有關規定給予減免。
第四十條 由財政部門安排的防汛經費,按照分級管理的原則,應分別列入各級人民政府的財政預算,並根據國民經濟的發展逐步增加。
黃河防汛經費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四十一條 省防禦特大洪水經費的使用,由省防汛指揮機構根據需要提出計畫,商省財政部門研究後,報省人民政府批准。省轄市、縣(市)人民政府可根據防洪任務大小,在財政預算內列入必要的防禦特大洪水經費,集中使用,統一管理。
黃河防禦特大洪水所需經費,由省黃河河道主管機關根據需要提出計畫,經省人民政府同意後報國務院批准,另行安排。
防禦特大洪水經費用於汛前應急渡汛工程的加固處理以及抗洪搶險和水毀工程修復。
第四十二條 在汛期,有防汛任務地區的單位和個人應根據任務大小承擔一定的勞務和費用。縣(市)人民政府應安排農村義務工用於防汛搶險。
第四十三條 在緊急防汛期,各級防汛指揮機構有權調用單位和個人的車輛、船隻等交通工具,其油料費、生活費由調用的防汛指揮機構予以適當補助。
第六章 獎勵與處罰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事跡之一的單位和個人,可以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給予表彰或者獎勵:
(一)在執行抗洪搶險任務時,組織嚴密,指揮得當,防守得力,奮力搶險,出色完成任務者;
(二)堅持巡堤查險,遇到險情及時報告,奮力抗洪搶險,成績顯著者;
(三)在危險關頭,組織民眾保護國家和人民財產,搶救民眾有功者;
(四)為防汛調度,抗洪搶險獻計獻策,效益顯著者;
(五)氣象、雨情、水情測報和預報準確及時,情報傳遞迅速,克服困難,搶測洪水,因而減輕重大洪水災害者;
(六)及時供應防洪物料和工具,愛護防汛器材,節約經費開支,完成防汛搶險任務成績顯著者;
(七)有其它特殊貢獻,成績顯著者。
第四十五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視情節和危害後果,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拒不執行經批准的防禦洪水方案,或者拒不執行有管轄權的防汛指揮機構的防汛調度方案或者防汛搶險指令的;
(二)玩忽職守,或者在防汛搶險的緊要關頭臨陣逃脫的;
(三)水文部門工作人員不準確、及時通報水文情況的;
(四)非法扒口決堤或者開閘的;
(五)挪用、盜竊、貪污防汛或者救災的錢款或者物資的;
(六)阻礙防汛指揮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
(七)盜竊、侵占或者破壞堤防、護岸、閘壩等水工程建築物和防汛工程設施以及水文監測、測量設施、氣象測報設施、河岸地質監測設施、通信照明設施的;
(八)其它危害防汛搶險工作的。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細則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或黃河河道主管機關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採取補救措施、給予警告,並可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後果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擅自向下游增大排泄洪澇流量或者阻礙上游洪澇下泄的;
(二)擅自改變河道河勢自然控制點的。
第七章 附
第四十七條 本細則執行中的具體問題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其中黃河防汛的事項由省黃河河道主管機關負責解釋。
第四十八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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