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國語水平測試規程

《河南省國語水平測試規程》,為加強國語水平測試管理,促其規範、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而制定。該規程包括:測試的政策、規劃、對測試工作的組織協調、指導監督和檢查評估等方面的內容。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南省國語水平測試規程
  • 內容:測試的政策、規劃等
  • 時間:二 ○ ○ 五 年 八 月 十 五 日
  • 單位:河南省教育廳等
簡介,〔考 場〕,〔試 卷〕,〔測 試〕,〔質量檢查〕,〔等級證書〕,〔應試人檔案〕,〔注意事項〕,

簡介

河南省教育廳 河南省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關於印發《河南省國語水平測試規程》的通知
各省轄市及鞏義市永城市項城市固始縣鄧州市教育局、語委,各高等院校:
為確保測試工作在制度化、規範化、科學化的軌道上健康發展,根據教育部、國家語委有關要求,我省制定了《河南省國語水平測試規程》,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 ○ ○ 五 年 八 月 十 五 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令
第一條 為加強國語水平測試管理,促其規範、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國語水平測試(以下簡稱測試)是對應試人運用國語的規範程度的口語考試。開展測試是促進國語普及和套用水平提高的基本措施之一。
第三條 國家語言文字工作部門頒布測試等級標準、測試大綱、測試規程和測試工作評估辦法。
第四條 國家語言文字工作部門對測試工作進行巨觀管理,制定測試的政策、規劃,對測試工作進行組織協調、指導監督和檢查評估。
第五條 國家測試機構在國家語言文字工作部門的領導下組織實施測試,對測試業務工作進行指導,對測試質量進行監督和檢查,開展測試科學研究和業務培訓。
第六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語言文字工作部門(以下簡稱省級語言文字工作部門)對本轄區測試工作進行巨觀管理,制定測試工作規劃、計畫,對測試工作進行組織協調、指導監督和檢查評估。

〔考 場〕

5.測試機構負責安排考場。每個考場應有專人負責。在醒目處應張貼應試須知事項。考場應具備測試室、備測室、候測室。每個測試室應備有錄音設備,紅色和黑色簽字筆(或原子筆)各兩枝,整潔肅靜。測試室門上應有明顯標誌,寫明考場序號和應試人名單、順序。
6.每間測試室只能安排1個測試組進行測試,每個測試組配備測試員2人,每組日測試量不得超過40人。每個測試組還應配備工作人員兩人,一人負責操作錄音設備,一人負責考生按順序入場。

〔試 卷〕

7.試卷由國家語言文字工作部門指定的測試題庫提供,由省語委統一印製。
8.試卷為省級機密,不得隨意折封,隨意複印,不允許用試卷輔導受測人員。
9.試卷由專人負責,各環節經手人均應簽字。
10.試卷為一次性使用。每份試題密封袋,封袋國語水平測試成績登記表兩張和試卷3套(每套20份,共60張),1套供測試時受測人使用,另2套由2名測試員評判打分使用。試卷密封袋由測試員在測試現場開啟。測試結束後,測試員應回收和清點試卷,用於評判打分的試卷與錄音磁帶(或磁碟)共同裝入原試卷密封袋,要在袋上寫明測試單位、測試時間、測試考場序號、測試員簽名,並密封好試卷袋。空白試卷集中密封,由測試單位交還省語委辦公室。

〔測 試〕

11.測試由省語委辦公室指定督察人員到現場巡視。
12.測試員和考場工作人員佩帶印有姓名、編號和本人照片的胸卡,認真履行職責。
13.受測人持准考證和有效身份證件按時到達指定考場,經查驗無誤後,按順序抽取考題備測。受測人備測時間應不少於10分鐘。
14.測試員對受測人身份核對無誤後,引導受測人進入測試程式。
15.測試全程錄音。完整的測試錄音包括:單位、姓名、考號以及全部測試內容。錄音應聲音清晰,音量適中,以利複查。
16.測試錄音標籤應寫明考場、受測人編號和姓名、測試日期、錄音人簽名等項內容;每盤60分鐘長度的磁帶錄五位應試人的測試內容,A面錄三人,B面錄兩人;錄音內容應與標籤相符。用數碼筆採集錄音,應把每一個受測人的錄音作成一個獨立的檔案,並在錄音光碟開啟的第一頁註明復聽複查的程式。
17.測試員評分記錄使用紅色簽字筆(或紅原子筆),填寫國語水平測試成績登記表使用黑色簽字筆(或黑原子筆),評分按照《河南省國語水平測試評分標準實施細則》規定的評判符號作記錄,符號清晰、明了,填寫受測人成績及級等應準確。
18.測試要嚴格按照《河南省國語水平測試評分標準實施細則》的規定把握統一的評分標準,對受測人的國語水平給以客觀、公正的評定,維護測試工作的科學性、嚴肅性。
19.測試結束時,測試員應及時收回受測人使用的試卷。
20.受測人的測試評分試卷和國語水平測試成績登記表均簽署測試員全名和測試日期、組織測試單位。
21.測試結束,擔任巡視督察的同志負責填寫測試情況記錄。記錄內容為:測試時間、測試單位、考場數量、受測人數、測試員名單、組織情況、測試成績各級等統計。國語水平測試成績登記表一式兩份,一份留測試單位錄入計算機,一份和測試情況記錄共同密封簽字,由測試單位交省語委辦公室。

〔質量檢查〕

22.檢查測試質量主要採取抽查復聽測試錄音的方式。抽查比例為十分之一。測試結束後,測試組織單位將測試成績錄入計算機,通過網上傳送到省語委辦公室,省語委辦公室隨機抽取復聽的受測人姓名、考號,由測試組織單位負責列印抽查人員名單,並抽取錄音磁帶、試卷,報送省語委辦公室。
23.測試的一級甲等成績由國家測試機構複審;一級乙等及以下各級等成績由省語委辦公室組織國家級測試員複審。
24.複審應填寫複審意見。複審意見應表述清楚、具體、規範,有複審者簽名。
25.複審應在收到送審材料後的30個工作日內完成,並將書面複審意見反饋送審機構。

〔等級證書〕

26.測試發放的等級證書由國家語言文字工作部門統一印製,全國通用。
27.省語委向測試成績達到測試等級要求的應試人發放測試等級證書,加蓋省語委印章。
28.經複審合格的一級甲等成績應在等級證書上加蓋國家語委複審機構印章。
29.等級證書丟失,可申請補發。由測試組織單位提供測試認定成績單和應試人照片,並辦理補證手續。

〔應試人檔案〕

30.應試人檔案包括:試卷和評分記錄、測試錄音、國語水平測試成績登記表和經複審後省語委認定的成績單。應試人檔案保存期不少於兩年。

〔注意事項〕

31.國語水平測試是集體性活動,要精心組織,確保全全。
32.未進入規定等級或要求晉升等級的人員,需在前次測試三個月之後才能再次提出受試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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