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農業廳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評價管理程式

《河北省農業廳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評價管理程式》是河北省農業廳發布的檔案,發布日期是2010年01月26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北省農業廳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評價管理程式
  • 發文字號:冀農科發[2004]10號
  • 發布單位:河北省農業廳
  • 發布日期:2010年01月26日
檔案全文
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評價管理分為實驗研究、中間試驗、環境釋放、生產性試驗和申請領取安全證書五個階段,其中,環境釋放、生產性試驗和申請領取安全證書階段實行審批制管理。根據農業部《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評價管理辦法》(農業部第8號令)第十七條的規定,凡在河北省境內申請進行環境釋放、生產性試驗和申請領取生產套用安全證書的單位,申報材料上報農業部前,須經省農業廳登記和審核。縣級以上農業(含畜牧、水產,以下同)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的監督管理。為規範我省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評價審核和監管工作,特制定本程式。
一、申報材料
擬申請環境釋放、生產性試驗和申請領取生產套用安全證書的單位,須按照《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評價管理辦法》的要求,填寫《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評價申報書》,並根據申報轉基因植物、動物、微生物的不同類別,對應提供附錄Ⅰ“轉基因植物安全評價”、附錄Ⅱ“轉基因動物安全評價”和附錄Ⅲ“轉基因微生物安全評價”中要求的附屬檔案資料。
二、證明材料
1、申請單位應提供由河北省境內試驗承擔單位出具的證明檔案,內容包括:試驗項目名稱,試驗地點(其中申報環境釋放、生產性試驗安全評價的項目,需具體到縣、鄉、村直至農戶),試驗規模,安全控制措施,試驗負責人姓名及聯繫電話。該證明檔案需行正式文函報省農業廳。
2、畜牧、水產轉基因生物安全評價材料還需省對口業務主管部門審核並提出書面意見,行正式文函報省農業廳。
三、審核內容
省農業廳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辦公室負責受理、審核申報農業部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評價材料。主要審查:
(一)申報材料是否齊全完整,符合《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評價管理辦法》要求;
(二)試驗地點和面積是否符合各階段申報要求;
(三)是否有省農業廳要求的相關證明材料;
(四)所採取安全控制措施的可能性;
(五)申報單位的轉基因生物安全小組是否對申報材料填寫了審查意見,小組長是否簽字,是否加蓋安全小組公章;
(六)申報單位是否對申報書及技術資料進行審查並簽署意見,單位負責人是否簽字,是否加蓋公章;
四、審核程式
省農業廳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辦公室自受理申請後15個工作日內,完成申報材料的登記和審核。
1、對申報材料形式審查不合格者,及時將申報材料退回申報單位補正,補充材料後重新申報,申報受理日期從重新申報日算起。不能補正或補正不合格者,不予批准蓋章。
2、對申報材料形式審查合格者,在申報書“所在省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的審查意見”欄簽署意見,轉基因安全管理辦公室主任審核簽字後,將申報材料報主管廳長審批,同意後加蓋省農業廳公章,通知申報單位報送農業部。
五、監督管理
1、省農業廳將農業部公布的申請審批結果,及時通報有關市、縣農業主管部門(畜牧、水產項目通知省對口業務主管部門)。
2、有關市、縣農業主管部門要按照農業部頒發的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審批書、安全證書所規定的範圍和要求,在生產關鍵時期,對本轄區內項目的實施情況進行現場監督檢查,發現問題及時報告並採取相應措施。各市農業局和省畜牧局、水產局,於每年10月底前將本市、本專業監督檢查情況匯總後報省農業廳。
3、已領取生產套用安全證書的單位,應於每年3月10日前向省農業廳報告年度生產計畫,每年10月31日前提交年度生產計畫執行情況總結報告。該生產計畫和總結報告須經生產套用所在地縣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簽署意見並加蓋公章。
附屬檔案二:
河北省農業廳
農業轉基因生物進口安全管理程式(試行)
進口農業轉基因生物按照用於研究和試驗的、用於生產的以及用作加工原料的三種用途實行安全審批管理。根據農業部《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評價管理辦法》(農業部第8號令)第十七條的規定,凡在河北省境內申請環境釋放、生產性試驗和安全證書的,申報材料上報農業部評價審批前,須經省農業廳登記和審核。縣級以上農業(含畜牧、水產,以下同)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已進口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的監督管理。為規範我省農業轉基因生物進口安全管理工作,特制定本程式。
一、進口用於研究和試驗的、用於生產的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程式
(一)申報材料
引進單位或境外公司申報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評價,須按照農業部《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評價管理辦法》的規定,填寫《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評價申報書》,並根據申報轉基因植物、動物、微生物的不同類別,對應提供附錄Ⅰ“轉基因植物安全評價”、附錄Ⅱ“轉基因動物安全評價”和附錄Ⅲ“轉基因微生物安全評價”中要求的附屬檔案資料。
(二)證明材料
1、申請單位應提供由河北省境內試驗承擔單位出具的證明檔案,內容包括:試驗項目名稱,試驗地點(其中申報環境釋放、生產性試驗安全評價的項目,需具體到縣、鄉、村直至農戶),試驗規模,安全控制措施,試驗負責人姓名及聯繫電話。該證明檔案需行正式文函報省農業廳。
2、畜牧、水產轉基因生物安全評價材料還需省對口業務主管部門審核並提出書面意見,行正式文函報省農業廳。
(三)審核內容
省農業廳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辦公室負責受理、審核申報農業部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評價材料,主要審核:
1、申報材料是否齊全完整,是否符合《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評價管理辦法》要求;
2、試驗地點和面積是否符合各階段申報要求;
3、是否有省農業廳要求的相關證明材料;
4、所採取安全控制措施的可能性;
5、引進單位的轉基因生物安全小組或境外公司負責人是否對申報材料填寫了審查意見,轉基因安全小組組長或境外負責人是否簽字,是否加蓋轉基因生物安全小組公章;
6、引進單位是否對申報材料進行了審查並簽署意見,單位負責人是否簽字並加蓋公章。
(四)審核程式
省農業廳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辦公室自受理申請後15個工作日內,完成申報材料的登記和審核。
1、對申報材料形式審查不合格者,及時將申報材料退回申報單位補正,補充材料後重新申報,申報受理日期從重新申報日算起。不能補正或補正不合格者,不予批准蓋章。
2、對申報材料形式審查合格者,在申報書“所在省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的審查意見”欄簽署意見,轉基因安全管理辦公室主任審核簽字後,將申報材料報主管廳長審批,同意後加蓋省農業廳公章,通知申報單位報送農業部。
(五)監督管理
1、省農業廳將農業部公布的申請審批結果,及時通報有關市、縣農業主管部門(畜牧、水產項目通知省對口業務主管部門)。
2、有關市、縣農業主管部門要按照農業部頒發的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審批書、安全證書所規定的範圍和要求,在生產關鍵時期,對本轄區內項目的實施情況進行現場監督檢查,發現問題及時報告並採取相應措施。各市農業局和省畜牧局、水產局,於每年10月底前將本市、本專業監督檢查情況匯總後報省農業廳。
3、已領取生產套用安全證書的單位,須在每年3月10日前向省農業廳報告本年度生產計畫,每年10月31日提交年度生產計畫執行情況總結報告。年度計畫和總結報告須經生產套用所在地縣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簽署意見並加蓋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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