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貨物運輸保險暫行規定

《河北省貨物運輸保險暫行規定》在1988.11.24由河北省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北省貨物運輸保險暫行規定
  • 頒布單位:河北省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88.11.24
  • 實施時間:1988.11.24
第一條 為補償保險貨物在運輸過程中因自然災害和意外事故所造成的經濟損失,加強貨物運輸的安全防損工作,促進商品生產和流通,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暫行規定。
第二條 本省境內所有單位和個人,在國內運輸貨物,除煤、砂、石、土、灰、渣、軍用物資和國家及保險公司另有規定的以外,均須投保國內貨物運輸保險。
第三條 貨物運輸保險業務由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河北省分公司及其所屬機構(以下統稱保險人)辦理。
第四條 保險人依照中國人民保險公司頒發或核定的《國內水路、鐵路貨物運輸保險條款》、《國內公路貨物運輸保險條款》、《國內航空貨物運輸保險條款》及《承運貨物責任保險條款》(以下統稱《保險條款》)和費率規章,辦理鐵路、水路、公路、航空和聯合貨物運輸及承運貨物責任保險業務。
第五條 國內貨物運輸保險業務的承保工作分為直接業務、代理業務和預約業務三種形式。直接業務由保險人直接簽發保險單,代理業務由保險人委託承運部門或發貨單位(以下統稱保險代理人)代為簽發保險單或保險憑證;貨運量較大的單位可辦理預約業務。
利用自有車輛運輸貨物的,單位應辦理直接業務或預約業務;個人應辦理直接業務或代理業務。
第六條 貨物託運人(以下統稱投保人)應在辦理貨物託運手續的同時辦理貨物運輸保險投保手續。
第七條 保險貨物的包裝必須符合國家和有關部門規定的標準。
第八條 各類貨物運輸保險的責任分為基本險責任和綜合險責任。保險人根據投保貨物種類和運輸方式確定承保險別。
保險人或保險代理人根據所承擔的風險類別和中國人民保險公司規定的保險費率及保險金額向投保人收取保險費。
保險責任起訖和申請賠償的期限按《保險條款》的規定計算。
購銷契約未約定的,保險費由支付運雜費的一方支付。
第九條 保險金額根據《保險條款》的規定,按照貨物價值或貨物價值加運雜費計算。
投保人應如實申報貨物價值,足額投保。
第十條 保險貨物發生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時,被保險人應按《保險條款》的規定,持有關證明向保險人或保險代理人及時報告案情,提出索賠事由。
第十一條 保險人接到損失報告後應及時查勘損失情況,依照相應的《保險條款》迅速確定應否賠償。
第十二條 保險人確定賠償金額,最高以保險單載明的保險金額為限。保險金額與投保人聲明的貨物價值一致的,按實際損失賠償;聲明價值高於實際價值的,按貨物實際價值計算賠償金額;聲明價值低於實際價值的,按聲明價值與實際價值的比例計算賠償金額。
第十三條 賠償金額一經保險人與被保險人達成協定,應在十天內償付。保險人逾期償付應承擔違約責任,按中國人民銀行當時對企業短期貸款利率支付違約金。
第十四條 保險代理人應嚴格依照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保險條款》和委託契約規定的許可權,辦理保險業務。
第十五條 保險人對保險代理人負有業務指導,提供業務單證和監督檢查的責任,並按規定支付代理手續費。
代理手續費按照中國人民保險公司的規定支付,用於代理人員勞務報酬的開支。
第十六條 投保人和被保險人應認真履行相應的《保險條款》規定的義務。否則,保險人有權終止保險責任或拒絕賠償其一部或全部經濟損失。
第十七條 被保險人與保險人發生爭議時,應及時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任何一方均可向當地經濟契約管理機關申請調解或仲裁,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調解達成協定的,當事人應認真履行。當事人一方或雙方對仲裁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仲裁決定書之日起十五天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的,裁決即具有法律效力
第十八條 本暫行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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