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昌黎黃金海岸國家級海洋類型自然保護區管法

【發布單位】河北省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2002-10-01
【生效日期】2002-10-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河北省昌黎黃金海岸國家級海洋類型自然保護區管法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為加強昌黎黃金海岸國家級海洋類型自然保護區(以下簡稱保護區)的建設和管理,保護自然環境和自然資源,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保護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保護區是指位於本省昌黎縣境內的沿岸陸域和海域。陸域北界為大蒲河南岸,南界為灤河口北岸,西界為經北部沙丘的西緣,向南繞過七裏海的西側,經由侯里、大灘等村東至灤河口,東界為東經119°37′,海域為北緯39°37′至39°32′;總面積300平方公里。
第三條保護區的保護對象為海岸自然景觀及所在海區生態環境和自然資源,包括文昌魚、沙丘、沙堤、瀉湖、林帶、海水、鳥類等構成的沿岸海區生態系統。
第四條凡在保護區內從事各項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五條省海洋行政部門負責保護區的管理監督。
昌黎黃金海岸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管理處(以下簡稱管理機構)負責保護區的具體管理工作。具體職責是:(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海洋類型自然保護區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二)會同有關部門擬定保護區規劃;(三)會同有關部門開展保護區內的自然資源調查和自然環境監測,並建立檔案;(四)協助有關部門開展保護區內的生態環境恢復和科學研究活動;(五)進行自然保護的宣傳教育。
第六條保護區內的森林資源,依照國家和本省有關森林保護的法律、法規進行保護。
第七條開發利用保護區內土地資源,要依照國家和本省有關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規規定和保護區規划進行。
第八條公安、林業、土地、水產、游游、環保、水利、電力、建設和交通等部門,應依照各自職責,協助管理機構做好保護區內的管理工作。
第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區內自然環境、自然資源和自然景觀的義務,有權對損害、破壞保護區的行為進行制止和舉報。
第二章保護區管理第十條保護區劃為科研區、開發區、治理區和監測區。由管理機構負責設立界碑標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移動和破壞。(一)科研區北界為潮汐通道,南至灤河口北岸,西界為沙丘分布邊緣,東界至低潮線,面積46.1平方公里。(二)開發區北界為大蒲河南岸,南至七裏海、潮汐通道北側,西界為沙丘西部邊緣,東至低潮線,面積23平方公里。(三)治理區為七裏海瀉湖盆及周圍的湖灘和潮汐通道,面積22.4平方公里。(四)監測區為北緯39°37′至39°32′,低潮線至東經119°37′,面積208.5平方公里。
核心區為以上分區中的一級小區,面積92.03平方公里。
第十一條在保護區內陸地上從事生產經營、開發利用、科學研究、教學、考察、拍攝電影、電視等活動,在向其行業主管部門申請前,應徵得管理機構的同意,並將科研成果副本送交管理機構備案。
使用保護區內海域的,依照國家和本省有關海域使用的法律、法規進行審批。
第十二條未經批准,禁止任何非管理人員進入保護區的核心區。因科學研究需要必須進入核心區從事科學研究觀測、調查活動的,應事先向管理機構提交申請和活動計畫,經省海洋行政部門審核、報國家海洋局批准。
第十三條外國人進入保護區內從事有關活動的(旅遊者除外),接待單位應事先向管理機構提出申請,由管理機構報省海洋行政部門審核,轉報國家海洋局批准。
第十四條保護區內禁止下列活動:(一)不得擅自進行砍伐、捕撈、開墾、挖沙及狩獵、放牧、攀登沙丘等活動;(二)不得傾倒垃圾、廢渣和排放含油、含毒的及其他有害的物質;(三)開發區、治理區和監測區內不得建設有污染自然環境、破壞自然資源和自然景觀的生產設施及建設項目。
第十五條在保護區內已經開發建設的項目,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過國家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
本辦法實施前已建成的設施,建設單位應向管理機構報告。對保護區的自然環境、自然資源和自然景觀有影響的,應限期治理。造成損害的,必須採取補救措施。
第十六條在保護區內開辦旅遊項目,其旅遊地點、旅遊路線和交通標誌的設定,應符合保護區的建設規劃。
第十七條凡進入保護區的單位和個人,應服從管理機構的管理。
第十八條保護區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機構,負責維護保護區內的治安秩序。
第三章獎勵與處罰
第十九條凡執行本辦法,在保護區的建設和管理活動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省海洋行政部門或省人民政府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十條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由省海洋行政部門查處。
第二十一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分別給予警告、責令其改正、責令其恢復原狀,並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的行政處罰:(一)擅自移動或破壞保護區界碑標誌的;(二)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十二條、第十四條規定的。
第二十二條罰沒款一律上繳同級財政。
第二十三條妨礙保護區管理人員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四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保護區管理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當事人對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依照行政複議法和行政訴訟法的有關規定,申請複議或提起訴訟。
第四章附 則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註:科研區一級小區:北界為新開口南2.5公里,南界為灤河口北5公里,東界為低潮線,西界為距低潮線4公里,面積12.36平方公里。
治理區一級小區:平均高潮水面範圍,面積9.17平方公里。
監測區一級小區:10~15米等深線海區,面積70.5平方公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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